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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 | 北京线下邀请】监管从严?为何一批上市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如何持续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高新领域企业的创新研发,但同时也加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已上市或拟上市的高新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多家公司因不符合认定要求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据科技部火炬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布信息显示,自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共有近800家企业被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多家上市或拟上市的公司也在公告中披露被取消高新资格或将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部分公司还被追缴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和相关滞纳金,对企业的声誉及市场竞争力产生一定的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要求为何越来越严?目前评审的要求有哪些变化?为何多家公司不能持续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应对新一轮的监管要求?本次会议,威科先行特邀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研究中心主管施志群律师,基于上述热点和重点问题,结合具体的实践案例,分享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获取、维持的税务合规之道和争议解决路径。诚邀您的入席!(这是一个在北京的线下活动哦~)活动时间:2023年8月11日(周五)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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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补偿新考量—— 《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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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娅案——主播税收的雷

不同的商业模式与税收无论是线上费用或线下费用,收入性质相同。根据主播个人的身份及采取的商业模式,主播线上、线下的收入将按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或劳务报酬征税。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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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专家问答】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分别应如何缴纳个税?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本期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合作专家中瑞税务集团,税务合伙人赵岩近期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欢迎点击话题订阅#威科专家问答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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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的碳中和 —— 绿色债券发行与信息披露

廖敏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人类与自然共存,先进的科技于环境是把双刃剑,既利于环境有效治理,又难以避免对自然一定程度的破坏。对此,世界各国已协商签署相关国际协定,以实际行动逐步实现低碳承诺。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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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专家问答】一次性收取的保理收入,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分期确认,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本期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合作专家中诚盈禾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陈颖近期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欢迎点击话题订阅#威科专家问答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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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专家问答】股票到期解禁后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解析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本期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合作专家中瑞税务集团税务合伙人赵岩近期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欢迎点击话题订阅#威科专家问答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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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熟悉的大数据(二)

