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览】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第二十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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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群众信访举报转办
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五批截至2017年9月14日)
序号1 受理4672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自2010年开始,龙潭区靠山屯金禹化工厂,将化工垃圾和废物直接填埋在厂外南侧山边。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后,该厂将化工垃圾和废物挖出后并没有送到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而是再次填埋在该厂周边。举报人对该厂的处理方式有异议,认为当地环保部门不作为且弄虚作假,并指出以下问题:一是8月21日下午,举报人同龙潭区环保局副队长吴某某共同到该公司的第二个厂区倾倒废物处现场取样进行监测化验,吴某某说检测报告需1-2天可以出具;8月29日,举报人在龙潭区环保局取到三份由社会第三方出具的该公司净水剂沉淀渣和院内泥坑渗水水质的检测化验报告,采样日期分别为8月10日、8月16日和8月18日,检测日期分别为8月11日、8月16日和8月18日;举报人提出质疑,8月21日举报人和吴某某一起到现场取的样,为何8月11日、16日、18日检测报告就出来了。二是8月21日上午,举报人到龙潭区环保局咨询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监察大队长李某某负责接待,现场没有给出处理意见,对举报人再次提供的举报材料也没有进行查看与核实且态度极差。三是8月21日举报人向龙潭区环保局副局长王某咨询该厂化工垃圾污染问题的处理意见,王某给出的处理意见却是该厂职工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意见。四是自8月21日至今,举报人已向当地多个部门反映了该厂化工垃圾污染问题,但始终无人调查也无明确处理意见。
行政区域:吉林市
污染类型:水 垃圾 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2017年9月7日,吉林市信访案件办理专项督导小组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督导核实。龙潭区对第15批第2729号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和现实完全相符,处罚适度,案件办理无异议。但该厂确实将挖出来的废物填埋在本厂内的应急事故池内,处理方式不符合环评要求,存在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举报问题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人质疑的检测报告时间问题是因为龙潭区环境监察大队当时认为,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成份相同,无重复检测必要,因此将之前8月11日、16日和18日对企业固体废物进行检测的报告提供给了举报人。9月7日,市信访案件办理专项督导小组现场督导时,对龙潭区环境监察大队吴副大队长没有认真给举报人进行解释,致使举报人提出质疑的问题提出了批评。举报问题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龙潭区环境监察大队当时因企业正在组织专家对产生的固体废物成份检测结果进行专家审议,未制定明确的处置意见,且举报人举报材料与之前的举报内容重复,所以无法给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对举报提供的举报材料也没有再认真审阅。王副局长当时回答举报人的处理意见是企业产生的化工垃圾已经连同部分生活垃圾全部按化工垃圾进行了集中清理。9月7日,市信访案件办理专项督导小组现场督导时,对龙潭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存在没有认真接待举报人的问题,对其工作态度不好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关于王副局长当时回答举报人的处理意见是企业产生的化工垃圾已经连同部分生活垃圾全部按化工垃圾进行了集中清理一事,经调查在场的相关人员,证明确实是这样回答的。举报问题属实。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在9月7日吉林市信访案件办理专项督导小组现场督导时提出了3项具体要求,一是要求企业立即对化工垃圾和废物进行检测,确定是否为危险废物;二是要求企业针对检测结果,立即制定废物处理措施。三是要求龙潭区环保局对固体废物的检测、化工垃圾和废物的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督。
2017年9月7日该公司组织了专家组,对产生的固体废物检测结果进行了认定,通过专家认定,该厂产生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固体废物;同时专家组召开了“已清理出的废渣处理问题专家论证会”,经研究确定,所挖出的工业废物可以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李家润泉机砖厂,作为生产原料。龙潭区环保局对检测、鉴定及处置方案制定过程实施全过程监督。
9月7日吉林市信访案件办理专项督导小组现场督导后,该厂制定了对固体废物的处理意见,并于9月9日将所挖出的工业废物全部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李家润泉机砖厂用做生产原料。截止9月9日23时,该厂在龙潭区环保局的监督下,已将近百吨固体废物全部清理完毕,目前该厂区已无化工垃圾及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已消除。
问责情况:无
序号2 受理4673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临江市桦树镇凉山村尹支书于2016年2月将凉山村4垧林地出售给一牛姓村民,该村民将林地内树木砍伐种植人参;2017年2月至5月期间临江市林业局资源处已擅自将该土地性质由林地变更为耕地。
行政区域:白山市
污染类型: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
2017年9月6日,经仙人桥镇政府、抚松县林业部门调查,举报反映的临江市桦树镇凉山村应为抚松县仙人桥镇梁山村。尹支书全名尹某某,牛姓村民全名牛某某(已去世)。2015年12月20日,梁山村经过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将举报所反映的地块承包给牛某某,承包期为50年。举报所提到的地块是临江林业局与原抚松县西岗乡人民政府于1990年3月5日共同认定为农田地的地块, 而非林业用地,不存在土地性质变更问题。目前,该地块现状为农田地栽参。反映情况不属实。
是否属实: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无
问责情况:无
序号3 受理4674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长岭县八十八乡五十八村上任村书记刘某承包二十号村60多垧草原、五十八村3社东侧150垧草原、八十八村后八十八屯100垧草原,刘某自2009年至今陆续非法开垦草原,共计310多公顷。为逃避督察组调查,刘某现已联合当地村、乡部分干部做假,更改草原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姓名和草原性质;刘某于2008年承包的前七号林场100多垧国有林地至今未造林,近期刘某为逃避调查,将其中一部分林地转包给原二十号村村书记(该人患有严重的脑出血,现已无法说话),剩余林地转包给他人。此外,刘某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2010年左右,刘某经营木材加工点期间,在八十八乡全乡范围内非法砍伐500余垧“三亩林”及国有林;二是2017年春季,刘某非法破坏国有林地和耕地取土,送到草原上毁草种地。举报人之前向督察组反映刘某违法问题后,当地政府派来负责调查刘某相关案件的长岭县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与刘某有私交;举报人要求更换办案部门,彻查此案。
行政区域:松原市
