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科专家问答】6月精彩答疑合集(一)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
本文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6月专家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问答展示以入库先后时间为序。
Q1
出售长投的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题详情
出售长投的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长投的减值以前年度调增过,出售时如何处理?
中瑞税务集团税务合伙人赵岩解答
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因以前年度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进行过纳税调增,所以实际上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原则上应该与初始投资成本相等。所以税收上的处置收益应该就是转让价格减初始投资成本。但因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是处置价格减计提过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所以需要进行纳税调减,把税收上计税基础与会计上的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即时间性差异)转回。
以上供参考。
专家简介
赵岩
赵岩,中瑞税务集团,税务合伙人。1995-2002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并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在普华永道北京税务部和国内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专业服务工作超过18年。
赵岩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执业资格和中国证券业从业资格。2013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录取为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2017年被选举为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赵岩受邀在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多家高等院校担任硕士生导师。
在执业过程中,赵岩除了为传统制造业和贸易提供税务服务以外,还为互联网、P2P金融、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等新兴行业的各种客户提供税务咨询顾问,尤其在金融产品、非居民企业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作为税收中介的行业专家,赵岩多次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邀请参与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制改革讨论会。
Q2
境内企业为海外客户开发技术,开发的技术用于生产新款产品并销售给该海外客户,就向海外客户收取的技术开发费是否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定义?
问题详情:
1、境内企业为海外客户开发技术,开发的技术用于生产新款产品并销售给该海外客户,就向海外客户收取的技术开发费是否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定义?依据的税法是什么?是否符合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于零税率?
2、A公司为海外客户B开发的技术,用于生产的新产品,完成开发后,该新产品由A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完工后外销给境外B客户,这种情况下的向客户收取的这笔技术开发费,是否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概念,适用于增值税零税率/免税?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巴海鹰解答
问题一:
为海外客户开发技术,若新款产品的生产也在境外完成,并由境外生产厂商直接销往海外客户(即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销售全链条业务均在境外发生)。则开发的技术符合完全在境外销售的概念。具体参考文件为财税2016年36号文中如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关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开发技术服务,目前税法无明确定义或正列举。实践中,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中的如下定义: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问题二:
由于开发产品技术在境内,开发出的技术应用于在境内生产的产成品,综上,收取的技术开发费不能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定义。即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销售全链条业务均在境外发生。不适应增值税免税或者零税率。
以上供参考。
专家简介
巴海鹰
巴海鹰女士,来自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人。
巴海鹰女士曾经服务于德勤和普华永道中国的企业税务服务组、间接税组,具有为国际、国内客户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复核、税务筹划及专业培训的丰富经验。她服务的客户行业范围广泛,例如:金融行业、能源行业、制造行业、软件行业、房地产行业等。
巴海鹰在跨国并购的税务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包括交易架构税务优化、私募股权基金架构、上市相关税务服务及交易后整合服务等多个领域。她为国内外并购案提供过商务和税务咨询以及税务尽职调查等服务。她还为多家客户提供过跨境服务免税。
巴海鹰女士是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中税协全球税务治理领军人才,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澳大利亚IPA。她拥有税务管理和稽查的实践经验,以及经济学和税务知识理论功底,能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税收咨询、筹划方案。
Q3
A公司从B公司手里受让了一项债权,A公司和B公司分别涉及的会计账务处理?
问题详情
A从B手里受让了一项债权(此债权是B和债务人因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形成的),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款为100元(转让价款,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剩余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为基础,考虑了一定折扣而确定的);之后,A就此项债权,从债务人那儿收回了150元。请问:
1、A因此多收到的债权金额(150-100)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2、在此业务链条上,A将涉及的会计账务处理和其他税务问题有哪些?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部合伙人储燕涛解答
关于会计账务处理答复如下:
1、B公司的账务处理
受让债权为B和债务人因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形成,则B为出租人,融资租赁模式下确认一项“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后续按月确认租赁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初始确认: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未折现的金额)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折现的金额和折现后金额的差)
贷:融资租赁资产
后续计量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按期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2、A公司的账务处理
A自B处购买此项债权,交易价格为100元,购买日B公司账面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是多少?融资租赁合同到期了吗?之前是否均按期收回了租金?是否对长期应收款计提过减值?此处需确认交易价格是否是公允的。即使后面收回的金额150元大于100元,可能是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导致的,也可能是逾期部分后续催回造成的。
A公司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假设100元是公允的,则按照100元确认金融资产。
(1) 如果融资合同已经到期,A公司仅仅是承接债权,如A公司与债务人协商了具体的还款安排,则很可能能通过SPPI测试,A公司需确认为“债权投资”,计算实际利率,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即按期计提利息。最终收回本金100元和利息收入50元。(适用金融工具准则)
(2) 如果融资合同尚未到期,A公司代替B公司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需考虑A公司是否有融资租赁的资质)。A公司承接债权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需要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与上面的实际利率一致),后期按月确认租赁收入,即最终收回本金100元和租赁收入50元。(适用租赁准则)
以上供参考。
专家简介
储燕涛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部合伙人
End
往期问答
【10】5月精彩答疑合集
【9】公司购入商品房,以略低于市场价格先租后卖给其他公司员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7】异地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
【6】企业或单位的工会向职工发放实物福利或者购物卡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4】分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样品进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2】社保入税后,异地分别缴纳员工个税和社保,存在什么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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