大数据源于人或事物,藏着无形的经济价值,尤其是利用自动化决策进行的个性化推荐与营销,渗透与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平台、用户、经营者参与并分享现代科技的成果。然而,大数据的不当使用,亦会带来负面困扰。2021年11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管理条例》”),对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公开征求意见。《管理条例》对自动化决策运用于网络平台、用户、经营者的权益予以规范。自动化决策能否适用于网络平台?自动化决策信息如何披露?个人对自动化决策的说明权与拒绝权边界是什么?限制交易,如滥用大数据,个人和经营者权益是否受损?公平公正的自动化决策怎么实现?违反相关规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一、自动化决策的适用自动化决策在互联网能否使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管理条例》等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自动化决策适用的相关规定如下表:法律主要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拒绝权。《管理条例》平台经营者需要披露算法策略,披露制定程序和裁决程序,保证算法的公平公正。《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数据处理者不得根据用户画像向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但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的除外。《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数据主体做出决定,不能仅以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自动化处理的数据,包括对个人产生法律后果,或对个人产生类似重要影响的个人资料。以上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一是签订或履行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合同之需要;二是数据处理者由欧盟或成员国授权,但应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数据主体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三是基于数据主体的明示同意。对于第一和第三种情形,数据控制者应采取措施保障数据主体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数据控制者有权人为介入,表达个人观点和反对决策。《个人信息保护法》、《管理条例》认可运用算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对于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要求数据处理者以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为目的,方能进行。GDPR认可算法的应用,除例外情形,不能纯粹依据算法进行决策。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根据不同的个人信息有不同的要求。例如,经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经个人单独同意处理敏感信息等。算法作为数据处理的方式之一,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类似,经个人明示同意,算法可以用于纯粹的决策。反之,在没有得到个人同意,或是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下,算法不能用于处理个人信息。二、自动化决策的信息披露《管理条例》规定了算法策略披露制度,需要披露的具体内容,可进一步细化。《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算法治理指导意见》”)要求对企业公开算法基本原理、优化目标、决策标准等信息,进行规范,并且做好算法结果解释。针对用户画像,《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要求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并且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根据GDPR,自动化决策,包括相关个人资料,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提供关于自己的数据是否正在处理的确认。确认的信息包括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提供自动化决策逻辑,数据处理于数据主体的意义和后果。算法披露的内容可以是一般人可理解的内容。算法通常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成果,企业可以专利、软件著作权加以保护。算法披露与知识产权的权利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此外,对于一般个人而言,读懂算法的技术并不容易。因此,披露的内容可按一般普通人标准,如算法逻辑,对个人做出决策的意义和后果。对于算法的专业评价与监督,可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算法评估、备案、第三方审计等进行。算法披露内容尽量包括商业逻辑。《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对用户画像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自然人用户进行画像,首先需要用户同意。其次,用户同意前,向用户明示用户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GDPR规定提供自动化决策逻辑,以及数据处理对个人的意义和后果。类似地,《算法治理指导意见》要求做好算法结果解释。对于个人而言,披露的内容除了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算法的目的和对个人产生哪些后果也较重要,也即需要展示商业逻辑,而并非算法本身。三、自动化决策的说明权与拒绝权(一)说明权与拒绝权的边界1、对于通过自动化决策作出决定,我国赋予个人要求说明的权利与个人拒绝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说明权和拒绝权限定在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主张说明权和拒绝权,《管理条例》可进一步进细化对个人利益重大影响的情形。《管理条例》要求算法公平公正,规定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利用个人信息和个性化推送算法向用户提供信息时,用户有拒绝权,但未特别赋予个人要求对算法的说明权。《管理条例》规定,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对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数据处理者应对算法原理、数据处理程序等进行解释说明。另一方面,拒绝权可在个人信息处理环节进行主张,即不同意运用算法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算法治理指导意见》要求做好算法结果解释,算法逻辑等内容可考虑在解释范围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数据处理者合法披露的用户画像或基于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自然人可以拒绝,并且数据处理者应以易获得的方式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将用户画像决策,视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通过算法作出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决定。用户画像无所谓以金额、数量、产品或服务类型等,衡量重大或较小影响。2、GDPR自动化决策之数据主体权利保障自动化决策的说明权方面,GDPR要求数据控制者对于正在处理的个人数据应向个人提供复印件。对于签订或履行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合同之需要的数据处理,以及数据主体的明示同意的数据处理,GDPR规定数据控制者采取措施保障数据主体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至少享有人为介入权,能表达其意见及反对决定。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方面,尽管GDPR未直接赋予,但是GDPR要求数据主体决定的做出,不能仅以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由此推论,数据处理者如仅以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的决定,该等决定为无效决定,法律后果类似于拒绝权,区别在于该等决策自动无效,无需主动拒绝。(二)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自动化决策方面怎么保护?《管理条例》未特别提及自动化决策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但要求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归类于敏感信息,处理该等信息需要得到个人单独同意,个人同意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禁止数据处理者基于用户画像向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的除外。除非经同意,《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直接禁止以算法向未成年人推荐个性化产品或服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要求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此处的同意,是单独同意;使用可以理解为包括算法在内的使用。实践中,有公司对儿童数据使用进行特别规定。例如,某美国知名公司,对于不满十三岁的未成年人在公司创建账号,要求家长查看家庭隐私披露政策,包括如何处理儿童数据,并获得可证实的家长同意书。教育机构也可为未成年人创建账号,但需要按协议同意信息披露书的内容。四、限制交易(一)个人权益个人的权益不能因自动化决策受损,包括公平交易、公正交易、自由交易权等。法律主要规定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利用自动化决策进行的交易,不得对交易条件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时应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殊的选项,或对信息推送、商业营销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个人同意是自动化处理信息用于决策的前提。在符合该前提的情形下,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的同时,应提供不针对个人的特殊选项。并且,即使同意使用算法,个人亦有权拒绝推送和商业营销。《管理条例》禁止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用户数据,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用户实施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定价等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禁止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经营者数据,在产品推广中实行最低价销售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收集个人信息用于个性化推荐时,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一键关闭个性化推荐选项,允许用户拒绝接受定向推送信息,允许用户重置、修改、调整针对其个人特征的定向推送参数。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用户,实施差别化定价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包括使用算法实施差异化。产品推广亦是如此。特别规定收集用于个性化推荐的信息应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另外,用户对使用算法进行信息推送和商业营销有拒绝权,《管理条例》要求设置一键关闭个性化推荐选项,从有效实施方面,保障用户拒绝权的行使。《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禁止市场主体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方实施差别待遇,除外情形包括(1)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的;(2)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3)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规则实施随机交易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交易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别。采用禁止加例外的方法。对于无差别待遇交易的详细规定,有助于理解未使用算法的情形下,一般商业交易的模式。公平交易应在没有特定导向的情形下进行。如访问网站,内容是基于随机展示而非算法展示,否则实质上剥夺了个人公正获得信息的权利。浏览购物网站亦是如此。此外,《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对限制竞争行为有所规定。例如,某美国知名公司公布的隐私政策规定,个人可以不提供公司请求提供的个人数据,若个人不提供,在许多情形下,公司不能提供产品或服务,或回应你提出的请求。该公司本质上限制个人对其信息处理的同意权。假如公司利用算法实施进行产品或服务推送,即使用户不同意个性化推荐,鉴于在接受公司服务时已同意信息处理,因此个性化推荐自始即获得用户同意。公司的规定实质违反个人信息使用权的意思自由权。中国某些互联网平台也有类似隐私政策。(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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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专家问答】公司委托外部研发,相关合同需要在哪里备案?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本期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合作专家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郝守勇近期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欢迎点击话题订阅#威科专家问答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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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专家问答】集团总部对下属单位研发人员发放的奖励能否计入总部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本期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合作专家中诚盈禾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陈颖近期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欢迎点击话题订阅#威科专家问答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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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 问答(一)

