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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指引》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化
如何进一步规范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实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由“办理”到“办复”,提升法律监督质效?近日,浙江省检察院推出《浙江省检察机关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
该《指引》共31条,从制发主体和对象、制发程序、督促落实、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作出规范。
《指引》指出,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当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当阐明相关事实和依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做到内容翔实、逻辑严谨、说理充分、表达准确。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鼓励建立人大代表议案和检察建议联办制度。
《指引》明确,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当积极跟踪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督促落实由原承办检察官办理,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并制作笔录或者工作记录。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整改落实、不回复的,经检察长决定,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等考核体系。
编辑丨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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