污染类型: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信访人要求更换案件调查人的诉求,长岭县政府重新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再次对此案进行了查办。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经长岭县畜牧局调查,在二十号村未发现有刘某承包草原的合同,因此反映刘某非法开垦60多垧草原情况不属实;经长岭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调查,五十八村3社东侧实有77公顷未利用地,信访反映情况不属实。举报人反映的100垧草原,其中有6公顷草原,其他94公顷为未利用地。经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核查八十八乡农经站土地承包台帐未发现有近期的转让合同。举报人反映的更改草原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和草原性质的情况不属实。经长岭县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刘某于2008年2月在前七号机械林场八十八营林区共承包了75.21垧采伐迹地,2008年3月刘某将该地整体转让给张某某,目前该地已还林56.51垧,未还林为18.7垧,未还林部分都已耕种了农作物,张某某有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事实。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刘某没有经营过木材加工厂,没有在国有林地内取土,也没有非法砍伐“三亩林”及国有林。长岭县八十八乡十九号村后十五号屯北取土场取土一事现已被吉林省林业厅立案侦查。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责令八十八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4月20日前对八十八屯六公顷天然草原退耕还草。长岭县前七号森林公安派出所于8月18日对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侦查。长岭县林业局责令国营长岭县前七号林场于2017年10月30日前对18.7公顷未还林地块全部还林。
问责情况:此信访案件为重复信访案件与1040问责相同。
序号4 受理4675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2011年,举报人承包了辉南县辉发城镇新民村王家街200亩林地。2015年4月,该林地被人放火烧毁,举报人当时向辉南县林业局林保科报案后,该局于一年后才到现场调查;举报人向通化市林业局反映后该局派工作组到当地进行调查,但无处理结果;举报人向吉林省林业厅反映后,被告知向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反映。2016年9、10月份左右,举报人向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反映此事,被告知按照程序应于两个月后给出结果但至今未果。举报人认为辉发城镇镇政府、辉南县林业局、通化市林业局、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并于2017年4月向中央驻吉林省巡视组反映此事,2017年6月辉南县信访局向举报人反馈称已接到省里转发的函,之后无回音。
行政区域:通化市
污染类型: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群众举报的2015年4月该林地被人放火烧毁,情况部分属实;举报人当时向辉南县林业局林保科报案后,该局一年后才到现场调查,情况不属实;举报人认为辉南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情况不属实;举报人认为通化市林业局行政不作为,情况不属实;举报人认为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情况不属实。
1.举报人反映的2015年4月其承包林地发生地表火是事实,但经辉发城镇林业站现地勘查测量,过火面积12.099亩,只是其所承包林地中的一部分,并非举报人所称其承包的200亩林地(经辉南县林业局核查,举报人承包的林地面积151.125亩)被烧毁;因报案时间与发生火灾时间较长,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于2015年6月3日到现地调查时,现场植被生长变化大,过火痕迹消失,无法准确复核过火面积和判断起火原因。举报人所称该林地被人放火烧毁情况部分属实。
2.在2015年6月2日,辉南县森林公安大对接到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后,于2015年6月3日进行了现地调查。举报人反映报案后辉南县林业局于一年后才到现地调查情况不属实。
3.辉南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于受案后第二天就进行了现地调查,不存在不作为情况。调查后,因此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未予刑事立案调查,只给予举报人口头答复,没有给举报人出具书面答复,存在不认真负责的问题。举报人认为辉南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情况部分属实。
4.举报人于2016年7月向通化市林业局反映情况后,通化市林业局高度重视,专门派出工作组到辉南县督办此案。到辉南县调查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后,市林业局责成辉南县林业局再次到现地进行核查,提出了处理意见,并汇同辉发城辉发镇政府多次与举报人协商,因举报人要求由辉南县林业局赔偿损失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且赔偿要求过高,各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致使此案尚未完全结案。举报人认为通化市林业局行政不作为情况不属实。
5.举报人于2016年11月9日到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反映其在辉南县辉发城镇王家街2011年承包林地200亩被人放火烧毁、吉林省森林公安局高度重视,责成通化市森林公安局立即办理,对举报人上访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好上访人的解释答复工作,于2016年11月15日以《信访通知函》吉森公森侦函字(2017)004号方式,将上访材料转至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举报人认为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不作为不属实。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2017年9月8日,辉南县林业局已出具出面答复意见书,因举报人不在本地,正联系举报人进行送达。
制定补植计划,2018年由辉发城镇林业站对举报人过火林地实施补植造林。
辉南县林业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与举报人协商,力争达成协议。
问责情况:约谈2人,诫勉2人。
序号5 受理4676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一是永吉县北大湖镇宋家村6社一村民,近10年来一直破坏村内集体山林,非法砍伐树木采砂出售。二是三河村3社一村民将村内山上的树木非法砍伐,采砂出售。附近居民向当地政府反映后至今未得到处理;督察组进驻吉林省后,上述二人仍在非法采砂。举报人要求彻底查处上述问题。
行政区域:吉林市
污染类型:生态 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2017年9月6日,经对宋家村区域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该村有非法砍伐树木和破坏植被取土现场,通过对该村干部、村民询问,宋家村林地内不存在出售山砂土坑现场。9月9日再次对全村区域进行排查,没有发现举报的问题,反映情况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北大湖镇小山村三社集体林地上存在一处挖砂现场。该处地块为村民于某某承包,2004年修建北大湖滑雪场公路时,承包土建工程的张某在此临时取土,取土位置没有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2005年以后,该村村民垫院、铺路、建房在此零星挖砂使用约300平方米。现场查看砂坑位置的上方属于村民耕地,没有树木存在。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反映督察组进驻吉林省后,北大湖镇宋家村不存在采砂现场,小山村于某某承包土地内的砂坑于2007年就已经停止采砂取土。不存在仍非法采砂的情况。反映问题不属实。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二个问题:鉴于张某在2004年非法挖土行为,已经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期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北大湖镇将对该砂场进行恢复处理。
