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科专家问答】集团总部对下属单位研发人员发放的奖励能否计入总部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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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合作专家中诚盈禾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陈颖近期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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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介
陈颖
陈颖女士是中诚盈禾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具有财税领域10年以上实务经验,为多家大型集团企业、上市公司等企业及个人提供过财税服务。善于结合客户的战略投资、融资策略、商业模式、生产运营、业务支持、等方面为决策者提供税务视角分析。
Q1
集团公司总部对下属单位研发人员发放的奖励能否计入总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问题详情
我司为集团公司总部,为支持下属单位开展研发活动,总部对下属单位研发人员发放奖励,这种奖励能否计入总部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纳税申报的时候如何为这部分人申报缴纳个税?按工资薪金申报还是劳务费申报?
专家解答
贵公司为集团公司总部,为支持下属单位开展研发活动,总部对下属单位研发人员发放奖励,这种奖励需要企业集团根据研发的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符合以下相关政策要求,如该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或是否属于集中研发的项目等,如果符合政策要求,才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将此奖励计入总部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问题得知,贵公司的研发实际发生在下属单位,应不符合集中研发的要求,对于下属单位研发人员发放的奖励不能在集团公司总部加计扣除,如果需要在下属单位研发加计扣除,最好由集团总部先支付给下属单位,再由下属单位以工资薪金的形式支付给研发人员。
如果集团总部直接支付给员工,具体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申报政策无明确规定,借鉴青岛税务局的一个问答,我们建议按照工资薪金申报。需要母公司能够提供子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母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3.申报要求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a.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b.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c.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三、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
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3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
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的,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等原则,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维护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六、本意见所称企业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十五)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
解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以上供参考。
Q2
公司申请出口退税是按照报关单上记载的FOB价格来计算出口退税额吗?
问题详情
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银川综合保税区,有一份出口报关单,海关规定只能按FOB成交。到综合保税区后,由物流仓储公司以其名义在综合保税区出口报关,得到报关单B,成交方式为CIF,报关单A和报关单B金额相等,区别是报关单A成交方式为FOB,报关单B为CIF。
请问我公司申请出口退税是按照报关单A上记载的FOB价格来计算出口退税额吗?是否会有税务风险?
专家解答
根据问题描述,我们理解问题中的报关单A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成交方式为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报关单B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对应的成交方式为CIF,也称“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通常是指FOB+运费+保险费,CIF与FOB的差异主要为运费+保险费,另因为时间不同,会存在汇率的差异,导致CIF与FOB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申报时,相关机关要求分析差异原因,按上述可能产生差异的原因如实描述即可。
贵公司提出的关于出口货物的退税依据,根据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的规定,应以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FOB)为准,即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
政策依据: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以上供参考。
Q3
若付款金额不超过5万美金,且判断没有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义务,需要做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吗?
问题详情
我单位与境外企业签署的所有维修、服务合同,必须在签署合同的一个月内进行合同备案吗?
我知道超5万美金需要对外支付备案;但如果付款金额不超过5万美金,且自己判断该服务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仍然需要税务备案吗?
背景详情:假如我们从境外修理厂购买维修服务,维修的发生地在境外,我们自己判断没有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且合同金额低于五万美金,那我们可以不用备案直接付外汇吧?如果以后税局抽查到这笔非贸付汇,确实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前提下,税局会因为没有合同备案进行处罚吗?
专家解答
贵公司向境外单笔支付金额未超过5万美元,因此不需要税务备案,同时也不需要在签署合同的一个月内进行合同备案。
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修理劳务,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我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你公司支付修理费时无需为其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以上供参考
End
【15】企业发行可转债,计入财务费用的部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无偿借给子公司,用于子公司投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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