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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如何避免被伤害?
来源:转自公众号redfoxzhuof
8月16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詹肇成、刘勋律师被控妨碍作证罪一案,引起广泛热议。几乎每年都有辩护律师“不慎”被指控为妨碍作证罪,“306条款”成为律师调查取证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可能无罪、轻罪、它罪、从轻、减轻的证据,一方面可以申请办案机关调取,另一方面也可以自行调查。不过,辩护律师自行调取证据,应该尽量规避“妨碍作证罪”的“306条款”。律师调取书证等客观证据危险不大,但调取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就需要“第三方”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一般都会“自证清白”,例如两名侦查人员询问、向嫌疑人告知其权利义务、要其审查笔录内容并签署“与我说的一致”与“侦查人员保证了我休息与饮水”,甚至还要全程录音录像。辩护律师也应该全面学习侦查机关调取口供的流程——侦查人员是为了规避非法取证,辩护律师为了规避妨碍作证。辩护律师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制作完整的笔录、告知被询问人员证人的权利义务、让他们核对后签署“与我说的一致”甚至让其自书笔录。当然,辩护律师让证人到办案机关做笔录或者借助公证处公证,也是重要的“安全调查”方式。
辩护律师第一次见到证人,最好是在办案机关,或者是在公证处。辩护律师直接与证人接触,很容易在证人“翻供”后被办案机关视为“串供诱供”,从而遭受“306条款”伤害。律师要学会自我保护,这样才能帮助他人。
许褚赤膊上阵多中了几箭,鲁迅说“活该,谁叫你不穿盔甲”。辩护律师要避免“多中几箭”,需要穿上法律的“盔甲”。既然公权力的侦查机关都懂得如何规避“非法取证”,那么私权利的辩护律师更要懂得如何借助“第三方”来避免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