问责情况:无
序号6 受理4677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举报人曾于8月26日向督察组反映,长白县新房子镇水库村大地公司硅藻土矿生产和运输时排放粉尘,导致村民耕地受到污染的问题;举报人要求恢复耕地原貌,但实际处理情况不理想,该矿场只进行了翻地并没有清理耕地内的粉尘,耕地依然无法耕种。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恐吓该村村书记和村民,村民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举报人要求重新调查处理此事并保护村书记和村民的人身安全。
行政区域:白山市
污染类型:土壤 扬尘
调查核实情况:
8月28日,经长白县国土局、农业局、交通局、环保局等部门联合检查,吉林大地矿业有限公司长白分公司下属两家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分别是长白大华硅藻土有限公司、白山市长富远通矿业有限公司。因两家企业共有五处硅藻土坯场分布于水库村辖区内,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63.18亩,长白县国土局于2017年8月28日,对上述两家企业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现场查看,土地上有十公分左右的硅藻土层,从硅藻土的性质来看,不会对土壤造成污染,但还需要经过专门部门检测,目前所有地块都没有种植农作物。 9月4日,经长白县国土局、公安局再次开展现场检查,硅藻土打坯作业已停止,目前已完成表层硅藻土的清理,上访人认为表层处理即为恢复耕地是错误的理解。
经长白县公安局调查,18户用地户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和恐吓,也未听说过有关威胁类的传言。据村书记邰某某讲,称没有受到任何恐吓。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长白县环保局、农业局于8月30日分别委托第三方对土壤进行采样分析,预计于9月15日、9月30日前取得鉴定结果。吉林大地矿业有限公司长白分公司已于9月7日委托土地复垦资质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方案预计于9月15日完成。待方案编制完成后,立即对土地进行复垦,恢复耕地原貌。
长白县相关部门加强村路扬尘污染管理。长白县公安局将密切关注水库村的相关信息,严厉打击报复行为。
问责情况:诫勉3人,警告7人,记过1人,通报1人。
序号7 受理4678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举报人曾于8月26日向督察组反映农安县桦家镇桦家八社隆源化肥厂将降辐井圈在该厂院内,因2005年开始该厂在院内长期堆放化肥导致该井受到污染,致使井水无法正常饮用的问题。反映后不久,桦家镇政府副镇长董某到此处调查时不但没有取水样进行检测,还安排该村村干部李某、朱某某、魏某、候某等人到现场做伪证,称此井是村民自动放弃的,并非化肥厂污染水井导致井水不能饮用。举报人认为当地政府不作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要求重新调查此事,取样检测井水。此外,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陈某曾告知当地村民该厂有氨酸造粒车间,但无任何环保手续,属于违规生产;目前该厂院内还有液氨储罐和硫酸储罐,储存了近120吨液氨和硫酸,存在较大的污染隐患和安全隐患。
行政区域:长春市
污染类型:水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吉林省隆源化肥有限公司2004年建成并投产,有工商执照,有环保手续。该公司2017年4月21日开始季节性停产至今。
经核实,信访反映降氟井位于该公司南侧墙外,2008年开始给华家站村约70户供饮用水,自2010年起,周边绝大多数村民陆续搬迁,2014年该降氟井停止供水。因降氟井已封井废弃多年,无法开展检测。2017年9月7日,经再次问询村干部李某、朱某某、魏某、侯某等4人,4人均表示9月2日董某某只是了解了降氟井房被圈、村镇两级给村民打小井等情况,没有信访所称要求做伪证情形。
该公司共有3个生产车间,复混肥一车间、复混肥二车间和30万吨掺混肥车间,分别于2004年、2009年、2015年取得了环评批复并通过了环保验收。其中复混肥一车间、复混肥二车间为氨酸造粒车间,因此不存在无环保手续,违规生产的问题。
该公司有液氨储罐一个,目前无存量;硫酸储罐两个,现存有硫酸40立方米。罐区围堰完好无破损,厂区东北角有一座3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并建有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排查综合台帐。经农安县安监局确认,该公司通过了安全现状评价,在生产中使用液氨和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其工艺、储存设备、设施已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环境风险评估章节中已提出明确要求,经审查符合使用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是否属实: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虽然从污染物特征因子分析该区域居民饮用水不符合饮用标准,但通过对特征污染物分析,无法确定与企业排污有关。从民生角度出发,为切实解决居民安全饮用水问题,华家镇政府决定2017年9月18日之前给华家站村企业周边尚未搬迁的2户村民接入安全达标的饮用水;2017年9月12日,在叶小铺村12社内打一眼深水井,并加装净化设备,达到安全饮用标准后由未实施集中供水的各村村民统一到供水处取水,预计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同时向农安县政府报告,开始实施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预计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
问责情况:无
序号8 受理4679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2026号信访件办理情况不满意,称当地乡政府、国土局、司法所工作人员于9月4日到现场踏查,但并未解决任何问题;举报人要求相关部门到该村通过村民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行政区域:长春市
污染类型: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
此案件与第13批2026号案件重复,信息已公开。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序号9 受理4680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举报人曾数次向督察组反映以下问题:一是延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吴某某在延吉市朝阳川镇勤劳村5组开办的延边熊厂饲料供应站,生产时产生很大异味,不符合环保要求;延吉市环保局却为该厂审批了各项环保手续,举报人对于审批手续的程序存在质疑。二是该厂排放的废气污染周边空气,附近村民闻后有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举报人的女儿因受该厂空气污染患酮症酸中毒疾病已无法就学(举报人女儿没有糖尿病史,医生给出的解释是怀疑此病与空气污染有关)。三是根据该厂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许可范围,该厂只能生产饲料,但实际却大量生产有毒有害的化妆品原料。举报人曾于2016年6月向朝阳川派出所报案,朝阳川派出所于2016年11月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2016年11月10日,朝阳川派出所副所长王某带领三名警察到举报人家中劝告其不要再举报了。2016年11月,举报人向延边州公安局反映此事,延边州公安局答复朝阳川派出所给其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过期的,无法复议复核;举报人又向延吉市公安局反映,延吉市公安局进行了复议,延边州公安局又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是要求朝阳川派出所立案调查,但朝阳川派出所又开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而该厂利用此段时间已将生产的大量有毒有害化妆品原料运走,致使朝阳川派出所再次答复找不到这些违法证据无法立案;举报人称为避免证据被毁,已保存该厂的有毒有害化妆品原料。举报人于2017年3月准备进京上访,当地政府承诺解决此事,并对举报人提取的证据进行鉴定,后又告知举报人此案属腐败问题应向纪检部门反映,但纪检部门答复不懂环保业务不受理此案。举报人通过媒体了解到此案的公开办理结果是举报内容不属实,现提出以下质疑:一是未处理延边熊厂饲料供应站老板吴某某;二是未调查当地环保部门是否违规为该厂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三是未采用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而延吉市环保局和延吉市公安局又无法出具该厂生产原料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证据。(举报人称此案牵扯人员较多,经常遭到威胁,担心督察组离开后遭到打击报复。)