2021年11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管理条例》”),对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公开征求意见。《管理条例》内容丰富,涵盖网络数据安全多方面内容,其中不乏新提出的监管思路。本文拟对《管理条例》的立法层级、适用范围、数据处理者社会责任承担、数据分类保护、数据交易税收的相关疑问,进行分析解答。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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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征求意见—新规解读丨威科先行

规定数据出境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政策的含义较为广泛,对于评估资料的准备有一定难度。可以考虑加上“规章、规范性文件”将“政策”的范围予以限定。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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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某美国能源投资案例看个人合伙人税收

Commissioner案为例,说明个人合伙人对石油开采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税收扣除限额的含义,阐明有限合伙人补充债务清偿是否构成风险投资,分析我国个人合并纳税相关内容。一、Pritchett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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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专家问答】这种差旅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本文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合作专家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郝守勇近期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欢迎点击话题订阅#威科专家问答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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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清晰的碳税

(“CBAM”)),CBAM以欧盟生产商支付的碳成本为依据,对进口含碳货物征税。CBAM旨在促使欧洲工业和欧洲贸易伙伴低碳化,从而支持欧盟和世界实现巴黎协定的碳中和目标。(一)是否违反关贸总协定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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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发展 —— 跨境电商税收(四)

跨境电商与“数字税”跨境电商交易产生的数据,可由跨境电商平台和支付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该等收益是否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如何征税等,分析如下:(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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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远到近 —— 数字医疗与税收 (三)

公募REITs部分核心条款《印花税法》重点条款解读Wolters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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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望所归 —— 《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与征税(二)

《个人信息保护法》亮点纷呈,其颁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意义重大,将能有效地促进数字化时代的发展。作者简介廖敏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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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专家问答】企业发行可转债,计入财务费用的部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本文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合作专家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巴海鹰女士近期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欢迎点击话题订阅#威科专家问答。专家简介巴海鹰巴海鹰女士,来自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人。巴海鹰女士曾经服务于德勤和普华永道中国的企业税务服务组、间接税组,具有为国际、国内客户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复核、税务筹划及专业培训的丰富经验。她服务的客户行业范围广泛,例如:金融行业、能源行业、制造行业、软件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巴海鹰在跨国并购的税务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包括交易架构税务优化、私募股权基金架构、上市相关税务服务及交易后整合服务等多个领域。她为国内外并购案提供过商务和税务咨询以及税务尽职调查等服务。她还为多家客户提供过跨境服务免税。巴海鹰女士是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中税协全球税务治理领军人才,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澳大利亚IPA。她拥有税务管理和稽查的实践经验,以及经济学和税务知识理论功底,能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税收咨询、筹划方案。Q1发行可转债,按照会计准则-应付利息-利息调整科目对应的财务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问题详情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二条“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的第(二)项明确:(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发行可转债,按照会计准则-应付利息-利息调整科目对应的财务费用,是否可以按照融资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呢?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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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宝藏 —— 个人金融信息权属与征税(一)

