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明确多项公安执法规范细则【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17最新版本)】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编 办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立案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六章 勘验、检查 第七章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
第八章 搜查 第九章 扣押和调取证据 第十章 鉴定
第十一章 辨认 第十二章 查询、冻结 第十三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十四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十五章 缉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第十七章 拘传
第十八章 取保候审 第十九章 监视居住 第二十章 拘留
第二十一章 逮捕 第二十二章 羁押
第二十三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 办案协作 第二十五章 审查判断证据第二十六章 侦查终结 第二十七章 补充侦查第二编 办理行政案件
第二十八章 管辖 第二十九章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
第三十章 受案 第三十一章 回避 第三十二章 询问
第三十三章 勘验、检查 第三十四章 扣押
第三十五章 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六章 抽样取证
第三十七章 鉴定、检测、检验 第三十八章 辨认
第三十九章 治安调解 第四十章 听证 第四十一章 决定行政处罚第四十二章 处理涉案财物 第四十三章 执行 第四十四章 案件终结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d0510vqr3zo&width=500&height=375&auto=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
(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5)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5.修订
本细则每年进行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
1-0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第23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