行政区域:延边州
污染类型:大气 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2011年10月,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要求,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委托延边州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写了《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延吉市环保局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于2012年10月9日至18日在该项目建设地点周围张贴公告,征求该项目周围村民意见,公告期间未接到周围村民对该项目建设反对的意见。2012年10月20日,延吉市环保局根据《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批复,审批程序合法。
第二个问题:2015年1月9日,延吉市环保局接到魏某某举报,称延吉市朝阳川镇勤劳村的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经延吉市环保局现场调查,该饲料供应站生产用的原料露天堆放及生产鱼油、鱼膏过程中烘干及熟化工艺产生异味。延吉市环保局于2015年1月14日对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异味问题进行整改。该企业于2015年1月19日进行停产改造,安装冷凝器将气体经冷凝器冷却成液体后回收处理。改造后,该企业进行试生产。2016年3月28日,举报人向延吉市环保局反映该企业在生产时仍产生异味。延吉市环保局又对该供应站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进一步整改。在环保部门查处下,该企业已于2016年7月自行关闭并注销了营业执照,生产设备已拆除。
经核实,魏某某未能提供该厂产生的异味与其女儿患酮症酸中毒疾病的因果关系证据,也未提供相关诊断证明,不能判定魏某某女儿患酮症酸中毒疾病与该企业产生异味有关联。
第三个问题:经核实,2016年7月12日,延吉市公安局朝阳川派出所接到魏某某报警后,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在现场未发现生产原料和鱼油产品实物。对于举报人提出的样品检测要求,公安机关已明确告知其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但魏某某一直未进行检测,同时魏某某也无法证明该样品是延边饲料供应站的产品,故公安机关对此证据不予采信。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及综合全案证据,延吉市公安局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企业排污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也无法认定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6年7月25日,延吉市公安局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但魏某某一直未到公安机关取回不予立案通知书。2016年11月,魏某某向延吉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2016年12月15日,延吉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魏某某本人。同年12月16日举报人向延边州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延边州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撤销了延吉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责令延吉市公安局重新调查。2017年1月17日,延吉市公安局重新受理并展开了调查,经多方查证,未发现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2017年2月16日,延吉市公安局再次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魏某某向延吉市公安局提出了复议,2017年03月16日,延吉市公安局做出了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魏某某又向延边州公安局提出了复核申请。2017年4月13日,延边州公安局作出维持延吉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的复核决定。因此,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
公安机关现场调查期间,该企业已停产,现场未发现生产原料和鱼油产品实物,因此不存在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将原料和产品运走的情况。同时,延边州公安局已告知魏某某如果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及复议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2016年9月26日延吉市纪委、监察局接到魏某某举报后,组成了调查组,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查,未发现延吉市环保局在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2016年11月25日,延吉市纪委、监察局将调查核实结果对举报人魏某某进行了反馈,魏某某予以签字确认。
对于举报人要求“处理延边熊厂饲料供应站老板吴某某”问题,延边检验检疫局根据《公务员法》第九章53条14款“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规定,对吴某某违纪行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是否属实: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无
问责情况:无
序号10 受理468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一是永吉县岔路河镇蛤蟆泉子村村民王某某于2013年春季分别盗伐岔路河镇苇子沟7队10余垧天然林和一拉溪镇刘向村1000余平方米天然林;于2013年春季和2014年春季陆续盗伐苇子沟村8队老姑眼川山1000平方米天然林;于2014年春季盗伐苇子沟2队1000平方米天然林;于2014年末盗伐苇子沟1队1000平方米天然林;于2016年春季至2016年七、八月份盗伐苇子沟村5队木掀沟山1000平方米天然林;举报人称岔路河林业站未对刘某某的上述盗伐行为进行监管。二是岔路河镇头道沟村火葬厂于2016年七、八月份盗伐南山数千平方米林地林木。三是2016年一、二月份,二甲营村6队东山上500平方米天然林被人盗伐,举报人怀疑与岔路河林业站有关。
行政区域:吉林市