为有效实施FATCA,美国财政部颁布了两部《促进税收遵从和执行FATCA政府间协定范本》(IGA),范本一模式(Model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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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公益性捐赠,这些知识点要牢记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您知道进行公益性捐赠需要注意什么吗?一、找准捐赠渠道企业和个人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的,要注意公益性组织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根据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纳税人在进行捐赠时,要注意判断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二、取得捐赠票据企业或个人向外捐赠时,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按照规定,捐赠人应凭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税前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公益捐赠的银行支付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进行相应扣除。三、计算扣除金额为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系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按照扣除的幅度范围,税前扣除区分为“限额扣除”与“全额扣除”。纳税人在计算可税前扣除金额时,须计算准确。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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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专家问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无偿借给子公司,用于子公司投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本文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合作专家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施志群的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Q1历史发票换开的问题问题详情我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客户融资租赁我司的设备,按月我司收取租金给客户开具发票。客户开始与我司发生业务时为小规模纳税人,但自2019年4月起,该客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代理商中间对客户变更此信息未及时通知与我司,导致我司一直给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近期,该客户要求我司对其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质后的发票要求重新开具,即由原来的已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转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涉及时间较长:2年,且涉及数十张发票,金额共计两百余万元,我司认为大量换开发票,对我司的发票稽查工作可能存在重大风险。该客户有两点理由:(1)小规模时期也可以进行专用发票的取得(2)我司即使换开发票,对我司的税额也不影响。烦请咨询:我司不予以换开的依据是否合理,从税务风险的角度来讲是否存在风险性?客户的理由是否充分?专家解答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我们认为对方要求贵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不存在被禁止的情形,但是贵司也有合理的理由予以拒绝。《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规定了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规定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实践中,也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交易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而且不管是开具专用发票还是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的税额确实对于贵司而言都是一样的。考虑到需要换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较大,贵司可以通过以下几点理由予以拒绝:(1)自2019年4月至今,已经两年多,都没有通知贵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应当自行承担不能抵扣的损失;(2)即使在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也需要对方通知贵司,向贵司提供相关的信息,贵司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双方的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换开专用发票金额较大,对方抵扣税额较多,容易引起税务机关对对方的关注,对方会产生被稽查的税务风险。另外,贵司对长达2年的普票进行重新换开为专票,主观税务机关也会审核比较严格,进而可能也会引起对公司其他税务问题的关注。以上供参考。Q2撮合交易平台(CtoC),平台是否必须承担代扣代缴税费义务?问题详情撮合交易平台,交易是ctoc提供服务,比如发布咨询,有人接单回复,发布人支付相应服务费。平台仅收取撮合部分的交易服务费。目前的理解是:以支付方为纳税义务人,但个人对个人扣税、开票实务中不可行。那是否平台必须承担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呢?专家解答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结合当前类似业务模式在税收征管中的实践,我们认为应当根据接单回复人取得的服务费的性质进行判断。如果接单人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贵司可以为其代扣代缴个税,如果接单人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贵司不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税。主要依据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月27日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第三部分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但是贵司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风险防范:在接单人注册界面可以考虑设置个税缴纳的方式:代扣代缴还是自行申报;同时也可以对接单人收入的性质设置部分选项以判断属于接单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以上供参考。Q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无偿借给子公司,用于子公司投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详情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阐述了募集资金的用途是用于集团扩充产能。母公司将募集资金无偿借给子公司投产,是否可以免缴增值税?专家解答针对您提出的上市公司将募集的资金无偿借给子公司的行为,我们认为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主要依据如下: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政策虽然已经到期,但是执行期限已经被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如果贵单位的资金无偿借贷发生在财税[2019]20号施行之前,即2019年2月1日之前,但是一直未对税务进行处理,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也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3、即使贵单位上述行为发生在2月1日之前,无法按照财税[2019]20号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的模式,则为免征增值税行为,同样不用缴纳增值税。以上供参考。专家简介施志群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资深税务律师,具有丰富的财税法律服务专业知识与执业经验,累计为数百家企业提供涉税法律服务。执业方向包括:税收优惠管理、税务争议解决、反避税并购重组等,行业涉及电子信息、高科技服务、新能源、先进制造、航空航天等。威科栏目推荐-问答全库官方问答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问答栏目,收录有财政部、税务系统(除国税总局外还包括全国各省市税务局百余个)等官方机构公开发布的咨询问答。财税库对采集源进行了梳理,后续将陆续上线更多精彩问答,敬请期待!截至当前,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已收录官方问答超5万条。还可以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并通过左侧导航栏的“主题分类”、“回答机构”、“地域范围”对检索结果作多维度筛选。专家答疑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进入问答栏目,点击“我要提问”提交问题。我们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答复发送至您邮箱。威科先行精选多税种多行业涉税疑难问题专家解答内容推出精品合集,以期对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升税务合规能力提供参考。致敬提问企业的支持和信任,感谢所有专家百忙中详细专业的解答回复。本专题会定期更新,欢迎关注!End往期问答【13】企业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有关问题【12】6月精彩答疑合集(二)【11】6月精彩答疑合集(一)【10】5月精彩答疑合集【09】公司购入商品房,以略低于市场价格先租后卖给其他公司员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分析【08】公司日常业务涉税风险问题合集【07】异地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06】企业或单位的工会向职工发放实物福利或者购物卡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05】个人付款,要求开票给公司是否有涉税风险?【04】分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样品进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03】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没有产权证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费?【02】社保入税后,异地分别缴纳员工个税和社保,存在什么合规风险?【01】广宣费关联方间签订分摊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Wolters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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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专家问答】企业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有关问题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及财税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本文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专家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郝守勇的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Q1融资担保公司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有关问题问题详情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融资担保公司,已全额提取完截至上年年底的盈余公积,本年想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咨询以下问题: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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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 —— 公募REITs部分核心条款

