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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指引 | 股权激励计划财税政策梳理与案例解析


股权激励的企业财税政策分析


(一)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简称18号公告)


所得税处理要点:


1.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 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规定


结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应用指南等文件,以上市公司授予职工股票期权为例,会计处理步骤如下:



【案例1】2015年12月,A公司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规定,2016年1月1日,公司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授予每人100份股票期权,这些管理人员必须从2016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服务期满后才能以每股4元购买100股A公司的股票。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2016年1月1日)每股的公允价值为15元。


第一年有20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A公司估计3年中离开的管理人员比例为20%;第2年又有10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公司将估计离开的比例调整为15%;第3年又有15名管理人员离开。2019年12月31日(第4年年末),假设有10名管理人员放弃了股票期权,2020年12月31日(第5年年末),剩余145名全部行权,A公司股票面值为1元。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费用和资本公积计算见下表:



2、具体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6—2018年度A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


假设行权日(2020年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价格(当日股票的收盘价格)为16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 - 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即:(16-4)×145×100=174,000


A公司可以在职工实际行权时,允许当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74,000元。



案例1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环节:



案例1:时间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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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企业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增强公司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在现代公司中,公司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使经营者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股权激励也是吸引特殊人才和专业人才的人力资源配置方法之一。本报告通过案例分析对三种上市公司主要股权激励工具: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的企业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总结和分析。



专题内容概览



以上内容节选自三、股权激励的企业财税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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