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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推出——国际税收动态纵览全新上线!最新BEPS动态打包放送!

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2024-07-01

隆重推出

《国际税收动态纵览》是威科编辑团队针对“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院校学术研究所需而特别定制的资讯推送服务,收录有各国税制变动、税收征管动向等最新国际税收动态信息,内含“数字经济”“BEPS”“转让定价”“税收争议”等专题。信息采集来源为政府机关、政府间组织、以及国际机构的官方网站。《国际税收动态纵览》为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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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数字经济

 

● 阿联酋明确社交媒体收入适用的增值税规则

● 墨西哥提醒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办理税务登记

● 沙特阿拉伯发布电商增值税指南

● 意大利延长数字服务税征期

● 加拿大电商商品服务税新规,计划7月1日起实施

 

▶ 转让定价

 

● 西班牙发布纳税人指南,明确如何确定公平交易价格

● 欧盟继续推进公开国别报告信息有关提案

● 多米尼加共和国拟引入国别报告

● 欧洲税收管理部门分享国别报告相关经验

 

▶ BEPS

 

● 法国更新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

● 英国拟立法取消适用欧盟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指令

● 英国政府将提高转移利润税税率

● 西班牙颁布法令,实施欧盟ATAD2 混合错配规则

● 荷兰就修订混合错配规则征求意见

 

 税收争议

 

● 印度最高法院就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软件税案作出裁决

内容节选

阿联酋明确社交媒体收入适用的增值税规则


阿联酋联邦税务局近日发布一份"基本税务信息公告",强调了演艺人士以及在YouTube、Instagram等线上平台取得收入的个人,对应的增值税权利和义务。

 

该公告明确上述人群与其他纳税人一样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需对所提供的服务按标准税率缴纳增值税。

 

公告强调,社交媒体网红代表企业开展网络推广活动都应缴纳增值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通过博客或视频等方式宣传产品或者推广企业;

 

● 出现实物的,营销及广告相关的活动;

 

● 在社交媒体上提供网红网页的访问链接;

 

● 以及社交媒体网红可能会提供的任何其它服务。

 

当上述应税服务(包括适用零税率的活动)金额在过去12个月内超过375,000阿联酋迪拉姆,或预计30天内将超过该额度时,提供服务的网红需要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当应税服务金额在过去12个月内达到187,500阿联酋迪拉姆,或预计30天内将超过该额度时,可自愿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

 

公告强调,若非居民艺术家、社交媒体网红在阿联酋提供应税服务,且无第三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时,他们也须完成增值税注册登记。

 

公告明确,在计算应税服务金额是否达到增值税注册登记门槛时,纳税人应考虑其提供的所有应税服务,即使这些服务不属于其核心艺术或影响力活动的范围。

 

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于进项税抵免申请的一般规则,并总结了7点纳税人常见问题答疑。

西班牙发布纳税人指南,明确如何确定公平交易价格


西班牙税务局近日以西班牙文发布了关于确定公司间公平交易价格的纳税人指南。

 

指南讨论了纳税人应如何利用可比和功能分析确定恰当的公平交易范围,如何选择与去除可比数据,以及当可比性分析无法获取有价值的结果时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指南表示,纳税人的转让定价只有在偏离税务机关确定的公平交易范围时,才会被税务机关调整,这种情况下的调整都将参考公平交易范围内的中间价。

 

指南还包含一些实务案例,参考了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的部分内容(该指南在BEPS行动计划发布后于2017年进行了更新),同时也参考了欧盟联合转让定价论坛(JTPF)专家组的相关结论。

印度最高法院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软件税案作出裁决


近日,印度最高法院公布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税案裁决结果,最终解决了已持续多年的有关向印度市场跨境销售软件税收规则适用的诉讼案件。

 

工程分析卓越中心诉所得税局局长案的裁决结果于3月2日公布,众多纳税人参与上诉,均对印度税务当局关于非居民供应商在印度销售软件取得的收入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观点表示质疑。

 

不过,最高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观点,即软件交易应被视为销售行为而非提供软件使用权,因此相关收入应按照印度税收协定和国内预提税规定,被视为营业收入而非特许权使用费。

 

最高法院在分析了印度各项税收协定中的第12条内容后表示:跨境向最终用户、分销商或转售商销售硬件同时附带软件时,同样适用上述结论。

英国拟立法取消适用欧盟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指令


3月3日,英国政府发布一份政策文件,提醒跨国企业注意,其计划废除英国法律中关于欧盟《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指令(IRD)》的条款。

 

2020年12月31日脱欧过渡期结束后,IRD(2003/49/EC)已不再适用于英国。IRD被《2004年金融法案》纳入英国法律并开始执行,随后被《2005年所得税法案(贸易和其他收入)》(ITTOIA)第757至767条修订。ITTOIA独立于IRD适用,因此在脱欧过渡期结束后继续豁免相关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英国法律修正案

 

如今,英国计划从2021年6月1日起,通过《2021年财政法案》废除ITTOIA的第757至767条。因此,英国企业6月1日或之后向欧盟境内关联公司支付的年度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将不再免缴英国预提税。

 

此外,根据《2004年特定利息支付免税条例》(S.I. 2004/2622)发出的“免税通知”也将被撤销。6月1日起,企业将不能凭借通知享受支付利息免缴预提税的优惠,即使通知有效期已延长至6月1日以后。

 

《2007年所得税法》(ITA)第914至917条也将被废除。这些条款规定,如果企业能够依据ITTOIA第758条规定合理证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免缴所得税,则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免缴预提税。但ITTOIA第758条废除后,企业6月1日或之后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税规定不再有合理性依据支撑。

 

废除ITTOIA第758条也受到反垄断规则的保护。如果一项付款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确保ITTOIA第758条的优惠政策能继续适用,反垄断规则将拒绝给予相关优惠。此类安排包括刻意加快付款进度实现6月1日前完成付款的情况。

 

上述变化将影响英国企业或欧盟企业在英国的常设机构向欧盟境内关联公司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

 

双边税收协定减免

 

除IRD外,英国企业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也受到英国双边税收协定体系的限制。英国与每个欧盟成员国都签订了税收协定,这些协定不会因英国退出欧盟而受到影响。

 

利息支付新规则

 

利息支付方面,欧盟成员国居民企业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申请预提税源头减免或返还。

 

有指南显示,如果欧盟企业事先已根据IRD申请减免,且利息支付方已收到“免税通知”,则该企业可致函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确认下列事项,申请适用的税收协定减免:

 

— 企业希望根据税收协定在来源地申请减免;

— 确认提出申请所依据的税收协定;

— 企业仍然是相关欧盟成员国的税收居民;以及

— 自依据IRD提出减免申请以来,税收协定下的减免相关内容没有任何变化。

 

特许权使用费新规则

 

特许权使用费方面,《所得税法案》第911节允许企业向海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仅按照相关双边税收协定(“协定税率”)规定的低税率缴纳预提税,而无需事先寻求英国税务机关的批准。

 

指南解释到,如果企业能合理地认定,付款时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则可以适用上述情况。“合理相信”测试能够确保付款方即使在无法完全确定收款方身份的情况下,也能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付款。因此,付款方可以根据收款方或中间人的保证行事,如果付款方认为这些保证构成合理相信的充分理由。

 

指南表示,协定税率在特定情况下将为零,其他情况下税率将大于零但低于基本所得税率。所有情况下,纳税人都必须咨询适用的税收协定,以确定协定税率和其他减免条件。

 

指南指出,如果欧盟成员国的居民企业认为特许权使用费缴纳的预提税超过了按照协定税率应支付的金额,那么他们有权根据税收协定提出减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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