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方式、条件、管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智方圆税务 Author 王冬生
在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有关部门在2020年底出台了《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尽管公告在年底出台,但自2020年1月1日执行。本文结合45号公告及有关文件,介绍如下问题: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所得税优惠
(一)十年免征
(二)五免五减半
(三)两免三减半
(四)减免税开始年份
(五)亏损弥补年限最长10年
二、集成电路非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集成电路非生产企业的范围
(二)国家鼓励的:两免三减半
(三)国家重点鼓励的:五年免税加10%低税率
三、前后政策的衔接
(一)已经进入优惠期
(二)尚未进入优惠期
(三)废除有关规定
四、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二)集成电路非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
(三)清单管理的具体方式
(四)非清单管理的核查
(五)多项定期减免税只能选一项
0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所得税优惠
根据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不同情况,制定了力度不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十年免征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是迄今为止,免税期最长的所得税优惠。
(二)五免五减半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免五减半是时间最长的定期减免税。
(三)两免三减半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减免税开始年份
定期减免税政策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自哪一年开始。
45号公告针对不同的优惠主体,规定了不同的开始年份。
1、获利年度
如果优惠的主体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则其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算。
什么是获利年度?《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第十四规定:“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2、收入年度
如果优惠主体是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也就是某个企业,有可以享受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则其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算。
3、不同起点的影响
定期减免税不同的开始年份,对优惠的力度,有不同的影响。
自获利年度起,可以实打实享受优惠。如果自有收入年度起,因为有收入,不一定有所得,即使有免税政策,因为没有实际的纳税义务,实际也没有享受优惠,如果自有收入起10年,都没有所得,则没有享受一分钱的优惠。
(五)亏损弥补年限最长10年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02
集成电路非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集成电路非生产企业的范围
根据45号公告,集成电路非生产企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以下简称集成电路非生产企业。
(二)国家鼓励的:两免三减半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非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重点鼓励的:五年免税加10%低税率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年免税结束后,后续年度一直适用10%的税率,也是其他行业没有的大力度优惠。
03
前后政策的衔接
由于对集成电路和软件的优惠,并不是新的政策,之前就有大量的类似政策,前后政策如何衔接?根据45号公告,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已经进入优惠期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可按45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假定A公司按照以前的规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已经享受两年免征的优惠,但是按照4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则A公司还可以免征3年,然后再享受5年免税的优惠。
根据45号公告的规定,原有政策包括:财税〔2012〕27号、财税〔2015〕6号、财税〔2016〕49号、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二)尚未进入优惠期
如果在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则自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废除有关规定
由于45号公告有新的规定,明确废除了27号文的有关条款。
废除第二条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废除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不同文件的适用顺序,一般是“后文否前文”,如果后发文件与之前的规定不一致,以前的规定,自动废止。
04
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
任何优惠政策,都有一定的管理方式。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清单管理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清单。
2、项目单独核算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这是所得税项目管理的一般方式,如不能单独核算,不得享受优惠。
(二)集成电路非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
1、国家鼓励的:条件管理
根据45号公告,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有关条款规定了包括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条件。今后也许会更新有关条件。
2、国家重点鼓励的:清单管理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三)清单管理的具体方式
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四)非清单管理的核查
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49号文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该条规定了税务机关请其他部门协助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的核查机制。
(五)多项定期减免税只能选一项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45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比如符合10年免税条件的企业,一般也符合5免5减半的条件,不能叠加享受,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总之,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应严格按照45号公告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既要充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又要避免触碰政策的红线,造成得不偿失的风险。
END
作者介绍
王冬生
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兼总经理、主管合伙人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专家导师、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
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曾先后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8年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9年。在财政部工作期间,先后负责过营业税、增值税、出口退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的税政工作。在北京毕马威税务部工作期间,任税务总监,负责税法及其它法规的研究及培训工作,为同事提供疑难问题的咨询和重大客户服务方案的设计工作,同时负责市场开发和与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工作。
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北京智方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由一批热爱税务专业服务,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立志打造国内领先的专业税务服务供应商的资深专业人士创办。智方圆,智是中国智慧,方是遵循税法,圆是圆润通达。我们将在严格遵循税法的基础上,协助客户智慧地制定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税务解决方案,不走极端,既不激进,也不保守,既能被税务机关接受,也能充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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