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毛变烧毛,美容还是毁容啊?!
新闻妹在网上看到一张脱毛的图。给大家看一下哈↓↓可是没想到,这事儿啊在桂林真实发生了。脑补黑线。。。
(图源网络)
一名女演员去一家美容院做腿部激光脱毛手术,结果被美容师灼伤,被害人范某将美容机构起诉到了法院。
(PS:↑↑看到没看到没……相似度90%有木有哇)
范某是桂林市一杂技演员,2015年10月25日,她在桂林市秀峰区丽中路一家美容店进行激光脱腿毛手术。不料在手术过程中却发生了意外。
原告辩护人:
美容师在没有告知本人有任何危险的情况下,进行了激光脱毛手术,并且手术的时候将我的双眼蒙住,等我有疼痛感的时候,腿已经烫伤变黑了。
发现自己整个小腿被灼伤,黑乎乎的一片,范某吓坏了,她立即赶到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医生诊断为二级灼伤。受伤后,范某只能在家养伤,两个月不能出门,不能下床,更无法工作。
作为一名杂技演员,范某认为腿上因灼伤导致的黑色素至今未消退,影响其职业生涯,美容店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
根据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害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黄强: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实施的激光脱毛术,已具有明显的创伤性,也就是属于医疗美容的范围,也就是说其所实施的激光脱毛术已经超过了其营业的范畴。
在庭审现场,美容店承认,超出范围经营自己存在过错,对范某的美容事故表示同情,愿意承担范某的医疗费用2900元,但美容店认为范某提出的营养费、误工费没有实际支出,美容店一方不予认可。
美容店辩护律师 广西启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唐增俐:
既然是诉讼到人民法院,我们就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庭审中就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这几项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也就是说在医院没有出具证明,所以这一块呢我们就不认可。
经法庭依法审理,双方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休庭后,被害人范某将进一步举证,要求美容店进行赔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择期进行宣判。
记者|郭超玲 于永军 雷娜 黄强
编辑|吴丹青
广西新闻频道新媒体出品
看新闻,“写评论”
发表您的看法
▼
每周我们将会精选出5个留言
价值百元的好礼等你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