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科专家问答】公司委托外部研发,相关合同需要在哪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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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合作专家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郝守勇近期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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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介
郝守勇
郝守勇,税库(山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财税类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创始人,济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财税专家委员会主任,一直服务在财税实战一线,为众多企业解决财税疑难问题并把控涉税风险,常年担任多家规模以上企业财税顾问和培训顾问。
Q1
委托外部公司提供研发服务,合同需要在哪里备案?
问题详情
委托外部公司提供研发服务,外包费用要加计扣除,合同需要在哪里备案?是委托方备案还是受托方备案?如何操作?
专家解答
委托研发的合同需要由受托方备案,在当地科技局网站线上备案即可。
关于更多委托研发的问题,可参考郝守勇老师发布的文章《委托外部研发的研发费用如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注意11个问题>>>》,以下问题为节选:
问:委托研发合同未经科技部门备案,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不可以享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问:委托研发合同已经科技部门备案,是否还需要去税务部门备案后研发费用才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不需要税局备案了,留存备查就可以。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第(三)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相关规定。
问:委托外部研发合同的备案,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去科技部门备案?
答:委外研发,一般情况下,应由提供服务方去当地科技部门登记。
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委托合同,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去科技部门备案?
答: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以上供参考
Q2
集团公司总部对下属单位研发人员发放的奖励能否计入总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问题详情
我司为集团公司总部,为支持下属单位开展研发活动,总部对下属单位研发人员发放奖励,这种奖励能否计入总部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纳税申报的时候如何为这部分人申报缴纳个税?按工资薪金申报还是劳务费申报?
专家解答
这种奖励虽然总部可以列支费用,也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属于总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仅仅是允许在总部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子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在子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扣缴),作为集团总部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于:“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单位和人员(包括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现金奖励。需要奖励给个人的,先由母公司支付给相关子公司,支付时未代扣个税,也未取得子公司开具的发票。之后再由各子公司发放给获奖人员。类似情况,还存在年末针对经营情况超过目标的子公司,母公司会给予该子公司领导成员奖励。对于集团母公司支付的资金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答复如下: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子公司和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是母公司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支出,属于母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奖励子公司员工个人的支出,如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子公司应提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母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以上供参考。
Q3
我司对“提供债权管理服务(我司向代理商或厂商或合作的第三方)”是否可以按照“服务费”内容进行开具?
问题详情
我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业务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内容均在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内。
我司想之后开拓新的业务板块,对“提供债权管理服务(我司向代理商或厂商或合作的第三方)”是否可以按照“服务费”内容进行开具?是否可以认为此项业务在营业范围内服务?如果不在,是否需要待营业执照扩充业务范围之后,再开具?
专家解答
可以按照“服务费”内容进行开具,最好服务费的内容再具体一些,比如:企业管理服务*债权管理服务。
开具发票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来开具,而非根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时虽然超出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由于属于业务经营的需要,因此即便是超范围开票,也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大可不用担心。
提醒:
企业偶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自行开具发票;经常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及税务机关增加营业范围。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19期)中曾对此问题进行过答复: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rdwd/201807/t440837.html
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Q4
我公司向公立高校支付培训班费用是否应该取得发票税前扣除?
问题详情
我公司向公立高校支付培训班费用(不属于学历教育),高校是否应当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凭发票税前扣除?对方仅向我公司开具财政收据,是否属于不合规票据,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解答
首先你要界定一下,对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单位,若是属于行政机关单位,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这样就无需开具发票,凭借对方开具的收据入账并税前扣除就可以。
对方若不属于行政机关单位,则必须开具发票咱们才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因此,从你的描述来分析,需要取得发票。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参考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无需办理的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以上供参考
End
【21】集团总部对下属单位研发人员发放的奖励能否计入总部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15】企业发行可转债,计入财务费用的部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无偿借给子公司,用于子公司投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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