税收政策新考量FATCA——离岸账户监管之利器创新与重塑——再议CDR税收政策创新与重塑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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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专家问答】6月精彩答疑合集(二)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本文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6月专家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问答展示以入库先后时间为序。Q1出租生产设备并配套人员生产,向客户收取费用,是否可以开租赁费发票?属于什么应税行为?问题详情我司出租生产线(含一系列设备)给客户,并为客户配备相关的人员生产,由此向客户收取费用。请问该业务是否属于有形资产租赁业务?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郝守勇解答1、设备租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3%税率(不管是否配备了生产指导人员)。2、可以开具:租赁费发票。3、场地租赁按照”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按5%征收率缴纳。注:设备和场地未分别约定租金收入出租的,应按照出租设备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出租建筑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照9%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缴税。但出租方只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需仍然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按照13%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缴税。文件依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供参考。Q2分公司设备调拨到总部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详情总分公司分别独立核算,增值税单独申报缴纳,所得税总部汇总缴纳。总部在安徽,分公司在十堰现分公司的资产设备调拨到安徽总部,这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税率是多少?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郝守勇解答1、在企业所得税上,现行企业所得税为法人所得税制,法人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公司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时,只有改变资产权属时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产权不发生改变,就不用作视同销售处理。你公司将固定资产调拨给分公司使用,但资产权属并未发生改变,只不过是资产的位置发生了转移而已,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应当视同销售处理。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资产,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以外,需要看调拨资产的用途,如果是用于销售,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反之,则无需缴纳。参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以上供参考。专家简介郝守勇郝守勇,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财税类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创始人,济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财税专家委员会主任,一直服务在财税实战一线,为众多企业解决财税疑难问题并把控涉税风险,常年担任多家规模以上企业财税顾问和培训顾问。Q3受让方多收到的债权金额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问题详情A从B手里受让了一项债权(此债权是B和债务人因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形成的),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款为100元(转让价款,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剩余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为基础,考虑了一定折扣而确定的);之后,A就此项债权,从债务人那儿收回了150元。请问:
202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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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专家问答】6月精彩答疑合集(二)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本文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6月专家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问答展示以入库先后时间为序。Q1出租生产设备并配套人员生产,向客户收取费用,是否可以开租赁费发票?属于什么应税行为?问题详情我司出租生产线(含一系列设备)给客户,并为客户配备相关的人员生产,由此向客户收取费用。请问该业务是否属于有形资产租赁业务?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郝守勇解答1、设备租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3%税率(不管是否配备了生产指导人员)。2、可以开具:租赁费发票。3、场地租赁按照”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按5%征收率缴纳。注:设备和场地未分别约定租金收入出租的,应按照出租设备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出租建筑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照9%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缴税。但出租方只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需仍然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按照13%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缴税。文件依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供参考。Q2分公司设备调拨到总部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详情总分公司分别独立核算,增值税单独申报缴纳,所得税总部汇总缴纳。总部在安徽,分公司在十堰现分公司的资产设备调拨到安徽总部,这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税率是多少?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郝守勇解答1、在企业所得税上,现行企业所得税为法人所得税制,法人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公司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时,只有改变资产权属时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产权不发生改变,就不用作视同销售处理。你公司将固定资产调拨给分公司使用,但资产权属并未发生改变,只不过是资产的位置发生了转移而已,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应当视同销售处理。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资产,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以外,需要看调拨资产的用途,如果是用于销售,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反之,则无需缴纳。参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以上供参考。专家简介郝守勇郝守勇,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财税类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创始人,济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财税专家委员会主任,一直服务在财税实战一线,为众多企业解决财税疑难问题并把控涉税风险,常年担任多家规模以上企业财税顾问和培训顾问。Q3受让方多收到的债权金额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问题详情A从B手里受让了一项债权(此债权是B和债务人因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形成的),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款为100元(转让价款,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剩余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为基础,考虑了一定折扣而确定的);之后,A就此项债权,从债务人那儿收回了150元。请问: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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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西班牙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正式签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8年11月28日在马德里正式签署。中西双方已完成《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及议定书于2021年5月2日生效,适用于2021年5月2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征收的非源泉扣缴税收,以及2021年5月2日或以后征收的其他税收。《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6月21日智能工具推荐智能图表-中国对外税收协定对比表用户可登录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查看新用户可扫描下方二维码申请试用Wolters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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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6月22日官方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本公告),明确了6项企业所得税政策操作执行口径。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具体措施,是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具体体现。现就该公告具体内容解读如下:一、本公告的主要背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其管理规定日益完善,初步形成了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体系。多年来,我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明确部分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问题,将其作为规范税收执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有效措施。近期,我局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其中6个问题进行明确。二、公益性捐赠支出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怎么扣除?