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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团“打假”:不得违规使用团旗团徽团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团徽、团歌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象征和标志。团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团员,都应当尊重团旗、团徽、团歌,要坚决向违规使用共青团标识的行为说“不”。

按照属地负责、归口管理、协同处置、上下联动的原则,共青团嘉峪关市委设立标志标识的监督电话,通过共青团嘉峪关市委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建立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邮箱:jygtswzzb@163.com

举报电话:0937-6287195


对违规使用团旗说“不”



1. 团旗的制作不标准



2. 团旗的使用不规范



3. 团旗破损、污损、褪色



4. 团旗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



5. 其它错误团旗图案示例



对违规使用团徽说“不”



1.团徽的图案、颜色不标准




2.团徽徽章的尺寸不标准



3.团徽的使用不规范



4. 团徽破损、污损、褪色



5. 团徽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



6. 其它错误团徽图案示例



对违规使用团歌说“不”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是《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团歌用于商业活动



共青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应当了解团旗、团徽、团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团旗、团徽、团歌的使用礼仪,带头维护团旗、团徽、团歌的尊严,不断增强团员意识和光荣感。


团旗、团徽、团歌

的通用规格和使用范围


团旗的通用规格有下列三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三)长96厘米,宽64厘米。


应当使用团旗的情形:


(一)召开团的基层代表大会。


(二)团组织成立仪式。


(三)入团仪式。


(四)超龄离团仪式。


(五)团内举行的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团的各级组织举办团日活动和面向社会开展重要活动,可以使用团旗。团的各级组织的新媒体平台,可以使用等比例制作的团旗图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团旗及其图案包括使用非通用规格团旗须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


应当使用团徽和团徽图案的情形:


(一)召开团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悬挂团徽。
(二)团的各级组织的工作场所可以悬挂团徽或使用团徽图案。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门口不悬挂团徽。
(三)团内出版物、团组织制作的非商业用途的宣传品可以使用团徽图案。
(四)团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奖旗、奖章、证书和其它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团徽图案。
(五)由团的各级组织主办的重大活动可以悬挂团徽或使用团徽图案。
(六)团的各级组织在互联网和其它媒体上开展团的工作,可以使用等比例制作的团徽图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团徽及其图案须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


应当奏唱团歌的情形:


(一)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团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团员大会。
(二)入团仪式和超龄离团仪式。
(三)团的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种大型集会、集体活动和其他重要仪式。
(四)其他应当奏唱团歌的场合。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检验一下学习成效吧!

◆ 团旗的长宽比为?


A. 4:3


B. 3:2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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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团旗为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2。

◆ 下列使用团旗的情形中正确的是?


① 召开团的基层代表大会


② 团组织成立仪式


③ 入团仪式


④ 超龄离团仪式


⑤ 团内举行的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A. ①②③④⑤


B. ①③⑤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及解析)



_
答案:A
解析:下列情形应当悬挂团旗:
(一)召开团的基层代表大会
(二)团组织成立仪式
(三)入团仪式
(四)超龄离团仪式
(五)团内举行的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 团徽徽章的直径为?


A. 2.5厘米


B. 2厘米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及解析)


_
答案:B
解析:团徽徽章的直径为2厘米。


◆ 团员应当怎样佩戴团徽?


A. 佩戴在左胸前


B. 佩戴在右胸前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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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团徽徽章应当佩戴在左胸前。

◆ 团歌的歌名是什么?


A.《我们是五月的花海》
B.《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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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是《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团旗、团徽、团歌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丰富的历史内涵、精神内涵,维护团旗、团徽、团歌的尊严不仅是共青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点击图片查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团徽国家标准发布》


网络、出版物等使用的团旗团徽图案标准版本扫码下载↓↓↓


普法小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微信公众号“团建头条”(ID:tuanjiantout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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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刘冬琴

校对 | 王亚琴

审核 | 颛双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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