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监察委员会来了,律师该怎么样接他们办的案子?

2017-03-24 华辩网

写在开篇前——劳累的情怀

我始终信奉这么一句话:因为我来了,所以不同了。

做法官时,有人热衷于调解,案结事了,我著文诉讼调解对规则之治是有冲击的;在纪委时,有人跟着喊口号,朗朗上口,我指出这些口号存在逻辑上的弊病;现在做律师了,我又不想整日追逐蝇头小利,更不愿勾兑,做一个有情怀的律师是我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历朝历代,最大的腐败都是吏治的腐败,也只有吏治顺了、清了、正了,才能看到法治的希望,从这个角度来讲,纪检人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沉甸甸的,纪检人是法治大旗的旗手之一。

有人认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我不以为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才应当是切入点。

监察体制改革对律师刑辩业务的影响

监察体制改革如暴风骤雨般来临,速度之迅猛、力度之强硬让许多人措手不及,它势必对包括反腐败斗争在内的方方面面产生直接的、深刻的、长期的影响。律师刑辩业务也不例外,甚至是一场颠覆性的变革。

一、刑辩空间在一些案件上极有可能被挤压

检察院的两反等部门并入纪委后,使得原本在体制内处于强势地位的纪委变成了巨无霸,监察对象拓宽了,监察手段丰富了,监察力量夯实了,而与此同时,内控制度与外部监督在短期内难以建立与完善。特别是纪委高度集权的权力运行模式、高度强调技术服从政治的整体氛围,极有可能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或过

一些案件,调查要适可而止、蜻蜓点水;另一些案件,要穷根究底,深挖猛挖,坚决移送。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刑辩业务总量看似可能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实际上,刑辩的空间会有相当幅度的缩水。

1.监察委与司法机关协调衔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不断摸索、改进的过程,司法机关的干警与业务工作都是监察委的监察对象和范围,而正是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使得监察委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和衔接上处于绝对优势,检察院、法院很难树立制约的决心和勇气。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决定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这项内容从文义解释出发,应该是 49 30817 49 15231 0 0 4399 0 0:00:07 0:00:03 0:00:04 4399定检察院将来对监察委移送的案件没有审查权,只能提起公诉。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检察系统将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专门与监察委进行办案衔接,极有可能职务犯罪监察部会有补充侦查权。

我个人认为,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权应谨慎行使,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已经移出去了,再在检察院成立相关机构难免有越俎代庖、浪费资源之嫌,更何况,改革之前检察院反贪、批捕、公诉协调衔接本身就是通畅的;另一方面,补充侦查的情形应严格限定,不能随意启动程序,应该以退回监察委为主,自行补充侦查为辅。

3.自案件移送检察院起到法院判决生效,纪委、监察委的监督会是全天候的,一定情况下,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司法程序变成走过场,律师的辩护将会变得苍白无力,直接影响当事人聘请律师辩护的动力和信心。

二、小律所的职务犯罪案件案源可能会进一步萎缩

由于监察委的强势登场,刑辩的效果会打一定的折扣,特别是本地的小所可能难以取得较好地成绩。县域范围内的小所,更多的要顾及与本地监察委、法检两院长久的关系,不敢全力以赴、撕破脸面辩护,即便是他们据理力争,可能获认可的程度也很有限。

与此同时,大所、名律师在职务犯罪领域将获得更加充足的案源和发展空间。在本地律所难以获得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转而求助外地大所、名律师。

辩护的战线会拉得更长,很有可能一审请的是本地小所律师,效果不佳,二审转变思路,聘请大所、名律师,甚至延伸到再审程序。监察委、法检两院可能会顾及大所、名律师的影响力,在一些情况下予以妥协。

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既具有法院审判工作经验,又具有纪委纪律审查工作经历的律师将愈来愈被关注,以本人为例,从纪委下海以后,慕名而来的大到厅级干部,小到科级干部,均有咨询、委托。

三、刑辩实效难度可能会越来越大

1.介入难度大。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决定,监察委可以采取包括“留置”在内的十二项措施,而目前关于“留置”的内涵和外延都还没有明确。

纪委与监察委又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一些情况下,很难厘清究竟是纪委的纪律审查还是监察委的职务犯罪侦查,更何况,一些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本身就难以区分。这就给了纪委、监察委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律师及时介入,为当事人提供高效法律服务带来了障碍。

如纪委以违反生活纪律为由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违纪对象还有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律师介入的时间应该如何确定就值得商榷。

我个人建议在党纪和法律中进一步明确纪律审查中,违纪嫌疑人可以自被纪检部门第一次谈话或被留置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这里的第一次谈话有可能是在初核阶段,也有可能是在调查阶段(有的案件未经谈话及立案调查)。

2.取得实效难度大。按照当前纪委纪律审查做法,一般在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前,便以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这种做法有一个很大的弊端,特别是对那么仅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违纪行为的人。一方面,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另一方面,其有关违法的事实已经被纪委的党纪处分决定书确定。如果,检察院不诉或法院宣告无罪,那么,纪委就会陷入被动状况。

法检两院要改变纪委的认定就会十分谨慎,律师想完全扭转局面也会相当困难。这也就要求,律师横向把刑辩战线拉到纪委,纵向要考虑二审、甚至再审,摆脱行政区划限制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执业风险增大。律师刑辩业务本身就是高风险、高压力的现状,而监察体制改革后,刑事律师要想实现自身价值,真正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势必会与纪委、监察委、法检两院有摩擦,这份得罪人的差使风险与律师的敬业程度正相关。现行体制下,对纪委、监察委的监督制衡机制还处在探索阶段。

无论如何,监察体制改革使得纪检人、法检人与律师成为职业共同体,纪检干部要学习法律,律师要学习纪律,并掌握纪律审查的模式与特点。

作者:刘彦

来源:法律读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