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科专家问答】6月精彩答疑合集(二)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
本文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6月专家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问答展示以入库先后时间为序。
Q1
出租生产设备并配套人员生产,向客户收取费用,是否可以开租赁费发票?属于什么应税行为?
问题详情
我司出租生产线(含一系列设备)给客户,并为客户配备相关的人员生产,由此向客户收取费用。请问该业务是否属于有形资产租赁业务?
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郝守勇解答
1、设备租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3%税率(不管是否配备了生产指导人员)。
2、可以开具:租赁费发票。
3、场地租赁按照”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按5%征收率缴纳。
注:设备和场地未分别约定租金收入出租的,应按照出租设备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出租建筑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照9%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缴税。但出租方只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需仍然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按照13%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缴税。
文件依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供参考。
Q2
分公司设备调拨到总部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详情
总分公司分别独立核算,增值税单独申报缴纳,所得税总部汇总缴纳。总部在安徽,分公司在十堰现分公司的资产设备调拨到安徽总部,这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税率是多少?
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郝守勇解答
1、在企业所得税上,现行企业所得税为法人所得税制,法人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公司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时,只有改变资产权属时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产权不发生改变,就不用作视同销售处理。你公司将固定资产调拨给分公司使用,但资产权属并未发生改变,只不过是资产的位置发生了转移而已,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资产,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以外,需要看调拨资产的用途,如果是用于销售,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反之,则无需缴纳。
参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以上供参考。
专家简介
郝守勇
郝守勇,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财税类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创始人,济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财税专家委员会主任,一直服务在财税实战一线,为众多企业解决财税疑难问题并把控涉税风险,常年担任多家规模以上企业财税顾问和培训顾问。
Q3
受让方多收到的债权金额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问题详情
A从B手里受让了一项债权(此债权是B和债务人因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形成的),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款为100元(转让价款,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剩余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为基础,考虑了一定折扣而确定的);之后,A就此项债权,从债务人那儿收回了150元。请问:
1、A因此多收到的债权金额(150-100)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2、在此业务链条上,A将涉及的会计账务处理和其他税务问题有哪些?
中瑞税务集团税务合伙人赵岩解答
这个案例里A以100元的价款从B处受让了债权,之后以150元价格实现了债权。这个交易的标的是债权,而目前增值税法规体系中只有对金融商品(股票、债券、基金、外汇、衍生产品)的转让征收增值税,更何况A是债权的受让方,之后实现债权过程中向原债务人讨还应收款与B的法律权利相同,不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会计处理方面,A需要考虑是否按现行的金融工具准则如何确认这笔债权(通常是按摊余成本计量)和如何在处置后终止确认。税收方面,实现债权产生了50元的利得,需要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供参考。
专家简介
赵岩
赵岩,中瑞税务集团,税务合伙人。1995-2002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并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在普华永道北京税务部和国内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专业服务工作超过18年。
赵岩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执业资格和中国证券业从业资格。2013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录取为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2017年被选举为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赵岩受邀在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多家高等院校担任硕士生导师。
在执业过程中,赵岩除了为传统制造业和贸易提供税务服务以外,还为互联网、P2P金融、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等新兴行业的各种客户提供税务咨询顾问,尤其在金融产品、非居民企业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作为税收中介的行业专家,赵岩多次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邀请参与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制改革讨论会。
Q4
研发样件作为研发成果给到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问题详情
如果与客户签订研发服务合同,我们收取研发服务费6%。其中有一个环节就是我们会生产样件,并将样件给到客户,做进一步的测试。请问,此样件作为研发服务成果是否还要视同销售缴纳13%增值税?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叶永青解答
总体而言应该无需视同销售,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则肯定不需要,如合同中未明确,但有证据表明样件和合同服务完成相关的,也可以不需要,否则可能有一定风险。
以上供参考。
专家简介
叶永青
叶永青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
叶永青律师在中国税务领域拥有超过20年的专业经验, 在包括国际税收筹划、转让定价、中国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安排与合规、税收争议解决、税务风险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叶律师是业界少数能够提供一站式跨税种综合税务解决方案的技术专家之一,尤为擅长对客户的新兴或重大复杂的项目提供创新且可落地的综合解决方案。叶律师服务的客户涵盖众多行业, 涉及TMT、制造、零售、金融、房地产、物流、医药、文娱等多个行业。
叶律师还在跨境并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及执行、私人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2016至2019年,叶律师连续被《钱伯斯亚太概览》和《法律500强》等国际知名专业法律评级机构评为中国税务领域“领先律师”和“特别推荐律师”。
叶律师拥有中国律师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叶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Q5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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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020年发生了100块含税广告收入,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率为3%,因此企业缴纳了3块钱文化事业建设费。但2021年2月,企业发生正常含税广告收入200块,同时2020年的这100块含税收入被取消,增值税进行了开红票红冲100。而2021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率变成了1.5%。那2021年2月份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要怎么申报?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巴海鹰解答
根据《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对于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退税套餐-减免退税”模块进行退税操作。
以上供参考。
专家简介
巴海鹰
巴海鹰女士,来自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人。
巴海鹰女士曾经服务于德勤和普华永道中国的企业税务服务组、间接税组,具有为国际、国内客户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复核、税务筹划及专业培训的丰富经验。她服务的客户行业范围广泛,例如:金融行业、能源行业、制造行业、软件行业、房地产行业等。
巴海鹰在跨国并购的税务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包括交易架构税务优化、私募股权基金架构、上市相关税务服务及交易后整合服务等多个领域。她为国内外并购案提供过商务和税务咨询以及税务尽职调查等服务。她还为多家客户提供过跨境服务免税。
巴海鹰女士是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中税协全球税务治理领军人才,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澳大利亚IPA。她拥有税务管理和稽查的实践经验,以及经济学和税务知识理论功底,能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税收咨询、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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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购入商品房,以略低于市场价格先租后卖给其他公司员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7】异地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
【6】企业或单位的工会向职工发放实物福利或者购物卡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4】分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样品进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2】社保入税后,异地分别缴纳员工个税和社保,存在什么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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