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检有1!
3月29日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举行主题为“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职能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10件,拱墅检察1例入选。
目录
1、杭州某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
2、象山某食品公司与常某某等人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3、温州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
4、绍兴花样著作权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5、祝某某与张某某、湖州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系列纠纷检察和解案
6、嘉善某装饰公司与嘉善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7、兰溪市某置业公司与浙江某制药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系列案
8、黄某萍与朱某、颜某、舒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
9、浙江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检察和解案
10、崔某、刘某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一起来看拱墅的这起案例——
杭州某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审判程序监督案
【基本案情】
杭州某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身公司)于2017年租赁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分公司)总建筑面积2044平方米的房屋开设健身房,租赁期至2024年8月。2021年3月起,健身公司开始拖欠租金及水电费,10月停止经营。2021年11月,健身公司消费者代表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健身公司退还预先充值的健身服务费,并申请财产保全。同年12月,法院向广场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健身公司存放于广场分公司营业场地内的健身器材,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止),并要求广场分公司协助保管。2022年3月,广场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健身公司的租赁关系并赔偿损失。两案均未判决。财产保全后,广场分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变更保全财产保管地,法院答复不适宜变更场地。2022年5月,广场分公司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后开展调查,发现《协助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健身器材保管地点位于广场分公司主营业场地内,占地1000余平方米,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参与,就场地变更是否存在障碍、搬移过程是否会造成器材价值贬损等消费者关切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与广场分公司、消费者代表等反复沟通研究,督促广场分公司完善替代方案,并实地查验替代保管场地。2022年5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解除原查封,根据广场分公司提供的新保管场地重新办理查封手续。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于同年7月依法变更查封财产保管场地和查封期限。
【典型意义】
本案健身公司停止经营导致消费者、广场分公司利益均遭受损失。广场分公司对于财产保全负有协助保管义务,但长期以其主营业场地保管,影响企业经营,也不符合经济原则。检察机关认真调查,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利益,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积极与法院协调配合,在确保财产保全效果的前提下,灵活变更协助保管地点,尽最大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盘活资产,以能动履职助力营造最优营商司法环境。
编辑 | 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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