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拱墅检察联合公安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机制
2月2日,为贯彻落实高检院2020年1月30日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好依法办案与疫情防控的关系,拱墅区检察院结合实际,与拱墅区公安分局会签出台《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突出两个方面:
一方面,重点打击涉疫情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另一方面,严格遵守办案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办案质量。
《意见》明确三点要求:
一是重点打击各类涉疫情犯罪。规定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暴力伤医”、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治疗、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哄抬物价、谋取非法利益等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办案安全。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优先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讯问,确需当面讯问的要做好防护措施,尽可能缩短讯问时间。对于案件程序问题,要求办案人员要尽量一次性解决告知、认罪认罚等程序问题,对于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应集中办理,减少值班律师的往来次数,避免重复接触。同时,为了保障案件质量,强调办案人员应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三是构建公检配合工作机制。建立双向联络员制度,双方指派专人作为联络员,及时沟通、传递相关办案信息。区公安分局对涉疫情犯罪线索应及时审查、立案,并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情况通报区检察院,由区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相关案件的办理,确保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办理。
《意见》还明确了相关程序问题。对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区分普通和复杂案件,对普通案件不符合应当逮捕情形的一般不提请审查逮捕,对复杂案件,需要在报捕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区检察院,由检察院以阅卷、电话或视频交流等方式提前介入;对于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即将届满,但证据尚未达到起诉标准的案件,可由区公安分局依法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区公安分局应暂缓移送,如确需移诉的,也应将嫌疑人是否去过疫区等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
文字 | 崔倩如
编辑 | 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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