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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异地审查:以良知与责任为支撑

2017-04-22 华辩网

古今中外的法制史证明,冤错案件的发生有时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如何对待,如何纠正?

对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言,司法为民是我们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司法为民应当既包括公正司法,依法惩罚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做到有罪必罚,以确保国家安全、人民安居乐业;又包括依法发现和纠正各种错判的冤错案件,做到有错必纠,以确保被冤错的当事人的利益能依法得到及时救济。有罪必罚有错必纠从司法性质上是同等重要的,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以不同的司法程序担当着保障和推进社会公正的基本职能。因此,我们需要高度认清冤错案件的严重危害性,树立有错必纠理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改革方向,要求健全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实践中,在刑事申诉领域的申诉权保障、发现与纠正冤错案件机制仍有待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难、立案难、纠正难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致使有的冤错案件得不到救济,不能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总结了申诉难的经验教训,经过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经法院指定异地再审,排除了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纠正了一系列冤错案件,大大地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6313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说,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每一份申诉材料,发现有冤错可能的及时调查处理。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勇于自我纠错2016720,在长春召开的第14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再次重申,落实刑事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健全公开审查和异地审查制度

 笔者认为,建立健全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创举,也是司法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获得感的重要体现。当然,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解决的仅是案件管辖问题,但是否能及时发现与纠正冤错,关键在于承办法官、检察官如何作为。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有了良法还要依靠法官、检察官的良知与作为,才能达到善治的目的。良知,是法官、检察官内心的一种道德守衡,是进行利益权衡和价值选择的重要依托。司法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法官、检察官判断是非善恶的过程,就是艰难复杂的选择过程。对一个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与不立案、改判与不改判,在法律框架内,尽管其内心世界是自由的,但是,唯有本着良知的选择才具有正当性。一个具有高尚道德、职业良知的法官、检察官,其必然会对冤错案件当事人具有恻隐之心,能够换位思考,深切体会冤狱的苦难境遇和家属亲友的焦虑心情,从而便会认真去探明案件中的真相,有冤伸冤,有错纠错。加之,刑事申诉一般都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后的案件,承办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官、检察官要通过重新审查,从中发现原审在诉讼程序上、定罪量刑实体上有无冤错,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因此,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不仅要在业务上是谙熟法律的专家,还要在工作态度上具有“工匠精神”。所谓工匠精神,就是指热爱自己的事业,对工作高度负责,精雕细刻,精益求精,代表着一种精神和气质,体现着一种荣誉和责任。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迫切需要工匠精神,要有办理案件精益求精的极致追求,一丝不苟地融入到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从中发现问题,探索真伪,从而生产出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合格产品。刑事申诉案件的合格产品,意味着要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真相的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着力发现与纠正冤错案件。

中央政法委20137月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最高法、最高检先后颁布了防范与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这些意见都把有冤错可能确有冤错可能作为对刑事申诉案件是否立案复查的标准。从词语含义的角度考查,可能是一种不确定的指向、表示、预计可以实现的可能性,也就是指的可能成为现实的属性。这就是说,根据刑事申诉案件中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经审查发现有冤错可能的,就应当及时立案复查;对确有冤错的,就应当及时纠正。刑事申诉是一种冤错案件的救济程序,只能把立案标准定在“可能”是冤错的低标准上,而不能定在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是冤错案件的高标准上。

 因此,实践中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去审查案件,只要当事人能提供证据印证申诉理由是客观存在的,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存疑的,就应当视为该案有冤错的可能,便应予以立案复查再审,实事求是地有错必纠,以防止冤错案件继续危害人权和伤害司法公信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文:赵长青,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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