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带来合规红利:有证据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新《行政处罚法》
带来合规红利:
有证据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适当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完善程序规定,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适应新形势发展,对非现场执法进一步规范;补充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我们在本文的下方粘贴了「行政诉讼法」公号所提供的“《行政处罚法》新旧对比”,大家可以进一步审阅——我们在本文中重点介绍一下《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的亮点,特别是新修订所带来的合规红利。
01
关于惩戒的新定义
关于惩戒,《行政处罚法》明确提出了两个新的概念: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02
增加了处罚的种类
新增加的处罚种类包括: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3
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一条 ……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04
行政执法资格
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同时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05
行政处罚权下沉到乡镇和街道
《行政处罚法》新增加了第2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06
增加刑事往行政的移送通道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07
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一条对于合规管理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可以说是《行政处罚法》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之后给合规管理带来了新的合规红利。囿于本条的第一款,这个合规红利也许只局限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但毕竟第一次在《行政处罚法》这样高阶位的法律中对所有的违法行为(不像《反不正当竞争法》那样仅局限于商业贿赂)用白纸黑字的方式肯定了合规红利。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呢?答案是ISO 37301
ISO 37301
合规管理体系
ISO 37301,这是一个可以认证的标准——它也即将取代「ISO 19600 合规管理体系指南」这个指南性标准。换言之,衡量一个组织的合规管理体系是否强劲拒绝王婆卖瓜,它将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照标准来衡量;
ISO 37301,这是一个国际通用标准,中、美、德、英、法等国家和地区都参与了这个标准的制定。换言之,这个标准是关于「合规管理体系」的国际通用语言,在这个标准下面得到认证能够在国际舞台上得到认可;
ISO 37301,从它的前身ISO19600开始,近10年来不断地被来自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跨界专家(包括跨国公司的法务合规专家、会计师、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合规服务人员等)对照各国最佳合规实践不断进行打磨、迭代更新,从而极具操作性和权威性;
各个国家的监管机构、认证认可委员会都在摩拳擦掌等待这个标准通过——国际标准Final Draft投票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这之后,各个国家将把这个标准用等同转换或修改转换的方式转变成各个国家标准。同样等待这个标准通过的机构还包括那些咨询服务机构和认证机构——它们将在这个标准下面分别提供有关该标准的咨询服务和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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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8
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这将让行政处罚更具客观性、可预测性。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09
部分时效从2年延长至5年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时效从2年延长至5年。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0
电子技术监控应满足一定的程序
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后记:《行政处罚法》是我们做合规的根本大法,很多法律现象所需要的答案都可以归结到这个法律当中来。比如商务部所颁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如果不如实报告的,根据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很多人质疑商务部是否可以对不如实报告的施以罚款,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13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从这个第13条可以看出,商务部对不如实报告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是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应当由国务院规定。对于《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我们将举办「合规三人行」沙龙进行探讨。
一、沙龙背景
新年伊始,商务部颁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热议。根据《阻断办法》,一旦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中国商务部可以发出“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的禁令,相关方若执意不遵守禁令将有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并有可能面临诉讼或赔偿。再加上中国对蓬佩奥等人的制裁又可能对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乃至外国企业增加新的合规义务,我们将举办「合规三人行」沙龙。
在这次沙龙里,我们合规团队将讨论:
--这个《阻断方法》会阻断以美国为代表的“不当域外适用的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吗?
--外国企业或者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会被施加额外的合规义务或者被选择性执法吗?
--美国出口管制下的那些合规主体可以先行向商务部申请豁免从而阻断“阻断办法”吗?
--中国企业是否可以起诉或者该如何起诉那些美国出口管制法下的受益人呢?
--中国对蓬佩奥等人的制裁是否会对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乃至外国企业增加新的合规义务?
--如果是,企业将如何应对?
就这些问题和其他问题,中国合规网将于下周一(1月25日)下午2-4点举办2021年第一期线上合规沙龙「合规三人行」,届时,陈立彤律师团队的三个合规专业人士将一改过去那种自说自话的讲演方式,改之以轻松的对话方式来讨论《阻断办法》,欢迎扫码预约小鹅通直播:
中国合规网将继续推出「合规三人行」沙龙,有兴趣加入「合规三人行」参加对话节目的(可以在线对话),请电子邮件联系info@compliance.com.cn, 并抄送henry.chen@dentons.cn。
二、沙龙时间
时间:2021年1月25日下午2点-4点,
方式:小鹅通在线直播
免费
我们同时于2月2日北京时间上午9-11:00(纽约时间2月1日晚上8-10:00)举办「英文合规沙龙」阻断办法对外国和外资企业的影响和冲击,用英文讨论相关问题,欢迎你们不会说中文的外国同事参加!
三、报名方式
请发送报名邮件至 info@compliance.com.cn,抄送henry.chen@dentons.cn,注明姓名、公司、职务;
您可以识别下方二维码预约直播:
四、沙龙嘉宾
陈立彤
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2020钱伯斯公司调查/反腐败领域受认可律师、入榜2021年The Legal 500 「数据保护」推荐律师;中兴康讯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国际标准组织ISO技术委员会TC309相关工作组成员、参与制定组织治理、合规管理体系、反贿赂管理体系、法律风险管理等ISO标准。担任中国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工作组副组长、国家标准第二作者。
陈律师受某政府机构委托并为该机构就美国政府对中资银行是否履行了美经贸制裁与出口管制合规义务的询问提供法律及合规咨询;为某中资银行就美国经贸制裁与出口管制、反洗钱合规提供常年法律/合规服务;为中国某公司是否为美国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下的被禁主体向香港联交所提供法律意见;帮助某美资企业就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违规发起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向美国执法机构陈情以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帮助该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帮助某高科技企业就美国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进行风险筹划与危机管理等;担任某赴美上市公司的特聘合规专员,为该公司的合规整改、应对调查等提供法律合规咨询服务。陈立彤律师的联系方式:henry.chen@dentons.cn。
林声达
林声达处理一系列与美国进出口贸易管制相关的合规管理工作,为某国际著名医疗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合规管理服务;作为团队成员帮助某美资企业就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违规发起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向美国执法机构陈情以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帮助该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帮助某高科技企业就美国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进行风险筹划与危机管理;参与众多的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培训与咨询项目。
朱帅
多年海关一线执法工作经验;在加工贸易、通关监管、AEO认证等进出口事务具有扎实基础;作为团队成员帮助某美资企业就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违规发起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向美国执法机构陈情以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帮助该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为众多进出口企业提供AEO认证、出口管制、自由贸易协定及原产地规则的相关培训。
下方「《行政处罚法》新旧对比」由「行政诉讼法」公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