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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专家问答】一次性收取的保理收入,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分期确认,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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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合作专家中诚盈禾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陈颖近期问答合集,供用户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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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介


陈颖

陈颖女士是中诚盈禾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具有财税领域10年以上实务经验,为多家大型集团企业、上市公司等企业及个人提供过财税服务。善于结合客户的战略投资、融资策略、商业模式、生产运营、业务支持、等方面为决策者提供税务视角分析。


Q1

一次性收取的保理业务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确认收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么?


专家解答


贵公司一次性收取的保理业务的利息收入,要根据保理合同内容判断经济业务实质是否属于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如果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利息,即使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应一次性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同约定分期收取利息,即使一次性取得利息收入,也可分期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三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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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照财税〔2012〕39号属于视同内销。计算销项税时出口货物离岸价如何确定?


专家解答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FOB)为准。

2、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如:C&F(货值加运费),应扣除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对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明确,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以上供参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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