污染类型:生态 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经查,1.岔路河镇蛤蟆泉子村村民王某某于2013年春季没有滥伐和盗伐岔路河镇上苇子沟七社10余垧天然林。2.一拉溪镇刘相村2013年没有发生盗伐,2015年发生过林木盗伐案件,船营区森林公安大队受案,2016年10月10日违法当事人麻某某等七人因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受到刑事判决,此案与王某某无关。3.苇子沟村8社老姑眼川山确有采伐的伐根现场存在。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双河镇森林派出所已经受案,砍伐树木是否属于王某某所为,待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实后确定。4.苇子沟2队确实存在林木采伐现场,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双河镇森林派出所受案,案件在侦查处理中。5.苇子沟村5队木锨沟山存在非法砍树情况,2016年9月6日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之中。6.根据调查发生的砍伐林木情况,确实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信访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2016年12月份胡某某等七人在南山区域滥伐16株柞树,被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本次通过对南山附近区域全面清查,发现殡仪馆东南山存在部分树木被盗伐现象。举报问题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二甲营村6队东山上确有伐根存在。2016年8月25日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之中。经查,无证据表明与林业站有关联。信访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一个问题:苇子沟村8社老姑眼川山砍伐树木是否属于王某某所为,待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实后确定,案件正在初查之中。
盗伐苇子沟2队1000平方米天然林问题,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已经受理,案件在侦查处理中。
盗伐苇子沟村5队木锨沟山1000平方米天然林问题,2016年8月27日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已经受案,9月6日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之中。
第二个问题:永吉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大队已经受理,案件正在调查中。
问责情况:已在第20批3814号案件中问责。
序号11 受理4682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辉南县石道河镇大顶子村村支书申某某砍伐20多年生落叶松,强占40亩林地耕种玉米;2016年村部退耕还林期间,申某某纵容其亲属毁掉30亩林地耕种玉米,村部554台拖拉机成为伐木工具;其亲属在林地里修建作业道,砍伐胸径30厘米至80厘米的大树10多棵,毁坏幼树无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核实上述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法律责任。
行政区域:通化市
污染类型: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
9月6日,经辉南县林业局、辉南县石道河镇政府调查,辉南县石道河镇大顶子村支书记申某某没有砍伐20多年生落叶松,没有强占40亩林地耕种玉米的行为。
信访所指的30亩林地具体位置在辉南县石道河镇林相图的48林班14小班,该林地为大顶子村的集体林,共计2.278公顷(34.17亩),10多年前经村集体采伐已无林(采伐文件和具体时间已无法确认)。2015年之前由该村村民陈某某私自在该林地内种玉米,2015年冬,辉南县石道河镇大顶子村村支书申某某的妻弟赵某某在陈某某手中承包该造林地(无承包合同)。2016年,赵某某在其承包的造林地内耕种玉米。2015年11月1日,辉南县石道河镇大顶子村委会将该村仅有的一台554型拖拉机(不是554台)承包给赵某某用于给大顶子村清雪,承包期为三年。期间,未发现赵某某用该拖拉机作为伐木工具行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该林地10余年前已由村集体采伐,无需在林地里修建作业道,不存在砍伐胸径30至80厘米的大树10多棵,毁坏幼树无数的行为。2017年春季,赵某某承包的造林地已全部还林,根据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法制支队在2017年7月26日《关于对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历史遗留侵占林地已达立案标准可否立案侦查的请示的答复》:“对于违法行为人由于历史原因占用林地,已达或未达立案标准,公安机关调查时已停耕还林的不宜追诉。”对赵某某不追诉。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无
问责情况:诫勉1人。
序号12 受理4683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一是2006年至2013年期间,牛心顶林场非法毁坏承包人刘某某的近20亩林地,其中包括5亩退耕还林地和9亩红林林地(被曹某某毁掉),另有3亩林地被毁改种玉米;同时,田某某毁林开荒近5亩、王某某毁林开荒近2亩、张某某毁林开荒近3亩。二是2014年11月,牛心顶林场以林场林地为名,非法采伐刘某某四至亩数明确林地,刘某某向梅河口市林业局反映至今无果。三是2016年春季,曹某某毁坏牛心顶村退耕还林地3亩耕种玉米。四是2017年7月,承包人刘某某的6亩林地被人打药,刘某某到林业局森林大队报案至今未立案处理。举报人多次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协商处理,该部门一直未予正面答复。举报人要求彻查上述毁林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行政区域:梅河口市
污染类型: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举报人反映的林地位于牛心顶镇牛心顶村十组,林地所有权为牛心顶村集体所有,2006年牛心顶村将该林地承包给刘某某进行还林。该林地部分被毁林开垦种玉米属实,违法当事人为村民田某某、曹某某、王某,其中田某某非法开垦面积2.55亩、曹某某非法开垦2.8亩、王某非法开垦1.26亩。村民张某某开垦地块为牛心顶村册外地,地类为耕地,属非林业用地。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地块权属为牛心顶林场,林场采伐作业经过了梅河口市林业局批准,且均在采伐作业设计范围内,非法采伐问题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为村集体退耕还林地,被曹某某毁坏种植玉米,实测面积1.9亩。
第四个问题:2017年7月,刘某某丈夫在巡护山林时,发现造林地的红松被人打药,面积约5.8亩,大部分苗木死亡,刘某某丈夫于2017年7月10日向牛心顶派出所报案,牛心顶派出所已受理此案。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一个问题:牛心顶镇牛心顶村委会对非法耕种的玉米全部铲除,并将被非法开垦的地块纳入2018年春季还林计划。
第三个问题:非法耕种1.9亩已纳入2018年春季还林计划。
第四个问题:5.8亩红松苗被打药事件,已被牛心顶派出所受理,案件正在调查中。
问责情况:约谈1人。
序号13 受理4684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一是东辽县林业局公安分局吕某某破坏安恕镇曲家村三组的多处山体私建鸡场。
二是安恕镇书记刘某某和土地所的工作人员合伙推平曲家村7组到北安桥边的几十亩山头一处,租给包工头停放施工设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行政区域:辽源市
污染类型: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经查,该养鸡场为辽源市豪禹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为温某某(吕某某前妻)。2007年安恕镇曲家村村委会将本村占丙国牧业小区南侧7亩土地转让给温某某,2010年经安恕镇政府同意,辽源市豪禹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包荒沟内建设养鸡场,取得东辽县国土局《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地备案表》、东辽县畜牧局《动物防疫合格证》。2012年和2013年该公司相继增加2栋鸡舍、翻建一栋仓库、修建一条水泥路,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毁坏曲家村三组林地面积3340平方米。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人所反映的地点为一处老石坑。2014年闫某某从北安村六组村民金某某手中转包4亩荒地,将位于该荒地西侧的老石坑进行了平整,毁坏林地面积1500平方米。东辽县梨树林场已对其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并监督其进行了植被恢复。2017年4月,闫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老石坑建设临时钢架建筑,信访反映问题属实。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一个问题:2017年9月8日,东辽县林业局已对温某某毁坏林地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责令辽源市豪禹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末前补办林地审批手续。