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些纳税人以自产货物、外购货物进行公益捐赠,为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起到积极作用。纳税人进行公益捐赠活动,有的还发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对此,本公告规定,上述费用凡统一开具在捐赠票据金额中的,按照捐赠扣除相关规定处理;未开具在捐赠票据金额中的,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但上述费用不得重复税前扣除。三、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如何进行税收处理?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新型融资工具,也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指持券人在持有债券一定时间后,可以按照发行时的约定时间、约定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如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可以继续持有债券,期满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交易;如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的预期发展,也可以行使转股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可转换债券增加了债券持有人的选择权,有利于降低发债公司的筹资成本。对于债券购买人(持券人)而言,如未行使转股权,该可转换债券即为普通债权,持券人将购买支出计入债券的计税成本,持券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持券人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时,除将债券本身转为股票外,还会将本年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对该应收未收利息应视为收入实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该债券原购买价款、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均可计入所转股票的计税成本。对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而言,发行可转换债券支付的利息,是其一项正常融资成本,允许税前扣除。对于持券人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换股票的,发行人应付未付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四、对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哪些要求?混合性投资兼具债权、股权的双重特点,为便于混合性投资的发行人、投资人统筹适用税收政策,2013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混合性投资,可以认定为债权资产,相关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发行人、投资人对同一混合性投资产品应当采取统一的处理方法。为规范这一问题,本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2013年第4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是,对于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且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五、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相关资产如何进行税收处理我国企业所得税存在查账征税、核定征税等两种管理方式。随着纳税人核算水平提高,有些核定征税企业逐步改为查账征税。为便于此类企业规范核算,依法纳税,保护其合法税收权益,对于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凡能够提供发票等相关购置凭证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对于不能提供发票等购置凭证的,可以凭企业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计税基础的凭证。对于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六、企业收藏文物、艺术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有些企业购买文物、艺术品等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等,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对文物、艺术品作为投资资产处理。在投资期间,文物、艺术品不得计提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七、企业取得政府财政支付款项,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为规范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政府支付款项计算收入的时间问题,原则上,对于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给予的补贴,以及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政策执行,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推荐阅读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预收跨年度租金,各税种如何申报纳税,一个案例看明白【干货】近期房地产企业热点税收问答集锦Wolters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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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专家问答】6月精彩答疑合集(一)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本文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6月专家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问答展示以入库先后时间为序。Q1出售长投的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详情出售长投的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长投的减值以前年度调增过,出售时如何处理?中瑞税务集团税务合伙人赵岩解答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因以前年度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进行过纳税调增,所以实际上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原则上应该与初始投资成本相等。所以税收上的处置收益应该就是转让价格减初始投资成本。但因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是处置价格减计提过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所以需要进行纳税调减,把税收上计税基础与会计上的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即时间性差异)转回。以上供参考。专家简介赵岩赵岩,中瑞税务集团,税务合伙人。1995-2002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并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在普华永道北京税务部和国内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专业服务工作超过18年。赵岩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执业资格和中国证券业从业资格。2013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录取为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2017年被选举为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赵岩受邀在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多家高等院校担任硕士生导师。在执业过程中,赵岩除了为传统制造业和贸易提供税务服务以外,还为互联网、P2P金融、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等新兴行业的各种客户提供税务咨询顾问,尤其在金融产品、非居民企业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作为税收中介的行业专家,赵岩多次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邀请参与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制改革讨论会。Q2境内企业为海外客户开发技术,开发的技术用于生产新款产品并销售给该海外客户,就向海外客户收取的技术开发费是否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定义?问题详情:1、境内企业为海外客户开发技术,开发的技术用于生产新款产品并销售给该海外客户,就向海外客户收取的技术开发费是否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定义?依据的税法是什么?是否符合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于零税率?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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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请问企业人员因办公需要,发生的办公话费能否开具个人抬头发票并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在限额内据实发生开具的个人抬头发票办公电话费允许税前扣除,请问该限额是多少?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08-20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个人发生的通讯费,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内容:我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了航空公司(开具:运输服务)、长途客运中心(开具:运输服务)、保险公司(开具:航空意外险)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抬头为员工姓名(乘机人为个人),请问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沟通中使用私人手机,公司承诺在一定额度内准允报销,但电话运营商仅支持开具名称为员工姓名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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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受让方善意取得被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受到稽查查处时应积极主动应对稽查,挽回企业税款损失和信誉损失。其中,特别受到企业广泛关注的问题,当受让方无法从销售方重新取得合法合规凭证时,是否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必然遭受税款损失?本文对受让方善意取得被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简析如下:作者介绍一“善意取得”的制度内涵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我国《民法典》中也有对“善意取得”的保护性条款。第三百一十一条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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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税财政补贴:人才目录增加30个工种

