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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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城建税: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时间
作者 | 王冬生
十三届全国人大于8月1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尽管是个小税种,但是城建税的纳税人非常广泛,只要缴纳增值税,就是城建税的纳税人。城建税法与以往的规定比,有一些重大的变化,也有值得注意的事项,本文基于城建税法和现行有效的城建税法规,介绍如下问题:
一、城建税的特点——附征税
二、城建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规定
三、城建税的税率
(一)按所在地区分的三档税率
(二)如何确定所在地
(三)撤县设市,税率相应调整
四、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二)计税依据不包括留抵退税
(三)计税依据包括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
五、增值税先征后返时,不返城建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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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特点——附征税
城建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最大的特点,也许就是附征税,是附着在增值税、消费税上征收的一个税种,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税种。所以,其诸多规定,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时间等,都是比照被附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
税种与税种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征税对象不同,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子,契税的征税对象是承受土地房产权属的行为。但是,城建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因为是附征税,没有自己独立的征税对象,如果说也有征税对象,就是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与其他税种的征税对象,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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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纳税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既有一般性的规定,也有例外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根据城建税法,在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建税的纳税人。也就是只要缴纳增值税,或者既缴纳增值税也缴纳消费税,就得缴纳城建税。
(二)例外规定
但是,不是所有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都得缴纳城建税,有两个例外:
1、进口环节税纳税人,不缴纳城建税
进口货物时,需要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既缴纳增值税,也缴纳消费税,但是,纳税人不用缴纳城建税。
2、境外纳税人,不缴纳城建税
如果境外单位和个人因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而需要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不用缴纳城建税。
对境外纳税人不征收城建税,是一个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因此,在城建税法实施日——2021年9月1日之前,境外负有在境内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负有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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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税率
城建税的税率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城建税的目的。按照所在地,适用不同的税率,享受更多公共服务的城市,适用最高的税率。
(一)按所在地区分的三档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三档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如何确定所在地
根据城建税法,纳税人所在地分两种情况:
一是指纳税人住所地;
二是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
所谓住所地,一般就是指注册地,按照注册地的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如果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一地,也可以按照经营活动所在地,比如海洋石油开采企业,因为作业地点在海上,就适用1%的税率。
(三)撤县设市,税率相应调整
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纳税人所在地是县城,原本适用5%的税率,后来撤县设市,或者成为某个市的一个区,就需要改适用7%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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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也是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有两点值得注意的特殊规定。
(一)一般规定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所谓实际缴纳的税额,不是应纳税额,而是实际入库数额,比如纳税人应纳税额是100万,但因资金困难,只能入库80万,则计税依据是80万。
由于城建税是附征税,被附着的增值税、消费税没有入库,不能要求城建税入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计税依据不包括留抵退税
由于现在不少企业可以享受期末留抵退税的待遇,假定增值税入库数是100万,但是当月留抵退税30万,则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70万。
由于留抵退税不是减免税,只是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现在退还的税额,需要相应减少留抵税额,纳税人今后还要多缴相应的增值税,也就相应多缴城建税。从整体税负的角度,背着抱着一样沉。
(三)计税依据包括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方式,实行“免、抵、退”办法,如果出现退税,尽管出口企业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是根据计算出来的“免抵”税额,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
没有缴纳增值税,皮之不存,为什么还要计算城建税?说来话长,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免、抵、退”之前,是“先征后退”,也就是出口收入视同内销,先计算销项税,计算应纳税额,相应缴纳城建税,改成“免、抵、退”后,应纳税额减少,或者没有应纳税额,导致城建税减少,将“免抵”税额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有助于缓解城建税减收的压力。税收原理是小道理,保证收入是大道理,小道理碰上大道理,就不是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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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先征后返时,不返城建税
有些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政策,这是不同于留抵退税的政策,由于缴纳增值税时,已经缴纳了城建税,返还增值税时,是否一并退还城建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中明确,除非有特殊规定,一律不返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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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时间
城建税附征税的特点,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时间上,体现的最为明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如果纳税人的增值税被扣缴,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作者
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主管合伙人。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专家导师、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
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曾先后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8年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9年。在财政部工作期间,先后负责过营业税、增值税、出口退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的税政工作。在北京毕马威税务部工作期间,任税务总监,负责税法及其它法规的研究及培训工作,为同事提供疑难问题的咨询和重大客户服务方案的设计工作,同时负责市场开发和与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工作。
电子邮箱:wangdongsheng@cstcta.com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018年度成为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由一批热爱税务专业服务,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立志打造国内领先的专业税务服务供应商的资深专业人士创办。智方圆,智是中国智慧,方是遵循税法,圆是圆润通达。北京智方圆旨在严格遵循税法的基础上,协助客户智慧地制定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税务解决方案,不走极端,既不激进,也不保守,既能被税务机关接受,也能充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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