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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座谈会召开 尹弘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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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嘉峪关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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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甘肃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座谈会在兰州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尹弘出席并讲话。
今天上午,甘肃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座谈会在兰州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尹弘在会上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牢记领袖嘱托,砥砺初心使命,担负时代重任,矢志不渝奋斗,在推动甘肃发展中勇当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让青春在富民兴陇新征程中绽放光彩。省领导任振鹤、欧阳坚、王赋、石谋军、朱天舒、程晓波、孙雪涛、刘长根、张锦刚、周伟等参加。座谈会由王嘉毅主持。尹弘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是对马克思主义青年观的重要发展,是新时代党的青年工作的纲领性文献,对于激励广大青年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要深入学习贯彻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青年以实际行动推动民族复兴、陇原振兴,在陇原大地上镌刻闪亮的青春印记。尹弘强调,广大青年要以信念之光照亮人生航向,不断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将小我融入祖国和人民的大我之中;以勤学苦练之功筑牢奋斗根基,踏踏实实学习,在实践中经受考验和锻炼,为成就事业打下坚实基础;以青春奋发之力矢志建功陇原,聚焦全省大局挑大梁、作贡献;以明礼向善之德涵养时代新风,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人生道路上走得更正、走得更远。尹弘强调,全省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坚守为党育人主责主业,始终与全省中心工作同频共振,守正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做好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纽带,为党的事业广泛凝聚青年力量。各级党委要把青年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坚持党管青年原则,坚持党建带团建,高度重视培养和发展青年党员,引导广大青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肃贡献青春力量。会上,青年代表郭玺、马莎、王飞腾、於若飞、马建、姬永锋作交流发言。普法小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防御和惩治毒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最新禁毒法全文包括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进度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微信公众号“新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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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刘冬琴

校对 | 王亚琴

审核 | 张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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