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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重点条款解读

廖敏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2024-07-01

作者 | 廖敏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将正式施行。《印花税法》的立法层级上升为法律,其颁行充分发挥了税收对经济的导向作用,意义重大。


本文拟介绍《印花税法》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印花税纳税人、应税凭证的概念;分析印花税计税依据与合同的关系,并讨论股权转让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法》相关规定简介


《印花税法》对印花税税目、税率、免税等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表: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


(一) 纳税人的概念


根据《印花税法》,在中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单位和个人,包括注册于境内、境外的单位,以及中国或外国自然人。单位的概念可能延用《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单位和个人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是否包括在内,有待进一步规定。


(二) 应税凭证


《印花税法》将应税凭证定义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让书据和营业账簿。尽管《印花税法》将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改为“合同”,作者认为合同可按广义进行理解。


首先,什么是合同?《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之债等。


《印花税法》税率税目列明11类书面合同为应税凭证。作者认为对于11类合同,无论合同是什么名称,如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服务协议等,均以实质内容进行判断。如符合印花税合同特征,则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其次,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是否为应税凭证?《印花税法》未特别规定买卖合同(个人买卖动产除外)是否包括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对此,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征税范围。尽管所有权保留同时具有买卖合同和担保合同特征,所有权保留合同本质上是买卖合同,只是以所有权转移作为担保。类似地,加工承揽合同中,如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价款,承揽人有权留置承揽物。然而,合同已书立,定作人如何履行合同,承揽人是否行使留置权,不影响加工合同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另一种观点认为,所有权保留合同不是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完成的重要环节之一,所有权未转移,买卖交易并未实现,因此不应征税。从谨慎角度,作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再次,非书面合同是否为印花税的应税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合同是指书面合同。《民法典》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印花税法》认为重要、复杂的交易通常以书面形式订立。对于口头形式的交易,如商品买卖、承揽等,不是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三) 证券交易税收


《印花税法》首次将证券交易纳入《印花税法》范围,其证券的概念与《证券法》的规定不同。《印花税法》仅适用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项下的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不适用《印花税法》。


境外进行的证券交易不是《印花税法》的适用范围。境内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适用《印花税法》。例如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并交易的存托凭证(“CDR”),尽管代表的是境外证券,但交易地在中国,因此是《印花税法》的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的时效为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印花税法》正式实施后,CDR交易的印花税将按《印花税法》执行。


三、计税依据


(一) 计税依据与合同


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印花税法》规定,以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金额为准;如未列明金额,则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实际结算金额不能确定,以书立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相关内容如下图:



1、合同的变更、修改


《印花税法》计税依据确定的逻辑是以合同约定为基本标准,未列明合同金额,方能按实际结算金额确定。实务中若出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当事方未签订补充协议加以变更,按《印花税法》的规定,以合同约定为准。假如实际履行的合同金额高于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不签署合同变更协议的情形下,有可能少交税。但是,此种情形的代价是当事人未签署协议约定合同变更,产生的履约风险。如实际履行的合同金额低于合同约定,当事人有签署补充协议的驱动力,以减少印花税的税负。


另外,约定价款调价机制的合同,此类合同如何征税?从实质课税的角度,合同未约定具体的金额,即使规定价格调整方法,也属于未列明合同金额的合同,以实际结算金额为计税依据。况且在交易中,通常当事方会对合同最后的交易价签署相关文件,以确认价格,该交易价款即是实际结算价格/金额。


2、合同解除与违约


合同解除时,如何征缴印花税?鉴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书立应税凭证之时,因此,合同在签署后由于各种原因解除,不影响印花税的征缴。


合同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是否影响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未将违约金、罚金等作为合同的计税依据。因此,违约金、罚金等不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纳税申报


如果合同有变更、修改,怎么进行纳税申报?如纳税人按次或按季度、年度申报印花税,但在申报后出现合同变更、修改,如何根据变更的金额修正之前已缴税税款?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申报的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进行缴税、申请退税或在下期申报时予以调整等。


(二)  混和交易的计税依据


一份合同中兼有两个以上应税项目,按什么思路征税?《印花税法》新增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1、增值税的混和销售


目前我国增值税对于一项交易涉及两个或以上应税项目时,有混和销售和兼营(非混和销售)两种税务处理方式。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混和销售的征税方式是按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判定,而与具体的混和销售涉及货值和服务价值无关。


对于兼营,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实务中,混和销售和兼营行为较难区分,除非税法对具体的交易有明确的规定。


2、域外国家相关规定


混和交易适用法律方面,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美国,货物销售适用UCC Art.2,其他非货物销售则适用普通法。当出现混和交易时,以更重要原则作为判断适用哪个法律的标准。如一份合同销售货物比提供服务更重要时,适用UCC Art.2,反之。然而,例外的情形是如果合同中对混和交易分别列明价款,则应分别适用UCC Art.2和普通法。


四、股权转让印花税


(一)  股权转让书据


《印花税法》在产权转移书据中,新增股权转让书据。什么是股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面文件一般包括股权转让合同及其相关法律文件。股权交易完成关键环节通常包括交易价款全部支付、股权交割、股东名册记载新股东等。各个环节均有相关法律文件予以证明,如价款支付的凭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股权交割相关文件、签发的股东名册。鉴于股权在法律意义上的转让以营业执照变更为标志,因此股权转让书据可考虑是营业执照。然而,营业执照并不记载股权转让价款。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广义的合同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价款可作为计税依据。


(二)  股权转让征税


1、“境内使用”的理解


根据《印花税法》,境内书立的应税凭证,及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为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税凭证境外书立时,“境内使用”的具体涵义是什么?


如果从广义理解,凡是合同中有境内连结点,即为境内使用。境内使用的边界是什么?参考《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我国法院对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鉴于征税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管辖并不能作为合同是否“境内使用”的依据。综合约定管辖地和法定管辖地的相关规定,转让方住所地、出让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股权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可以考虑作为“境内使用”的依据。


2、股权交易联系地


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股权交易可分为五种类型,具体如下表:



境外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或境外公司向中国公司购买中国公司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这两项股权交易涉及的股权标的在境外,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可作为“境内使用”的判断因素。


中国公司收购境外公司的股权,或出让境外公司的股权,联系地如何判断?


对股权交易方而言,如果中国公司直接收购境外公司股权,或直接出售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中国是联系地无异议。问题在于,基于税务考量,境内企业境外股权交易通常通过其控制的境外SPV进行。


如果中国公司的境外股权交易通过境外SPV进行,中国境内连结点的判断是否按ODI审核或备案思路?现行ODI备案或审核,包括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所谓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也属于ODI备案或审核的范围。


由于境外企业由境内企业控制,SPV转让或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是否因此认为境外股权转让中国是联系地?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该等股权交易可以认为中国是联系地。假如境外子公司实质上不受中国企业控制,其进行股权交易被认为有中国连结点,可能性很小。尽管如此,实质课税适用于跨境交易,亦需谨慎。此外,从合同履行角度,境外公司进行股权交易,被认为在中国履行的可能很小。


《印花税法》紧跟经济发展趋势,其颁布与施行,将为经济发展增添亮彩。



作者简介

廖敏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波士顿大学税法硕士,税务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上海法学会会员。


曾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任职于上市公司法务副总监、高级税务经理,并任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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