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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影响了法官的判决?

师佳鑫 狗熊会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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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佳鑫,中山大学数学学院统计学专业2019级本科生。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官在做出刑事判决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中“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法官根据事实进行判断;“以法律为准绳”则是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理解、运用法律。这是法官职业对法官的理性要求的必然。

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法官通常需要在信息、空间和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对犯罪事实的评估往往会受到各方因素的影响。卡多佐在《司法性质的过程》一书中指出:在司法过程中一些因素在起作用,在意识的深层还有其他一些力量,喜好和厌恶、偏好和偏见、本能、情感、习惯和信念等影响法官适用法律过程。美国学者布莱克在《社会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构建案件社会学理论。作为一种法律的微观社会学,其以具体法律案件为分析对象,通过与案件判决结果相关的社会结构特征来分析案件和预测案件的判决。案件社会学理论认为在法定的量刑情节之外,案件的社会结构因素也会对法官量刑产生影响。当事人的性别、籍贯、年龄、学历、职业等是案件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也有学者认同该观点。有学者指出在法定的量刑情节之外,存在诸多因素影响法官判决。这些因素从不同主体出发,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 当事人层面的社会特征性因素,如性别、年龄、种族、籍贯、教育程度等;

  2. 法官层面的主体性因素,如个人经历、判案经验等;

  3. 其他外部因素,如法院规模、外部舆论等。

臧冬斌在《量刑的合理性与量刑方法的科学性》中阐释了量刑正义是刑事裁判正义的最终体现,量刑的公正对于司法公正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基于上述中外学者的著述,我们接下来在法学领域的实证研究中探寻上述法外因素是否真正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一、The Interaction of Race, Gender, and Age in Criminal Sentencing: The Punishment Cost of Being Young, Black, and Male.

1. 摘要

以往研究中关于判刑的理论和研究过度简化了种族、性别和年龄在司法决策中的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提出了一个关于司法决策的 "重点关注 "理论,以构建关于这些社会地位对判刑的影响的假设,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组合的。通过分析宾夕法尼亚州1989-1992年的全州判刑结果,我们发现,扣除控制因素后。(1)年轻的黑人男性被判处的刑罚比其他任何群体都要严厉,(2)种族对年轻男性而不是年长男性的判决影响最大,(3)罪犯的年龄对判决的影响在男性中比女性大,以及(4)种族、性别和年龄的主要影响与某些年龄-种族-性别组合的判决结果的巨大差异相比是比较温和的。这些结果表明,考虑种族、性别和年龄对判刑的共同影响,以及使用交互式而非加成式模型的重要性。

2. 引言

种族、性别和年龄是美国社会分层和区分的重要社会地位。大量的研究考察了种族和性别对判决结果的独立影响,越来越多的研究考察了他们的联合影响。然而,先前的研究忽略了这三种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和年龄--可能相互影响刑事被告的判罚的方式。

本文使用宾夕法尼亚州1989-1992年的全州数据来研究种族、年龄和性别对司法判决的影响,特别是关注这些因素如何相互影响。主要的研究问题是,在这三个重要的社会地位的基础上,除去法律规定的因素外,刑事处罚形式的社会控制是否被单独地和组合地调动起来?特别关注的是,相对于年轻的白人男性和其他种族-性别-年龄组(即,相对于两个种族的老年罪犯以及年轻和老年女性),年轻的黑人男性是否受到特别严厉的判决?

3.数据

a.数据说明与样本

本文分析了宾夕法尼亚州1989-1992年被定罪的非死刑犯的判决结果数据。这些数据提供了关于判刑的详细信息,以及关于犯罪类型、严重程度、前科、定罪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判刑决定的罪犯相关和法院背景变量的异常完整和具体的信息。研究样本一共包括139000个案件。

b.变量说明与描述性统计数据

表1是本文分析中使用的因变量和自变量,并描述了其编码。其中因变量为一个两阶段的决策过程,一是否监禁罪犯,二最少监禁时长。自变量包括法外因素(年龄、性别、种族)和法律因素(犯罪记录,犯罪类型及严重程度)。附录A中表1和表2分别是对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和变量间相关性分析,表明黑人和男性更有可能被监禁并被判处更长的刑期。此外,黑人和男性的犯罪严重程度平均较高,而且以前的记录也较长。

4.研究方法与结果

a.研究方法

根据两阶段中因变量是离散0-1型变量和连续型变量,本文分别对应建立logit回归模型和经典线性回归模型。具体用监禁(“入/出”决定)的Logit模型和最低监禁时间的普通最小二乘法(OLS)模型分别研究年龄、种族和性别在这两个阶段的作用。将入狱/出狱编码为二分变量,其中缓刑等于0,县监狱或州监狱的监禁等于1。长度模型中包括监禁案件。

b.结果

表2-6是两阶段模型的统计学结果。结果显示,黑人和男性更有可能被监禁并被判处更长的刑期。首先,年龄对量刑的影响取决于被告的性别,在较小的程度上取决于种族。在男性中,年轻的罪犯比年长的罪犯判得更重,而在女性罪犯中,年龄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第二,种族对量刑的影响在男性中是以年龄为背景的,但在女性中不是。在男性中,对黑人比白人被告更严厉的判决只发生在年轻的成年罪犯中;年长的黑人和年长的白人被告得到的判决相似。相反,在女性中,种族效应在所有年龄段都持续存在年轻和年长的黑人女性被告被判处比年轻和年长的白人被告更严厉的刑罚。第三,在所有的比较中,年轻的黑人男性比任何其他种族、年龄和性别组合得到更严厉的判决。这一强有力的发现对入狱/出狱和刑期决定都是适用的。

