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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行动进行时|倡导新时代婚育文化 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今年5月29日是中国计生协成立43周年纪念日,也是计生协第25个“会员活动日”。为进一步增强辖区居民生育健康意识,提升家庭生活的幸福感。近日,明珠社区团委组织开展“5.29”宣传服务月系列活动。



带头开展政策宣传

明珠社区团委邀请计生协骨干会员作为宣讲员,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进基层”活动,与计生协会员们共同学习了《计生协会员群众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手册》,呼吁计生协会员参与到社区协会治理中来,成为社区治理的中坚力量。



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社区团委走访慰问计生特殊家庭、困难家庭,深入开展暖心行动,为计生特殊家庭送上慰问品,还详细了解他们的生活境况,在精神上给予安慰疏导,鼓励他们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及计生协的温暖。





应急救护知识讲座


明珠社区团委还联合“互联共转”单位西沟矿业救援队开展了急救宣传活动。救援队老师为社区居民介绍了心肺复苏术,向大家演示如高质量的胸外按压、人工呼吸等急救知识及技能,详细讲解了气道异物梗阻和海姆立克急救法等相关知识,辖区青年和居民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主动参与模拟练习。



普遍开展惠民服务


明珠社区计生协会工作人员和青年志愿者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主动为前来咨询的群众解答生殖健康知识、避孕药具使用方法等。利用LED屏等载体宣传倡导婚育新风、促进家庭健康和谐,切实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此次活动提高了辖区青年和居民对健康生活、家庭教育、计生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营造了幸福的家庭氨围。下一步,明珠社区团委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持续将各项惠民、利民的志愿服务送到居民的“家门口”,让辖区青年和居民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从而推动形成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普法小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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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刘冬琴

校对 | 王亚琴

审核 | 颛双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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