第二个问题:2017年4月,安恕镇国土所对其下达了《责令停工违法行为通知书》,闫某某此后再未动工。9月11日,东辽县林业局对闫某某擅自在国有林内建设临时钢架看护房等建筑进行了行政处罚。
问责情况:无
序号14 受理4685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一是永吉县万昌镇镇区的生活污水均利用明渠直排石头口门水库。二是万昌镇辖区内有4、5家大型温泉度假洗浴,均无污水处理设施,营业期间产生的污水全部直排,最终汇入石头口门水库。三是岔路河镇污水处理厂至今未投入使用,致使中心食品区企业产生的生产废水和镇区生活污水全部直排入河,最终汇入石头口门水库。
行政区域:吉林市
污染类型:水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永吉县万昌镇镇区生活污水管道排水口距离饮马河大堤7公里,所排污水在距离排水口南1千米处汇入灌溉渠,最终汇入石头口门水库。举报问题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万昌镇辖区目前有2家温泉洗浴,分别是吉林玉汤泉度假村项目、吉林省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玉汤泉度假村项目因资金运转问题,至今未投入使用。养老服务中心主体项目分为两部分,温泉疗养区、居民回迁楼。温泉疗养区建成后一直未投入使用;居民回迁楼现有部分回迁户入住。由于岔路河污水厂尚未投入使用,居民回迁楼产生的生活污水储存在污水储存池内,定期用罐车将污水运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置。未发现污水直排汇入石头口门水库问题。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2017年6月底,食品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由于食品区污水量少,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启动运行条件。因永吉县污水处理厂受“7.13”、“7.20”特大暴雨灾害影响,无法正常运行。7月13日、7月20日岔路河镇遭受严重水灾,污水处理厂部分设备、设施及配套管网损坏严重,目前正在修复重建。举报内容“岔路河镇污水处理厂至今未投入使用”属实。
食品区工业园区企业共计14家,其中试生产3家、在建9家、停产2家。工业区污水主要来源为企业办公产生的生活污水,污水量极少,日排污量约30吨。因历史原因,永吉县岔路河镇老镇区一直以来基础设施薄弱,老镇区没有污水管网,已有建筑排污均采用污水井收储渗淀方式。食品区管委会为杜绝工业区污水和镇区生活污水直排,自2016年9月开始,对工业园区企业污水和镇区生活污水采用吸储车吸储外运至永吉县污水处理厂的方式处理。2017年8月15日以后采用污水吸储车吸储外运至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厂的方式处理。信访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一个问题:万昌镇政府已确定镇区内污水引入岔路河污水处理厂的处置方案。目前已建成从自然排放口到吉林省养老服务示范中心污水输送管线1800米,而示范中心已铺设完成接入岔路河镇污水处理厂管线12公里。待岔路河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后,万昌镇区污水将输送到岔路河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置,解决污水直排问题。
第二个问题:吉林省养老服务中心污水处理方案是通过已建成的12公里污水管线输入到岔路河污水处理厂处置。目前回迁楼产生的生活污水储存在污水储存池内,将定期用罐车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置。
第三个问题:中新公司正在修复重建遭受水灾的污水处理厂,并结合食品区污水量小的实际情况,在重建中一并考虑技术改造,计划在2018年6月建成投入使用。
食品区管委会已对老镇区污水管网进行统筹规划,分期实施,计划于2018年底改造铺设全部完成。2015年中新食品区投入1.2亿资金对岔路河镇老镇区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完成了部分雨污管线的建设。
问责情况:无
序号15 受理4686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几任村干部及镇、县领导人等人非法强占、破坏草原700余公顷建鱼塘、盖房和种田等。举报人要求将被强占的草原归还村民。
行政区域:松原市
污染类型: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
9月6日,乾安县农业局和畜牧业局进行了现场调查。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地类图斑显示,所字镇左字村现有草原33.29公顷,与举报人所述700公顷草原不符。经查,2005年6月22日左字村时任村干部刘某某、任某组织将520公顷地块以草原形式发包给李某某,承包期限22年,后经核查实际面积482公顷(地类图斑显示为盐碱地),未发现变为耕地现象。同年7月15日,经村里同意,李某某将140公顷地块分包给宋某某。2005年5月15日,左字村时任村干部刘某某、任某组织村委会将村南盐碱化耕地发包给金某某,共计120公顷,承包期限25年。同日,金某某将所承包地块20公顷转包给孙某。2009年5月15日,村委会又将金某某所承包地块收回部分,发包给社员共计23公顷用于建设养殖小区。
现场检查,发现1个鱼塘,2处违章建筑(1座彩钢房,1座养鹅简易房),均未占用草原;同时发现违法开荒3处,共计1.3228公顷,其中李某某2015年开垦0.9248公顷种植玉米,甘某某2017年开垦0.1208公顷种植玉米;吴某某2017年开垦0.2772公顷种植糜子。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乾安县农业和畜牧业局于9月10日向李某某、甘某某、吴某某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进行处罚,同时责令其10月10前恢复草原植被。
问责情况:无
序号16 受理4687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一是集安市头道镇南沟村邴某某和富某某将该村1000多亩山林地非法倒卖给外村人张某某,张某某毁坏几百亩林地种植人参,破坏生态环境;邴某某引进辽宁矿商在南沟村私建铅锌矿选矿厂,生产废水直排入河,污染水体环境。二是集安市林业局副局长项某某纵容集安市益盛药业在台上镇双岔沟毁坏上千亩林地种植人参,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行政区域:通化市
污染类型:水 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2008年1月,富某某与头道镇南沟村签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头道镇南沟村山场,并于2012年4月办理林权证,总面积859.8亩。邴某某不是头道镇南沟村山场林权所有者。2013年5月,富某某将林权转让给张某某。经现场核查,该山场内共使用林地种植人参46.96亩,其中有审批手续的12亩,非法侵占林地34.96亩。张某某承包该山场后未在山场内毁坏林地种植人参,非法侵占林地非张某某所为。
信访反映的铅锌选矿厂成立于2004年,2008年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集安市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收购该选矿厂后,按要求在原有尾矿库基础上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的尾矿坝,2017年7月取得集安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尾矿库未发现生产废水排入河流。2017年9月8日,通化市环境监测站对鑫泰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外的河流进行了监测,各项指标均达到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二个问题: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起在集安市境内独资发展非林地人参种植基地,该公司所承租的土地全部是农户自愿委托当地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的农田地,并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不存在毁林种参行为,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一个问题: 集安市林业局已2013年和2015年分别对非法侵占29.66亩林地的5名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头道镇林业站与被处罚行为人已签订三年造林管护合同,确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另外一名非法侵占5.3亩林地种植人参当事人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尚未对其进行处罚。