(以表2为例)

5.总结

本文研究表明,在对刑事被告的判决中,存在着种族、性别和年龄的重要的独立和互动影响。除了前科和犯罪严重性的强烈影响外,男性、黑人和年轻(大约20岁出头到30岁出头)的罪犯比女性、白人和中年或老年的被告被判刑更严厉。同时存在重要的种族-年龄和年龄-性别的相互作用。

二、Identifying Judicial Empathy: Does Having Daughters Cause Judges to Rule for Women’s Issues?

1. 摘要

本文考虑了个人关系是否会影响法官裁决案件的方式。为此,利用孩子的性别这一自然实验来确定有女儿对法官投票的影响。利用美国上诉法院法官家庭生活的新数据,研究发现,在法官有多少孩子的条件下,与只有儿子的法官相比,有女儿的法官在性别问题上始终以更多的女性主义方式投票。这一结果经受住了一系列的稳健性测试。更广泛地说,这一结果表明,个人经历会影响法官如何做出决定,这是一篇表明同情心可能确实是法官如何决定案件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文章。

2. 引言

本文研究不同于党派、种族或性别的法官层面的个人关系可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决。具体关注在个人关系中的生女儿问题上。养育女儿不仅可以使法官改变自己的实质性立场(例如,在性别问题上变得更加进步),而且还可以避免与其他类型关系相关的同质性问题。此篇文章采用了一个关于联邦法官家庭的新数据集和一个关于近1,000个性别相关案件的新数据集,表明在孩子数量固定的条件下,至少有一个女儿的法官在性别问题上比有儿子的法官投票更自由。

3. 数据

a.数据说明与描述性统计数据

本文研究了美国上诉法院224名法官的生育数据对华盛顿州1996年至2002年的990个与性别有关的案件的2764张投票,其中案件涉及对妇女的歧视或妇女的权利。解释变量为法官是否拥有女儿的类别变量的其他控制变量,如党派,子女数量等。文章中表2描述了224名法官生育情况的描述性统计。这些法官平均每人有2.47个孩子,共和党人平均比民主党人有更多的孩子。女法官的子女数往往比男法官少 (1.58对2.66)。因变量是各位法官对与性别有关的案件的投票情况。图1描述了在与性别有关的案件中,法官在自由主义或女权主义方向上的投票比例。



4. 研究方法与结果

a.研究方法

本文使用加权最小二乘法(WLS)回归,以每个法官在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方向上的案件比例作为结果变量,并以每位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加权。

b.结果

表2比较了具有相同子女数量的法官中没有女儿和有五个女儿的投票差异。模型显示,在孩子总数的条件下,女孩的数量从无到有,平均转化为法官在性别相关案件中投票支持女权主义的比例增加9%。从零到两个女孩,从零到三个女孩,从零到五个女孩,都可以得到类似的结果。这表明,拥有女儿的影响是强大而显著的。至少有一个女儿会使法官投票支持女权主义的案件比例增加约7%。

5.总结

关于司法审判的政治学研究大多集中在两个重要属性的决策影响上:偏好(例如,法律哲学、意识形态)和当事人特征(例如,种族、性别)。但包括与近亲的接触在内的个人关系和经历也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法官是如何决定案件的。本文提出了个人关系事实上可以影响法官的投票的证据。孩子是女儿而不是儿子的法官更有可能做出自由主义的决定,可能是因为拥有女儿会使法官了解妇女问题。这些结果与国会背景下的类似研究以及公共舆论背景下的研究是一致的。本文用女儿作为例子,主要是因为它允许我们避免同质性的问题。与此相关的是,有女儿的影响主要在案件中有性别维度的情况下起作用。事实上,有女儿的研究实验所显示的是,个人关系的变革性影响不是,也不需要局限于一个群体或一个部分。

总结与讨论

什么影响了法官的判决?上述法学领域中的实证研究给出了可求证的回答。当事人的社会特征,法官的个性与经历,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案件社会结构因素都会对法官的判断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可以概括为被告人罪行较轻时,法官比较容易受到社会结构因素影响,罪行较重时法官往往严守中立。同时,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程度在不同案件中是有差别的。在法律处罚的边缘,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程度较大;在法律的核心地带,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程度较小。由于司法领域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即使一些法外因素只对判罚产生轻微的影响,对法律的确定性、公正性和社会正义观也是一种极大的挑战。因此,对法外因素的影响进行控制和引导,减少其对量刑的不良影响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 [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 胡昌明:《被告人身份差异对量刑的影响:基于 1060 份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清华法学,2018年第4期。

[4] 臧冬斌:《量刑的合理性与量刑方法的科学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第1页。

[5] Steffensmeier, Darrell, J. T. U. and Kramer, J. (1998), The interaction of race, gender, and age in criminal sentencing: The punishment cost of being young, black, and male, Criminology,36,763-798.

[6] Glynn, A. N. and Sen, M. (2015), “Identifying judicial empathy: does having daughters cause judges to rule for women’s issues?”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59, 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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