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科专家问答】公司日常业务涉税风险问题合集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
本文摘录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专家中瑞税务集团合伙人赵岩、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郝守勇解答的问题,供用户参考学习。
Q1
公司有偿使用员工车辆宣传/测试,有何税务风险?
问题详情:
公司意向与员工签署车辆租赁合同,用于公司宣传以及产品测试。合同约定租赁费为0,但承担车辆宣传/测试期间的车辆相关费用(汽油费/充电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请问其中有何税务风险?
赵岩解答:
此案例中,公司无租使用员工的车辆,用于公司宣传和产品测试目的,承担的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直接关联的支出,只要支出金额真实合理,并取得企业抬头的发票,不影响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相应支出。
同时,公司负担了车辆相关的运行费用,也相当于支付给员工一定的经济利益,并不是无偿使用。所以不影响这一交易的公平性。
因此,我们认为只要做好相关协议安排和取得合理合规的发票,这一安排并未给该公司带来实质性的税务风险。
专家简介
赵岩
赵岩,中瑞税务集团,税务合伙人。1995-2002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并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在普华永道北京税务部和国内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专业服务工作超过18年。
赵岩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执业资格和中国证券业从业资格。2013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录取为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2017年被选举为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赵岩受邀在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多家高等院校担任硕士生导师。
在执业过程中,赵岩除了为传统制造业和贸易提供税务服务以外,还为互联网、P2P金融、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等新兴行业的各种客户提供税务咨询顾问,尤其在金融产品、非居民企业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作为税收中介的行业专家,赵岩多次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邀请参与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制改革讨论会。
Q2
关于境内个人下载境外软件的涉税问题?
问题详情:
境内个人直接从境外公司的境外网站购买并下载软件取得该软件的使用权,款项由个人信用卡或线上方式直接支付。请问该境外公司有何纳税义务?如需纳税,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无固定场所,仅有集团内的中国关联公司(该中国公司与该软件业务无关),请问该境外公司如何缴税?扣缴义务人有哪些选择?
叶永青解答:
如果不考虑所谓的数字税,境外公司在境内也没有任何机构场所,个人购买的的也是一个单一的软件使用许可(没有任何复制编辑等著作权的消息全能)则上述行为类似于个人在网上从境外网站网购商品,境外公司没有纳税义务(理论上可能涉及软件进口增值税但实际上也没有)。
关于“理论上可能涉及软件进口增值税但实际也没有”的解释如下:
营改增之后,对软件销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还是无形资产仍然没有定论,如果软件销售属于软件许可,则应该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但税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扣缴机制,实践中也未见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如果属于货物销售,理论上货物进口也有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因为软件不在正常的货物进口清单中,没有对应的海关监管机制,也没有实际纳税义务的出现。
本质上而言,一个境外机构,如果产生境内纳税义务,在增值税上应该允许其在境内登记成为纳税人,然而现行的税法实践中没有对应的流程和规范,因此无法操作。从另一个角度上说,扣缴义务也无法适用。
综上,理论可能有,实践就的确没有。
专家简介
叶永青
叶永青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
叶永青律师在中国税务领域拥有超过20年的专业经验, 在包括国际税收筹划、转让定价、中国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安排与合规、税收争议解决、税务风险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叶律师是业界少数能够提供一站式跨税种综合税务解决方案的技术专家之一,尤为擅长对客户的新兴或重大复杂的项目提供创新且可落地的综合解决方案。叶律师服务的客户涵盖众多行业, 涉及TMT、制造、零售、金融、房地产、物流、医药、文娱等多个行业。
叶律师还在跨境并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及执行、私人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2016至2019年,叶律师连续被《钱伯斯亚太概览》和《法律500强》等国际知名专业法律评级机构评为中国税务领域“领先律师”和“特别推荐律师”。
叶律师拥有中国律师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叶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Q3
子公司要注销,对母公司的欠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详情:
集团下面的子公司要注销,没有外部债权债务,只有一笔跟母公司的欠款90万,子公司已经没什么资金了,无法偿还,如何处理?能否直接视同注销后母公司吸收了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其他应付与权益直接抵消呢?还是要转让营业外收入?
郝守勇解答:
子公司对于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母公司90万元,按照规定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需要并入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若是有利润的话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应付与权益没法抵消。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9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90万元
也可以债转股,若是根据投资协议,计入资本公积,不需要工商变更。
Q2
子公司要注销,对母公司的欠款是作为投资损失列示吗?
郝守勇解答:
是的。根据注销报告等确认投资损失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
对外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是需要条件的,比如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这样的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扣除。
当然还有其他原因,只要是符合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的五个条件之一的,汇算清缴也填报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料留存备查,则可以税前扣除。
五类股权投资持有损失可税前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扣除股权投资损失仅需填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列举的股权投资损失相关证据材料不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你公司留存备查即可。
注意:
要留存好相关资料备查比如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等。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专家简介
郝守勇
郝守勇,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财税类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创始人,济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财税专家委员会主任,一直服务在财税实战一线,为众多企业解决财税疑难问题并把控涉税风险,常年担任多家规模以上企业财税顾问和培训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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