问责情况:记过1人。
序号17 受理4688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靖宇县境内珠子河全长四、五十公里,最终流入松花江;河水呈黄色,河内鱼种逐年消失,水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无人治理。
行政区域:白山市
污染类型:水
调查核实情况:
2017年9月6日,靖宇县水利局、环保局、龙泉镇政府、靖宇镇政府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珠子河全长81.4公里,流经四个乡镇,最后汇入头道松花江。靖宇县6-9月份降水量达到全年的69%,局部暴雨频发,河水中泥砂含量陡增,河水浑浊;暴雨过后,河水流量骤降,河中的泥砂不能及时沉淀,从而造成汛期河水呈黄色。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河中水生动植物种类非富,野生鱼类日渐增多。经现场调查,珠子河流域河道沿岸没有发现污染源,监测数据显示全流域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水体污染问题。各部门自2013年以来开展了多项珠子河流域工程治理项目,各乡镇政府成立了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设有镇级河长、村级河长、巡河员、保洁员,定期对河道内进行清理。举报内容不属实。
是否属实: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无
问责情况:无
序号18 受理469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通化县在中央环保督察边督边改工作中责任追究不认真、不严肃、避重就轻;只处理乡镇干部,对真正负有森林监管职责的县林业局公安大队、林政科、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科以及通化市林业局派驻的专员不进行追责,敷衍了事,应付督察组。举报人称只有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找准真正应当负责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破坏问题。
行政区域:通化市
污染类型: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
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吉林省开展工作后,通化县成立中央环保督察通化县工作协调联络组,并设立了督察督办组,开展环境信访案件督察督办工作。对信访案件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纪追责问责。针对反映的林业问题,通化县督察督办组突出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实施责任追究,共对15名党员干部实施了问责。其中,约谈2人、通报6人、诫勉1人、党纪处分6人;正科级干部4名、副科级干部2名、副科级以下干部9名;涉及林业部门干部8名、乡镇干部7名。
通过对通化县林业、国土等部门对交办的双龄铁矿,通化县光华镇朝阳林场盗伐林木问题开展核查。通化县林业、国土等部门确定群众反映问题属实后,通化县督察督办组根据行政职能、监管职能、责任类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化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通化县林业局约谈2人;对通化县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诫勉1人;对通化县二密镇、光华镇镇长隋某、光华镇通报处理6人;对通化县光华镇、二密镇、通化县林业局党内警告处分6人。反映的“通化县在中央环保督察边督边改工作中责任追究不认真、不严肃、避重就轻”问题不属实。
通化县督察督办组除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7名乡镇和村干部,分别采取通报、党纪处分外,还对通化县林业局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主任科员、副局长、林业工作总站负责人、林政科长等8名干部,分别以约谈、诫勉、通报、党纪处分形式进行了处理。通化县森林公安大队主要职责为林业刑事案件的打击、查处和对部分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不承担全县森林资源的日常管护职责;通化县林业局湿地野保办公室主要职责为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和湿地管理、保护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不承担全县森林资源日常管护职责;森林资源监督办公室(通化市驻通化县森林资源监督员)主要工作职责为代表通化市林业局监督通化县林业局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各项工作。因此,通化县督察督办组未对县森林公安大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科以及通化市林业局派驻的专员实施问责。通化县督察督办组,能够坚持对涉事干部全面问责,不存在“只处理乡镇干部,对真正负有森林监管职责的县林业局公安大队、林政科、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科以及通化市林业局派驻的专员不进行追责,敷衍了事,应付督察组” 的问题。
是否属实: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举报人称只有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找准真正负责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破坏问题。”赞成举报人的意见。通化县率先启动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制定《中央环保督察通化县督察督办组工作方案》,并严格纪律审查、严控工作效率、严把工作流程。通化县督察督办组对上级交办的督察问责案件线索立即启动问责机制,严格按照党规党纪、认真划分责任,第一时间开展责任追究,保证不漏一人。通化县督察督办组还加强对环境信访案件督察督办工作力度,对责任单位、部门、乡镇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督促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已形成问责有震慑、作风有转变、整改有成效的工作氛围,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问责情况:无
序号19 受理4692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集安市一私企在鸭绿江河道滩地上,筑起一座高10米长1000多米的拦江大坝,圈地4000余亩修建游乐园;致使此处涨水时存在水灾隐患,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行政区域:通化市
污染类型: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信访人反映的“拦江大坝”实为顺江而建的挡土墙,全长1700米,上下游墙高不等,该工程由集安市正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未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属于违规建设。
集安市正发实业有限公司拟在混凝土围墙与原江堤形成三角形狭长地带建设游乐园,总面积170.55亩,但尚未办理申报手续,未开展基本建设。目前该建设单位正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待编制完毕经专家审议后对是否存在水灾隐患,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情况做出结论。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2017年9月,集安市水利局对集安市正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 63 49573 63 31672 0 0 6796 0 0:00:07 0:00:04 0:00:03 6795即停止违法行为,于10月9日前补办用河行为审批手续,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问责情况:诫勉1人。
