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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科行业税务动态精选 2020年第三季度热点回顾

威科行业税务动态精选 

2020年第三季度干货来袭


以下为部分内容节选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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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最新专家解读

 

这项IPO涉税法律意见值得商榷——兼谈个税法对发行人境外架构的影响

 

近日一家申请创业板IPO企业的发行人律师在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对发行人境外架构影响"时出具的法律意见,看似回复巧妙,但是该回复实际上对我国个税法中关于外籍个人税收政策的理解并不准确,回复的法律意见并不完整,有可能误导有关部门和公众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

 

对赌失败,个税到底能不能退?

 

前段时间,网传一份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答复。“问:企业股权转让签订对赌协议,协议要求三年净利润不低于3亿,达不到要求按规定进行现金补偿,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现三年已过,因净利润达不到要求,要现金补偿,那么之前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能否申请退还?答: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所述的情形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对赌协议约定的或有现金补偿部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长期以来的一个争议问题。本文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

 

翘首以待的附带权益香港税务优惠建议

 

继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2020-21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香港计划对在香港营运的私募股权基金分配的附带权益或提成所得(以下统称“附带权益”)提供税务优惠后,香港政府最近终于公布了相关税务优惠的咨询文件。

 

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指南3.0——行业具体指南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其经济实质测试要求适用于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y)的“相关主体”(relevant entity);且为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要求,“相关主体”必须在开曼群岛从事与“相关活动”有关的“核心活动”(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CIGA”)。“相关活动”包括九个类别:控股公司业务、总部业务、基金管理业务、融资和租赁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船运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就开曼群岛设立的实体而言,判断自身活动是否属于“相关活动”(以及相应类别下的“核心活动”)对于进一步厘清其在《经济实质法》下可能面临的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印花税疑难问题十问十答(上篇)

 

作为一个小税种,印花税轻税重罚的特点常常被一般人忽视,系统地梳理一下印花税的问题其实很有必要。在印花税领域,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两个方面:税目和税基。前者的争议常常来源于合同和交易中的无名交易或者无名单据如何适用印花税规则,毕竟列举税的问题就是大量的归类适用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税基的确认问题,特别在多次交易的情况下如何确认税基。

 

“员工福利平台”税收争议的起源及纾解之道

 

最近,“财税星空”接到好几家企业咨询关于企业使用“员工福利平台”的税收争议问题。“员工福利平台”涉及到一些创新商业模式,其税收争议问题实际从营业税时代就有。这几年来,这一类福利平台越做越大,其中也产生了一些不规范的操作问题。近期,我们了解到,部分税务机关开始对这类平台企业开展检查,同时也延伸到对下游使用福利平台企业的税收合规性开展税务检查。

 

代持股转让所得纳税人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股东?广西、福建两地税局的不同处理再次引发热议

 

股权代持是目前资本市场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持股模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代持股这一模式已经为法律所认可。然而,税法对于代持股的税收问题目前尚无系统规定。实践中,对于代持股的税收征管,尤其是代持股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主体的确定问题存在较多争议。而在近期,广西自治区税务局和福建厦门市税务局对此问题表达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再次引发了对这一问题热议。本文将对代持股转让的所得税纳税主体问题进行讨论,探究民商法与税法在代持股领域的规范差异,并对代持股模式下的相关税收风险作出提示并提供应对建议。

 

房地产行业最新专家解读

 

房地产行业税收风险防范与合规税收筹划


房地产业在税收问题上面临“三多”:一是税收检查多,房地产业几乎每年都被税务机关列为年度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领域;二是涉及税种多,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有10个;再有就是涉税风险多,从拿地到销售、竣备、交付等环节都存在涉税风险。近年来,随着金税三期上线、税收大数据分析手段的使用,税局征管力量和资源的倾斜,使得税局更加清晰地、及时地掌握房企的涉税问题。另一方面,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又具有天然的“复杂性”和“简陋性”并存的矛盾现状,导致税企争议频发。本专题从房地产行业各环节重要涉税风险入手,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政策立法的初衷,共同探讨防范税务风险和合规税收筹划的路径。


房产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并定性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偷税及其行为方式进行了认定。但是,该条款并未明确偷税是否以纳税人主观故意为要件,因此造成实务中争议不断。由于一般性的少缴税款与偷税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涉及到是否需要对行为人罚款以及税款的追征期限等问题,因此多数行为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时,都会以不存在主观故意为抗辩理由,但是主观目的并不是一个纯主观的事物,它可以通过客观的手段行为体现出来,从而综合考量判断。本期通过一则房产转让被税务机关核定,并认定企业构成偷税进行处罚的案例对偷税的主观要件问题及税务机关行使核定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进行探讨。


“明股实地”是否应缴土地增值税?各地税收政策及法院裁判案例解析


明股实地,是指企业通过收购拥有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最终实现对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控制。由于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与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税负差异巨大,因此,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成为大型房地产企业进行资源整合、降低税负的重要形式。就明股实地涉及的,能否直接穿透股权转让协议,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移征收土地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认定存在哪些差异?明股实地交易中,交易方以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为了规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应认定协议无效的观点,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本篇华税律师通过梳理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政策规定、相关司法案例,对前述问题进行探讨。


获取在建项目,股权转让方案优于资产转让方案?


