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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流程合规监管要点

滴水司南 药渡 2022-10-11

来源:药渡
撰文:滴水司南    编辑:丸子



为构建科学、有效的疫苗生产流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疫苗产品特性和疫苗监管要求,2022年7月8日,国家药监局官网重磅发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55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提升疫苗监管质量管理水平,全面识别了疫苗从研制、生产、流通等诸环节全过程中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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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监管的特殊性和监管难点


疫苗作为生物制品中的一种,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是一种特殊的药品,和人们的健康直接相关。疫苗涉及到了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和一般药品相比,其在研发、注册、生产、经营及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具有特殊的管理要求。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除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疫苗管理法》。

近几年出现的一些疫苗相关药害事件,让我们对疫苗的安全性更加关注。2018年长春长生疫苗药害事件,使得人民群众对国产疫苗的信心跌入谷底,也对监管的失位提出了诸多质疑。经调查,长春长生公司在生产人用冻干狂犬病疫苗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编造生产和检验记录、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涉嫌犯罪;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7月3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长春长生公司在疫苗生产中的造假行为伤天害理,性质极其恶劣,必须重拳打击!要以此次整顿为契机,抓紧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疫苗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监管体制的方案,构建确保群众用药安全的长效机制。”

长生生物疫苗案使得疫苗立法获得民意和舆论的支持,有习总书记“四个最严”改革药品行业的决心,一切都就绪了,加速推进国家在加快疫苗监管的决心,以此为契机深刻反思并作出改革,从根本上治理,推动疫苗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2019年12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疫苗管理法》,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法者施以最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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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研发、生产、流通、使用

全流程合规监管要点


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够依靠自身能力解决全部计划免疫疫苗的国家之一,正在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一整套从疫苗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技术法规,并建立了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的疫苗国家监管体系。我国两次(2010 年 12 月和 2014 年 4 月)通过 WHO 对我国的疫苗监管体系(NRA)职能评估。2022年7月14日,WHO对我国疫苗国家监管体系再次开展评估,本次国家局发布的《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可能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第三次对我国国家疫苗监管体系评估有关,近年来,我国完善了疫苗等药品监管法规体系,健全了各项法规和指导原则。


阶段

合规监管要点

生产阶段

监管检查(GMP符合性检查)

亮点1:5个关键岗位人员入职门槛提升

1)    5个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药品严重失信人员不得担任上述职务。

2)    持有人的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疫苗领域生产质量管理经验,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    负责疫苗流通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在疫苗流通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亮点2:疫苗可以委托生(含分段生产)

委托生产的范围应当是疫苗生产的全部工序,必要时,委托生产多联多价疫苗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是疫苗原液生产阶段或者制剂生产阶段。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并在完成相应《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变更后,由委托方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和举报中心提出申请。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疫苗品种,持有人可提出疫苗委托生产申请:

1)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储备需要,且认为持有人现有生产能力无法满足需求的;

2)    国务院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急需,且认为持有人现有生产能力无法满足需求的;如对新冠疫苗紧急情况的委托生产进行了规定,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经国家药品监督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委托生产,从而可以解决紧急情况下,生产能力不足的问题。

3)    生产多联多价疫苗的。

流通阶段

亮点1:批签发制度

我国对全部上市疫苗实施批签发,即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亮点2:更关注疫苗储存、运输

1)    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行配送疫苗,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并对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2)    持有人可委托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储存条件的企业配送、区域仓储疫苗。持有人应当对疫苗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进行评估,严格控制配送企业数量,保证配送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持有人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选取疫苗区域配送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

3)    疫苗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及血液制品生产等特殊情形所需的疫苗,相关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可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购。

使用阶段

亮点1: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持有人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通过“国家药品智慧监管平台的药品业务管理系统”上传上年度的质量年度报告。

亮点2:上市后变更研究

持有人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确定变更分类,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亮点3:上市后监督检查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疫苗检查中心对在产的疫苗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开展巡查,并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疫苗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2)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销售进口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疫苗巡查和抽查工作;对疫苗配送企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疫苗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进行延伸监督检查。

3)    市、县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亮点4:上市后监测和安全性评价技术工作

药品评价机构负责起草疫苗上市后监测和安全性评价有关规定和指导原则,并依职责开展疫苗上市后监测和安全性评价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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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落地实施后,对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每一个环节的任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都从严惩处,进一步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体系的建设,疫苗生产企业和MAH应汲取2018年长生药害事件的教训,重视完善疫苗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合规义务。




参考文献
[1] www.npc.gov.cn、威科先行、www.nmpa.gov.c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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