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二审:删除检方不起诉“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表述”
监察法草案二审:留置后单位和家属均应被通知;增加规定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删除检方决定不起诉“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表述;技术调查措施采用范围删除“失职渎职”。
【监察法草案二审稿:留置后单位和家属均应被通知】监察法草案22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6月,草案经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11月7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次二审稿中关于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通知单位、家属等规定进一步完善,修改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将之前的通知“单位或家属”修改为“单位和家属”。同时将原来的“除有碍调查情形的”到底是什么情形,予以明确。
【监察法草案增加规定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22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监察法草案二审稿,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保障被调查人的人身财产合法权利内容:如“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的财务、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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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删除检察机关不起诉“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表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京开幕,提请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二审稿中,删除了草案一审稿中,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的表述。
今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监察法草案,11月7日曾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第四十五条中:“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修改情况汇报中提出,对于这一条款,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属内部工作沟通,建议本法不作规定。经研究,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监察法草案二审稿中,相应条款为第四十七条,具体表述为:“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监察法草案二审:技术调查措施采用范围删除“失职渎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京开幕,提请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二审稿提出,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今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监察法草案,11月7日曾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第二十九条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二审稿修改情况汇报中提出,对于这一条款,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严格规范技术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经研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增加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