序号20 受理4693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一是镇赉县嘎什根乡创业村村干部和原二力把村村干部强行占用原二力把村八社的草原(二力把村八社现已合并到创业村),并将草原破坏改为稻田地;举报人要求当地政府将原属二力把村八社村民的草原归还,并严肃查处上述违法破坏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黑龙江省泰来县宁江乡宁江村村民王某某破坏镇赉县嘎什根乡创业村49公垧草原挖塘养鱼、耕种,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行政区域:白城市
污染类型: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9月6日,镇赉县政府成立调查组,在嘎什根乡政府的配合下深入实地调查核实。经查,未发现创业村干部和原二力把村干部强行占用原二力把村八社的草原行为,故反映占用草原问题不存在。现场经国土、民政、畜牧部门认定,该地块不是草原,属于国有泡塘,面积50公顷,位于二力把村与黑龙江省泰来县宁江乡宁江村交界处,其中11公顷权属为黑龙江省,其余39公顷权属嘎什根乡政府,二力把村无权发包。2013年2月6日,二力把村违规与黑龙江省塔河县的司某签订承包合同,司某又将承包土地转包给黑龙江省加格达奇的高某某,2015年高某某开垦水田12公顷,发包给二力把村村民耕种至今;其他27公顷未被利用。因此,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镇赉县国土、民政、畜牧部门现场认定,该地块不是草原,依据国土二调资料,该地属于国有泡塘,总面积49公顷。其中5公顷水面属于自然泡塘,2002年11月2日由创业村承包给黑龙江省泰来县宁江乡宁江村王某某用于自然养殖。王某某又将此块泡塘转包给刘某某经营。未发现有开垦草原、挖塘、耕种现象,不存在举报人所述的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但存在发包主体错误问题。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一个问题:嘎什根乡政府责令二力把村于2017年9月7日解除与司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当事人在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恢复原有地貌。
第二问题:嘎什根乡政府责成创业村废止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已将泡塘收归嘎什根乡政府管理。
问责情况:约谈1人,诫勉1人。
序号21 受理4694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九台区波泥河街道办事处平安卜村8社(小岗子屯)地处长春市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1年九台区检察院张某某在该屯以村民汪某某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成一栋470平方米的二层别墅;二是九台区卡伦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王某某以当地农民顶名的方式在此建一栋400平方米别墅;三是2017年6月刘某某在王家瓦房村吴家屯在自家别墅内违规建一处100平方米的二层楼。举报人称类似上述在水源地内私建别墅的现象在该屯和其他村屯还有很多;这些别墅日常产生的生活污水都直接排入石头口门水库,严重污染水体环境。
行政区域:长春市
污染类型:水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经查,平安堡村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没有住房。信访所称汪某某在小岗子屯有1处一层住房,位于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于2011年8月2日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建设面积300平方米,申请用地面积330平方米,2011年10月24日取得《乡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该房有乡建、国土相关审批手续。经对当事人和村民等进行取证问询,该房确为汪某某所有,并且为其唯一住房。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平安堡村小岗子屯共62个规划号,已建房屋49户,此49户住房为当地村民住房,对该村村书记胡某某和社主任汪某某进行取证问询,没有发现有外来人员顶名私建别墅的现象,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王家瓦房村吴家屯有27户村民,只有一户人家姓刘,2017年至今没有新建房屋。2017年6月期间,吴家屯也没有新建房屋行为,信访反映“违规建100平方米二层楼”问题不属实。
波泥河水源地周边村屯没有发现私建别墅现象,前期发现的28处违建,都已依法拆除,不存在私建别墅产生的日常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石头口门水库的现象。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是否属实: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九台区波泥河街道、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和检查频次,杜绝出现信访反映问题。
问责情况:无
序号22 受理4695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一是镇赉县龙伸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在镇赉县湿地保护区的湿地内违法建设庄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二是镇赉县湿地保护区内存在131个违法点位,有些点位已经拆除,但部分点位只做了说明就不了了之。举报人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
行政区域:白城市
污染类型: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此案件与第20批3823案件中第三问题所反映“沿江镇市、县级人大代表寇某某在双利村西侧莫莫格自然保护区内圈占七、八十公顷的面积建别墅区,破坏生态环境”问题重复。信息已公开。
第二个问题:2017年6月1日,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和问题查处工作的通知》提出镇赉县莫莫格保护区遥感监测131个问题点位,就是问题所说的“131”个违法点位。镇赉县政府按照文件精神,协调莫莫格保护区,于2017年6月15日开始对131点位问题开展了认真核查工作。在保护区外22个点位,有莫莫格保护区提供的点位坐标;在保护区内109个点位,其中:月亮泡管理局辖区内有2个点位,已经交给月亮泡管理局;镇赉县辖区内有107个点位。2017年6月15日,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131点位问题整改方案、问题清单,明确了整改时限。镇赉县辖区内107个点位中描述与实际不符或地类未改变不需整改的有27个;对照10部委文件精神,暂缓整改的34个点位包括:村屯内居民自用建房28个,观鸟亭2个,提水泵站1个,提水水渠1个,砂石路1条,临时塑料大棚1个(位于哈尔淖水库办公院内);2017年7月4日,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下发了《关于转发保护区相关生态问题的通知》,对必须整改的点位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主体、措施、时限。截至2017年7月末,需要整改的46个点位,分别为:违章建筑20个,开地4个,围堤13个,粮囤4个,取土坑(土堆、泡塘)5个。现已完成整改42个,正在整改4个点位是新增粮囤4个,沿江粮库2个粮囤,大屯粮库2个粮囤。不存在信访人反映的部分点位只做了说明就不了了之问题。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二个问题:未整改完成的4个点位,即新增的4个粮囤,已制定整改方案,2018年5月10日前拆除完毕。镇赉县环保局对沿江镇粮库、大屯镇粮库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问责情况:诫勉2人,约谈1人。
来源:吉视通手机客户端
编辑:赵小莹
审核:唐敏
监制:刘金红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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