PSG房产公司有三个法人股东,注册资本5000万元。2020年7月该公司资金困难,预将2016年3月20日开工建造的一栋在建房产转让给B房产公司继续开发。已知PSG公司已投入开发成本5000万元(不含税),评估及转让价均为70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增值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契税3%、印花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不考虑除题中描述外的其他涉税因素)。有税务筹划专家说,从PSG公司与B公司的整体税收利益考虑,股权转让方式比直接资产转让方式对企业更有利,是这样吗?

 

互联网行业最新专家解读

 

税务大数据“天眼”下 集团型企业的税务管理路径选择

 

 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依托阿里云打造的智慧税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完成。新平台采用了分布式海量计算技术,计算速度提高了2000倍,且可实现30多个省级税务核心税务数据当日汇总计算。大数据平台可提供税务风险分析并为省级税务部门提供优化纳税服务的建议,税收征管改革支持。以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国家税务总局还可实现基于数据的风控分析,减税降费效果分析等。从1994年至今,26年间金税工程完成了三代更新升级,我国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数据化建设始终位于政府各部门的前列。而相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企业的税务管理系统进展,却仍停留在以发票管控为起点的初始环节,与企业目前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不相匹配,需要予以正视和思考。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促销优惠中的海关与税务合规要点

 

价格战是商业竞争中屡试不爽的法宝。比如,我们经常在天狗上面买东西的时候,会碰到买一根鞋带1.5元,包邮。这个套路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能用吗?卖多少钱企业说了算吗?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跨境电商企业促销优惠中应当注意的海关与税务合规要点。

 

某电商赠送30元消费券,满30.01可用,要不要缴纳个税?

 

近年来,中国已正在引领着全球电子商务及移动支付行业的发展,各电商平台的APP也布满了我们每个人的手机屏幕,从从网购的天猫、京东,到外卖的美团、饿了么,到出行的滴滴、首汽,电商平台、网络支付已经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密不可分。在我们移动支付的同时,“各种网络”红包的营销也扑面而来,这里面有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这里面的个税问题有哪些,是不是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医药行业最新专家解读


2020严打药企与CSO串通套现,认定“虚开”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采取“带金”销售的营销手段是许多医药企业的常见做法,但随着带量采购、两票制等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医药行业合规经营要求越来越高、商业贿赂的纠风管理越来越严格,通过CSO套现方式进行商业贿赂、违规营销成为财税部门监管的重点。本篇结合各地区税务/司法机关对CSO咨询服务公司的查处背景、查处模式,就涉嫌虚开犯罪查处应关注的问题予以探讨。

 

新医改背景下医药企业的税务挑战、机遇与应对

 

近年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推动医保、医药和医疗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医药企业息息相关的核心改革内容涉及“带量采购”、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两票制”和“上市许可人制度”等领域。新医改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医药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同时也会促使行业重新洗牌。医药企业需要根据新医改的大趋势,对现有业务及未来的发展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和供应链布局。税务合规和规划是医药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环节,合理的税务规划不仅可降低和优化集团整体税负,提高投资者收益,同时又能有效地管控税务风险。

 

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焦点,比较明确的两个扣除要求是:具有普惠性、税前扣除比例为工资总额的5%。可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具体范围是什么?与意外险等不得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到底有何区别?本文将结合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财税部门等多部门的规定,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进行分析。

 

药材厂虚开获不起诉!从最高检公布案例看药企虚开风险及应对

 

近期,华税律师接到多家CSO公司咨询,CSO公司向制药企业提供的医药咨询服务,税务机关认为公司无场地、无人员、无工资薪金列支等,认定向制药企业开具的咨询服务费等发票属于虚开。两票制实施后,医药生产企业经销模式转变,独立委托推广服务机构提供推广服务,咨询服务公司与税务机关就推广服务真实性、合理性、推广服务价值衡量等问题争议频发。经梳理上交所对拟上市医药生产企业的问询函,我们关注到两票制为何导致药品出厂价大幅提高、在毛利率大幅提升的同时缘何销售费用居高不下、稳定增长且与销售收入呈现稳定比例;药企的推广服务商如何选取、推广服务费价值如何计量、是否存在某一推广服务商仅为发行方独家提供服务等问题亦为证监会关注焦点。本文通过梳理相关问询函及制药企业答复,对医药咨询服务公司如何就服务真实性抗辩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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