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在中国境外书立应税凭证,不在中国境内使用,无需缴纳印花税?”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在新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由此推出:在中国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在中国境内不使用的,无需缴纳印花税。但是如何从实操角度理解和具体界定“在中国境内使用”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很多的争议和困惑,也给该免税优惠规定在各地税务机关的认定和执行带来看困难和差异。
就此笔者提出以下看法,愿与相关者讨论和商榷,也供相关规定制定部门参考,以便今后在相关印花税细则中尽快明确和界定。
笔者理解:上述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不在中国境内使用,不应该机械地,物理地及形式地理解为不将上述凭证带入中国境内或在中国境内出示。而是应该看印花税的标的在不在中国境内?上述凭证在中国法律的有效性和与中国相关经济利益的联结度,或是否受到中国相关法律的保护。具体识别与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以下四点:
一是
看相关凭据是否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如中国民商法,合同法)书立,若是依据中国境外的第三国(地区)的相关法律书立,则相关凭证在中国使用没有法律依据,可视同为不在中国境内使用。
二是
看相关凭证是否还需要在中国相关政府或专业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甚至批准。若需要,则该程序是相关凭证有效性的前置条件,也就可以视同在中国境内使用。例如甲乙双方在中国境外签署了财产转让协议,转让坐落地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书立相关凭据后,还需要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房地产的产权变更书据,由此判断相关应税凭据是在中国境内使用。
三是
看相关凭据发生争议时,其争议解决的途径和地点是否选择在中国境内。如相关凭证发生争议或纠纷,选择的诉讼法院或仲裁地不在中国境内,而是在中国境外的第三国(地区),也就是说,因相关凭证的争议判决或裁决地不为中国境内管辖,可视同为不在中国境内使用。
四是
看相关凭证使用的文字效力是否是中文。若是相关凭证同时使用除中文以外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若在文字的理解和使用上出现矛盾或冲突时,其最终依据的文字不是中文,而是其他国家(地区)的文字,中文不具有最终解读效力,则可视同不在中国境内使用。
基于中国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对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鼓励和支持,减税降费仍是中国“走出去”相关税收政策的导向,尤其是对“一带一路”倡议下,企业和个人签订相关合同,书立凭证有着特殊的支持意义。另外,鉴于印花税有着“轻税重罚”的特点,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参考上述四点,尽快细化和界定“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相关规定,简化和明确相关免税程序和征管。以便新的印花税法在实操中,避免“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因与税务机关理解不同,产生征免差异,甚至遭受重罚。更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能尽早和切实地享受到相关新印花税法的免税优惠待遇。
梁红星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利安达国际“一带一路”财税、法律支持中心 副主任
梁红星系“一带一路”资深国际税收实务专家,拥有30年专职税务管理经验(其中有13年境外实地和全球税务管理经验),曾先后在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涉外分局、财政部税政司国际处、德勤、惠普、卡夫,华为和葛洲坝国际从事涉外税务工作。
现任中国国际商会“一带一路”工作组副组长,《中国税务报》大企业&国际版特聘撰稿人,国家总局扬州税院“一带一路”外聘兼职教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利安达国际“一带一路”财税支持中心副主任,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越南胡志明市财税咨询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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