近日,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等4部门发布《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与失效的穗财规字〔2019〕5号文相比,重新制定的《办法》变化和亮点如下:1.享受补贴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目录进一步完善。其中,将“广州市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由2019年版境外紧缺人才目录调至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境外紧缺人才目录在2019年版基础上增加“集成电路”行业,原“文化创意”行业调整为“文化体育创意”,并在目录增加30个工种。2.进一步细化政策实施规则,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一是细化规则,如明确了申请人居民身份发生变化、获得人才资格所享受补贴的时点、申请人在广州工作的天数计算方法和对补贴的异议处理。二是简化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个人所得税数据,取消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申请材料。三是延长受理补贴时间。《办法》将受理期限由原办法的次年7月1日~8月15日,延至7月1日~8月31日。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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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十、删除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第三章 审理范围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三)税务稽查报告;(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五)听证材料;(六)相关证据材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第五章 审理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第二节 书面审理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第二十五条 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第二十六条 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第二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第三节 会议审理第二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第三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第三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第三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第三十三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第三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局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局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同时废止。推荐阅读【干货】近期房地产企业热点税收问答集锦财政部、税务总局: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快讯!税务总局发文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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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在中国境外书立应税凭证,不在中国境内使用,无需缴纳印花税?”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在新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由此推出:在中国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在中国境内不使用的,无需缴纳印花税。但是如何从实操角度理解和具体界定“在中国境内使用”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很多的争议和困惑,也给该免税优惠规定在各地税务机关的认定和执行带来看困难和差异。就此笔者提出以下看法,愿与相关者讨论和商榷,也供相关规定制定部门参考,以便今后在相关印花税细则中尽快明确和界定。笔者理解:上述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不在中国境内使用,不应该机械地,物理地及形式地理解为不将上述凭证带入中国境内或在中国境内出示。而是应该看印花税的标的在不在中国境内?上述凭证在中国法律的有效性和与中国相关经济利益的联结度,或是否受到中国相关法律的保护。具体识别与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以下四点:一是看相关凭据是否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如中国民商法,合同法)书立,若是依据中国境外的第三国(地区)的相关法律书立,则相关凭证在中国使用没有法律依据,可视同为不在中国境内使用。二是看相关凭证是否还需要在中国相关政府或专业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甚至批准。若需要,则该程序是相关凭证有效性的前置条件,也就可以视同在中国境内使用。例如甲乙双方在中国境外签署了财产转让协议,转让坐落地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书立相关凭据后,还需要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房地产的产权变更书据,由此判断相关应税凭据是在中国境内使用。三是看相关凭据发生争议时,其争议解决的途径和地点是否选择在中国境内。如相关凭证发生争议或纠纷,选择的诉讼法院或仲裁地不在中国境内,而是在中国境外的第三国(地区),也就是说,因相关凭证的争议判决或裁决地不为中国境内管辖,可视同为不在中国境内使用。四是看相关凭证使用的文字效力是否是中文。若是相关凭证同时使用除中文以外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若在文字的理解和使用上出现矛盾或冲突时,其最终依据的文字不是中文,而是其他国家(地区)的文字,中文不具有最终解读效力,则可视同不在中国境内使用。基于中国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对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鼓励和支持,减税降费仍是中国“走出去”相关税收政策的导向,尤其是对“一带一路”倡议下,企业和个人签订相关合同,书立凭证有着特殊的支持意义。另外,鉴于印花税有着“轻税重罚”的特点,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参考上述四点,尽快细化和界定“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相关规定,简化和明确相关免税程序和征管。以便新的印花税法在实操中,避免“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因与税务机关理解不同,产生征免差异,甚至遭受重罚。更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能尽早和切实地享受到相关新印花税法的免税优惠待遇。梁红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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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大放送!免费试用地方税收优惠与扶持政策指引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最新上线重磅智能决策产品地方税收优惠与扶持政策指引地方税收优惠与扶持政策指引聚焦区域性扶持政策,首批上线包含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海南等22个省(自治区、自贸区)以及北京中关村、上海临港新片区、深圳前海、福建平潭等70多个市(州、片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产业扶持、资本市场扶持等多方面扶持政策。免费试用老用户可直接登录,点击智能决策栏目查看新用户申请试用,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诚邀您参与以下投票投票福利:投票后您可扫描上方二维码,我们会为您免费开通10天威科财税库信息库试用权限智能决策栏目使用路径地方税收优惠与扶持政策指引产品特色本智能决策产品聚焦区域性扶持政策,第一批上线涵盖涵盖了22个省(自治区、自贸区),70多个市(州、片区)的相关政策。内容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及产业扶持、资本市场扶持、金融扶持、人才扶持等多方面扶持政策。用户可根据需求点击查看相关政策,以下为操作示例智能决策栏目介绍2021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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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近期房地产企业热点税收问答集锦

