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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到遗产的遗产管理人|明月说法

明月说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从出现在法条上,到实践中被贯彻执行、被认真对待,往往需要漫长的过程。在我国,这个过程,不是老百姓去街头喊出来的,而是法律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法务等)通过个案的办理来推动的。


以“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正式推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赋予了“遗产管理人”诸多法定职责,但在当下的法律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尤其是自然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要想履行职责,往往还是步履艰难,需要竭尽全力,也未必得进毫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明月律师团队近日办理了一个案件,案件委托人取得了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民事判决书》,并持该生效判决书去银行,要求银行配合开启被继承人生前所租用的保险箱,以便依法“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但遭到银行工作人员的拒绝。


工作人员拿出一份该银行于2000年自行发布的“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认为该“办法”规定“继承人”可以持相关法律文件前来开箱,但遗产管理人非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判决书也非继承判决书,所以无权前来银行开箱。


明月律师团队的黄宇璐律师,只得现场向银行工作人员苦口婆心地解释:“这是20年前的规定啦,那个时候还没有《民法典》呢……”然并卵,虽然黄律师左手持判决书,右手《民法典》,但依然“卷”不过该银行20多年前的内规定。


黄律师感叹:遗产管理人,如果遗产都看不到,还管个啥?


“我们是不是应该起诉这家银行呢?”委托人无奈地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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