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童心筑梦 情暖六一|与你“童”乐 “童”样精彩

童年是梦,描绘七彩人生,

童年是诗,如璀璨的星空,

 童年是歌,有幸福的憧憬。 



嘉峪关市长城路小学

2023 Children’s Day

市长城路小学举行了“少年儿童心向党——奋进新征程 争做好少年”庆“六一”表彰大会。对本学年三好学生、新时代嘉峪关好少年、优秀班队干部、优秀少先大队部成员及优秀升旗手等541名学生进行了表彰奖励。号召全体同学勤奋学习、全面发展,争做一名合格的新时代接班人。




嘉峪关市大唐路小学

2023 Children’s Day

“少年儿童心向党”——大唐路小学第十四届田径运动会开幕式暨庆“六一”表彰大会隆重举行。各班级精心编排了独具特色、新颖活泼的入场节目,赢得现场师生、家长的啧啧称赞。大会还对获得优秀中队、三好学生、红领巾奖章学生进行了表彰,为学校法治副校长颁发了聘书,为69名优秀家长颁发了证书。




嘉峪关市胜利路小学

2023 Children’s Day


胜利路小学举行“学习二十大 奋进新征程 争做好队员”2023年首批新队员入队仪式。155名新队员经过队前规范教育,戴上了期盼已久的红领巾,成为了光荣的少先队员。伴随着雄壮激昂的出旗曲,少先队旗手迈着整齐的步伐进行庄严的出旗仪式。一场简单而隆重的仪式激发了全体队员的荣誉感、自豪感和使命感。


嘉峪关市实验小学

2023 Children’s Day                  

实验小学“童心永向党 奋进新征程”庆“六一”活动暨第17届田径运动会、校园艺术节隆重开幕, 伴随着《运动员进行曲》,国旗队、彩旗队、花束队等前导方阵依次入场,同学们以昂扬的姿态展示着蓬勃向上、奋发有为的少年风貌。开幕式上还举行了一年级新队员入队仪式和文艺汇演;表彰了优秀班集体、“校园之星”“新时代好少年”“美德少年”、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广播员,引导同学们向上向善,学习身边榜样。





嘉峪关市育才小学

2023 Children’s Day


嘉峪关市育才学校举行第十八届田径运动会开幕式暨课后服务成果展演活动。育才师生们踏着整齐有力的步伐,精神抖擞,以昂扬的精神面貌向党献礼。学校表彰了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家长志愿者、优秀少先队员、新时代好少年和优秀少先队干部;学校统筹谋划了“悦动的生命”特色体育活动,让传统与现代体育运动项目有机结合,走进校园。




嘉峪关市第五中学

2023 Children’s Day


嘉峪关市第五中学举行“少年儿童心向党 红领巾逐梦新时代”暨2022-2023学年度“红领巾奖章”一星章表彰仪式。为荣获省级“红领巾奖章”四星章、市级“红领巾奖章”三星章和校级“红领巾奖章”一星章的少先队员佩戴了奖章。第五中学的少先队员们始终听党话、跟党走,努力争章,积极争章,争当新时代好队员!





童年是种子,快乐是土壤,

使童年茁壮成长;

童年是小草,关爱是大树,

为童年遮风挡雨;

童年是小河,记忆是大海,

把小河揽入胸怀,追忆源头的欣喜;

任岁月已然,但童心未泯,

山高路远,前路漫漫,

愿我们永远是少年。




普法小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聚焦青年政策  汇聚青年心声

往期回顾


“三抓三促”行动进行时|倡导新时代婚育文化 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叮咚~您的青年志愿者注册指南已送达,请注意查收~

对违规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的行为说不!



编辑 | 刘冬琴

校对 | 王亚琴

审核 | 颛双怡

分享、点赞与在看,至少我要拥有一个吧!

各位同学

今天又是充满活力的一天~

青年大学习与你不见不散~

团团和大家一起学习哦~

点“阅读原文”一起学习吧!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