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科专家问答】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分别应如何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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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合作专家中瑞税务集团,税务合伙人赵岩近期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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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介
赵岩
赵岩,中瑞税务集团,税务合伙人。1995-2002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并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在普华永道北京税务部和国内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专业服务工作超过18年。
赵岩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执业资格和中国证券业从业资格。2013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录取为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2017年被选举为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赵岩受邀在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多家高等院校担任硕士生导师。
在执业过程中,赵岩除了为传统制造业和贸易提供税务服务以外,还为互联网、P2P金融、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等新兴行业的各种客户提供税务咨询顾问,尤其在金融产品、非居民企业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作为税收中介的行业专家,赵岩多次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邀请参与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制改革讨论会。
Q1
公司股权激励授予个人的限制性股票,在所有权归属给个人后,涉及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分别应该参考哪个文件缴纳个税?
问题详情
公司股权激励授予个人的限制性股票,在所有权归属给个人后,涉及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分别应该参考哪个文件缴纳个税?
股息红利是参考2005年35号文第二条直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税,还是2015年101号文第一条采取差别化计税?
股票转让是参考2005年35号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计税,还是按照财税字1998年61号文适用免税?
专家解答
限制性股票属于股权激励而不是税收上所说的限售股,其股息红利和转让所得待遇与普通投资者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相同。
股息红利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差别计税方法,转让所得适用财税字〔1998〕61号文件的免税政策。
威科提示
1、《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威科提示
此前,专家曾就股票到期解禁后员工缴纳个税等问题进行解答,具体请点击查看威科专家问答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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