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税务局全方位解答自贸港涉税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自贸港建设”在线访谈实录,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闻传国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我们节选了部分内容,供用户参考。
网友: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优惠?
闻传国:根据财税〔2020〕3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公告,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且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以下企业可以享受自贸港减按15%税率优惠政策:一是注册在自贸港的企业(法人机构);二是设立在自贸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三是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网友:物流企业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闻传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物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网友:符合优惠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怎么判断自己在不在名单清单中?
闻传国:一方面,省委人才发展局会通过《致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的一封信》或短信方式告知高端紧缺人才本人。另一方面,高端紧缺人才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期间,自行通过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线上线下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地址: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网址:https://wssp.hainan.gov.cn/hnwt/)。
网友 :请问外资企业去海南设置一个分公司或重新注册一个总公司,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闻传国: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规定,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减少禁止和限制条款。对企业所得税而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都能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优惠政策,即:一是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判定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网友:海南自贸港国际运输船舶在洋浦港登记实行退税,具体有哪些规定?
闻传国:您好!按照财税[2020]41号的规定,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2.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上述政策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适用政策的具体时间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
网友: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如何判定其是否是实质性运营?
闻传国:根据财税〔2020〕31号文件的规定,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税务部门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正在研究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性运营判定标准。
网友:我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亏损,是否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闻传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阶段性经营困难”是指:(一)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期间月营业收入低于10万元;(二)非当年开业的纳税人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期间营业收入低于上年同期营业收入的50%。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网友:企业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享受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闻传国: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者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二是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即可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优惠。
网友:外籍人才回国后会不会被重复征税?
闻传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是国际惯例,在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都有消除双重征税的专门条款。例如,根据我国和新加坡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新加坡居民从我国取得的所得已在我国交纳的税款,可以在该居民新加坡所得的应交税款中予以抵免。具体计算抵免的方法,按照各国(地区)的税法规定执行,但抵免的税额一般不超过该居民境外所得依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网友:请问,2017年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且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以下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自贸港减按15税率优惠政策?如果享受,那是从2020年1月开始的,那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报税系统自动按15计算预缴?
闻传国: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的规定, 贵公司2017年已注册,如果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实质性运营;二是以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三是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就可以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此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贵公司在季度预缴申报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网友: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享受财税202031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闻传国: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无须办理相关手续。
网友:我单位是大型企业,但今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请问在6月份优惠政策到期后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吗?
闻传国:2019年度按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无能力按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承诺缓缴到期前按时足额补缴的大型企业和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任意连续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但是,参保单位2月至7月应当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属于缓缴范围,应于8月底前按规定缴纳并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网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闻传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修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除了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不能享受其他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网友:请问局长,对于跨境电商企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闻传国:目前针对跨境电商企业,没有专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有企业所得税普惠性优惠政策。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的规定,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网友:企业在以前月或者季度如果存在符合享受自贸港优惠政策的条件,但没有及时享受优惠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闻传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网友:局长好,请问关于自贸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个人年收入达到多少才能真正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呢?
闻传国:据初步测算,全年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前综合收入达到42.5万元以上(不含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达到21万元以上。
网友:对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这个优惠是当月申报就可以享受吗?
闻传国:根据《财政部 税务局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要求,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还是依照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网友:要享受资源税减免政策该如何办理?
闻传国:符合资源税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直接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与减免税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不需提交税务机关。
网友:在洋浦港登记国际运输船舶要实行退税,具体退税如何确定?
闻传国:您好!按照财税【2020】41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并且运输企业购进船舶支付的增值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得申请退税。已申请退税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适用政策的具体时间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
威科栏目推荐-问答全库
官方问答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问答栏目,收录有财政部、税务系统(除国税总局外还包括全国各省市税务局百余个)等官方机构公开发布的咨询问答。
截止2020年11月,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已收录官方问答近5万条。
还可以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并通过左侧导航栏的“主题分类”、“回答机构”、“地域范围”对检索结果作多维度筛选。
专家答疑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力邀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领域合伙人组成专家团队,专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实务问题。
进入问答栏目,点击“我要提问”提交问题。我们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答复发送至您邮箱。
Wolters Kluwer | 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是威科集团(WoltersKluwer)为中国财税专业人士打造的在线信息库产品,集法规、案例、实务指南、专业解读、智能工具等于一体,为您高效检索,精准决策提供综合信息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