问题1房地产企业预收款认定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收取的预收款,请问:1、预收款的内容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但不包括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2、预收款的时点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这样理解对吗?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八)》规定: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缴纳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来源:河北省税务局问题2关于无产权车库车位河南省关于非全体业主共有的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地下室、储物间等销售或签署永久让渡使用权,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因此,对外销售车库、车位等,凡对外转让产权的,不论是否办理产权证,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仅出租车位,不发生权属变更的,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来源:河南省税务局问题3关于四川省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四川省是否允许对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如果允许,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核定?如果不允许,是否有相关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该文第四条还特别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以核定征收。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来源:四川省税务局问题4出租地下停车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问题5延期交纳土地价款加收的利息或者违约金是否征收契税土地出让合同有一种模式是分期交地价款,因为延期交地价款,房地产企业会交一部利息或者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根据实际交款的时间计算,一开始签订出让合同时不能确定。请问这部分利息或者违约金需不需要缴纳契税?答: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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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税务总局发文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根据工作安排,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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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2021年5月31日新旧法规对比推荐阅读《印花税法》重点条款解读Explanations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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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判定及税务稽查应对

税务稽查破玄机税法中的民法思维新《行政处罚法》对海关和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的比较研究Wolters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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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重点条款解读

Art.2,其他非货物销售则适用普通法。当出现混和交易时,以更重要原则作为判断适用哪个法律的标准。如一份合同销售货物比提供服务更重要时,适用UCC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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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ions on Important Articles of the Stamp Duty Law

Administration创新与重塑——再议CDR税收政策创新与重塑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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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VS暂行条例详细对比

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印花税法》并公布全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相较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规定上升为法律,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适用税率不变,依旧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营业账簿方面,仅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适用万分之二点五的税率,权利、许可证照不再征收印花税。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对印花税法与暂行条例内容和税率税目表进行一一对比,供用户使用。*提示:可手机横屏查看印花税法正文VS暂行条例正文印花税法税率税目VS暂行条例税率税目威科推荐税率查询工具(2021版)《税率查询工具》提供了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在内的18个税种的税率,并会依据中国税法的变化,时时更新。用户只要选择想要查找的税种,即可查看相关税目税率表。每个税种包含细分税目及税率和相关的法规参考,实现数据库内信息关联。欢迎登录财税库查看或申请试用End推荐阅读案例分析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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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 | 直播】家事管理与财富传承的法税风险应对及税务筹划

中国私人财富的大规模崛起是最近40年发生的事情,目前私人财富的拥有者基本上还是创一代,但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未来的10~20年将成为中国有史以来首次大规模进行私人财富代际传承的关键窗口期。如何对家族和个人的各种财富和资产进行法律&税务方面的规划管理,真正实现财富保值增值,促进家族财富有序合规持久和谐传承,既是高净值人群关注的问题,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持久深入推进面临的重要课题。家族财富管理、规划与传承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到家企管理、资产配置、股权设计、税务筹划、遗产继承、投融资、并购重组、境外移民等,在国内监管日益严格的趋势下,如何做好家族财富规划配置?如何守业有方,富传多代?如何做好家企管理以免穿破公司面纱?如何识别家族财富管理的税务风险?又该如何应对税务稽查?本次威科中国特邀四川税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松老师做客直播间,结合实务案例为大家一一解析。活动时间:2021年6月16日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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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线 | 智能决策新产品-税收优惠及产业扶持政策指引

由于税收政策更新频繁,如未能及时关注或对新政理解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税务风险或错过应享有的税收优惠。产业扶持政策体现了政府政策目标的指向,针对特定行业的扶持政策可以为行业内企业实现减负并促进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扶持政策,对企业管理和掌握未来投资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最新上线两款重磅智能决策产品1.地方税收优惠与扶持政策指引2.金融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指引地方税收优惠与扶持政策指引产品特色本智能决策产品聚焦区域性扶持政策,第一批上线涵盖涵盖了22个省(自治区、自贸区),70多个市(州、片区)的相关政策。内容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及产业扶持、资本市场扶持、金融扶持、人才扶持等多方面扶持政策。用户可根据需求点击查看相关政策,以下为操作示例金融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指引产品特色金融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指引涵盖证券市场、实物期货、金融业务、融资租赁、投资业务、其他金融资本政策六大方面查询结果包括优惠和扶持政策的要点内容及相关法规依据用户可根据需求点击查看相关政策,以下为操作示例智能决策栏目介绍2021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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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股权交易藏隐情 税务稽查破玄机

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专项案源分析时,运用多项涉税分析研判系统,精准查获一起涉嫌非法集资及涉税违法犯罪的复合型案件。该案的侦破不仅为国家挽回5000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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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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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ation on Partnership —— Taxable or Not and How

发票管理办法再修订漫长而复杂?——数字税的征管继往开来——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之反复思考Wolters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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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直播】4月重要税法讲解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权威解读:十大合并申报重难点新《行政处罚法》对海关和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的比较研究Wolters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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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税收 —— 征或者不征,怎么征

税收政策新考量FATCA——离岸账户监管之利器创新与重塑——再议CDR税收政策创新与重塑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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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实务执行中若干争议问题的理解与应用——基于准则制定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一)

引言新收入准则实施以来,在实务执行过程中存在若干争议问题,包括对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理解与应用(例如,合同资产是否属于金融资产、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是否含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时应使用合同资产还是长期应收款核算、PPP项目会计处理中能否使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运输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出售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根据准则制定部门近两年对各界咨询的准则执行问题所给出的书面答复意见,本文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以期提升准则实施质量(本文还对前期文章中,关于无形资产模式PPP项目涉及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能否计入“合同资产”的问题,一并进行了回应)。需要说明的是,如准则制定部门书面答复意见明确回应了具体问题的,不再完整列示相关咨询问题与答复意见原文,而是直接列示核心答复结论;如准则制定部门书面答复意见较为原则的,为便于理解,则完整列示相关咨询问题与答复意见原文。本文框架结构一、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系列问题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