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一条的解构分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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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强
如何实现“尊重”?
共同第一条使用“尊重”(respect)一词,而不是更为常用的“遵守”(comply with)等类似词汇,实质上为各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遵守”相比,“尊重”一词更强调内心认同和主观意愿,而不依赖于外在力量的强迫。事实上,正如路易斯·亨金所说,外部强制“并不是确保法律得到遵守的唯一方法,甚至不是主要的方法”。任何外部约束机制都不如唤起内心主动守法的意识,这一点对《日内瓦公约》乃至整个国际人道法来说尤为重要。
路易斯·亨金(1917年-2010年)
美国当代著名国际法学家
长期以来,由于强制执行及制裁机制的不足,国际人道法的有效性一直受到怀疑,现实主义者认为它有严重理想化的倾向,更严厉的批评者甚至认为,国际人道法从头到尾都是伪善的。然而大量事实已表明,守法之人通常并非出于对制裁的畏惧,而制裁也不足以震慑真正的犯罪者。那么,各缔约国应如何来实现对《日内瓦公约》的尊重呢?
约文普及
知晓法律是尊重法律的前提。重要的是,各缔约国应让全体国民意识到,日内瓦四公约所体现的是法律规则而非道德宣言。正如ICRC出版的《战争中的法律保护》一书中所言:“在多数情况下,只要人们认识到国际人道法是由各国和国际社会接受的适用于武装冲突中的法律,而不仅是职业空想家某些善良的愿望,他们就会愿意遵守这一法律。” 因此,恰当的普及和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至关重要。考虑到这一点,各公约的执行部分均包含有一个共同条款,规定了普及约文的义务:
“各缔约国在平时及战时应在各该国尽量广泛传播本公约之约文,尤应在其军事,并如可能时在公民教育计划中,包括本公约之学习,俾本公约之原则为全体人民,尤其武装战斗部队、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所周知。”
就这项义务而言,首先,约文传播之首要对象是武装部队,公约能否得到有效遵守和实行与之紧密相关。各缔约国应将公约的内容纳入军事教育计划,以便武装部队全体人员周知。除此以外,公约还为相当等级的指挥官施加了额外的义务,规定“冲突各方应通过其总司令保证以上条款之详细执行”。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对此又进一步加以补充和细化(第87条),特别要求“于必要时有法律顾问,对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适用以及就此问题发给武装部队的适当指示,向相当等级的军事司令官提供意见”(第82条)。
其次,应向平民居民传播约文,鼓励平民进行相关学习。这一点之所以重要,除了平民应当知晓武装冲突期间国际人道法赋予的各项保护和限制外,还因为他们可能是武装部队或其他非国家武装团体成员的潜在来源。必须强调的是,尽管有“如可能时”这一限定语,但这并不意味着将公约之学习纳入公民教育计划是一个可选项,而是考虑到某些联邦国家的中央政府可能在教育事项上没有这种权力。实践中,这项义务的履行可以更为多样化。例如,截至2015年9月,世界上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07个国家建立了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其职责中很重要的一项就包括普及和传播国际人道法;再如,ICRC建立了探索人道法国际项目,旨在向13至18岁的青少年介绍国际人道法的基本规则,并在超过60个国家中成功推行。
最后,传播约文的义务涵盖平时与战时。此外,各缔约国还应相互通知本公约的正式译文,同时包括该国实施公约的法律和规则。这项义务亦由传播义务衍生而来。
规范内化
规范内化(norms internalization)是尊重法律的核心。实践已表明,知晓法律并不必然导致守法的结果。战场上的士兵受环境、心理、情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原始的暴力冲动很容易压制理性判断,从而带来严重后果。在2005年举世震惊的“哈迪塞屠杀”事件中,遭遇路边炸弹袭击的美国海军陆战队员由于过激反应和报复心态,随后枪杀了24名伊拉克平民,其中还包括2岁左右的儿童。因此,重要的是将国际人道法训练成为士兵的本能反应,使其成为第二天性,而不是给士兵口袋里装上写满《日内瓦公约》规定的小卡片,这就是规范的内化。
然而,在《孤独的幸存者》一书中,作者(前海豹突击队员)在谈到以国际人道法为核心的交战规则时,却描绘了战场上士兵的真实心态:
“这些规则非常明确:除非我们受到攻击,或者已经明确地辨认出敌人及其敌对意图,否则不得开火。这非常光明磊落。但是这究竟将美国士兵置于何地呢?他们可能已经连续执勤数天,不断遭到射击,一直在躲避火箭弹和简易炸弹的攻击,蒙受了伤亡,已经筋疲力尽,而且可能还有点惊慌……”
正是战场上士兵的这种处境,让人们很容易接受降低守法标准是正当的。这反映出一种普遍的自我矛盾心态:人们对于和平时期的非法杀戮行为零容忍,却对武装冲突期间的相同行为抱以更大的宽容,将其作为战争的副产品而理所当然地接受。其严重后果在越战期间臭名昭著的“美莱村大屠杀”中得到了充分反映,参与屠杀的许多美军士兵都将其归咎于受害者的命运不济。事后的调查表明,这正是因为国际人道法从未通过训练内化到他们的行为之中。
美莱村大屠杀中,这张照片拍摄完之后,照片中的妇孺立刻死于枪口之下
规范的内化有助于为国际人道法创造良好的遵守环境,能够塑造武装部队整体的行为模式,从而对个体的行为产生积极影响,特别是在两难的境地中做出恰当的选择。[1]
[1] 2005年在阿富汗开展的“红翼行动”中,含《孤独的幸存者》的作者在内的四名海豹突击队员在执行先期侦察任务时被三名当地牧羊人发现。在杀与不杀之间犹豫时,四名士兵最终投票决定,由于一人弃权,该书作者投下了关键的一票,主张将三人放走。结果三个牧羊人很快就将四名海豹队员的行踪报告给了塔利班。在随后的突围战斗中,除作者外,其余三人全部阵亡。坦率地讲,这样的结果确实会极大地影响国际人道法的说服力,这也是当代不对称冲突带给国际人道法的挑战之一。
违法制裁
违法制裁是尊重法律的保障。但因为现实的制约,这种保障是有限度的,是促进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辅助方法。希腊的悲剧作家埃斯库罗斯曾有一句名言:“在战争中,真相是第一个牺牲品。”由于证据不易获得和保存,大量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无法通过法律机制得到有效制裁,这也是批评者们质疑国际人道法有效性的根据之一。在前述“哈迪塞屠杀”事件中,犯罪的士兵就险些逃脱法律的惩罚,因为最初的报告显示,15名平民在路边炸弹爆炸中死亡,另有9名叛乱分子在交火中被击毙。这种机制上的“缺陷”虽并非国际人道法所独有,却因为武装冲突的存在而被严重放大。事实上,与惩罚和威慑相比,国际人道法中的制裁机制更重要的作用是营造守法的氛围,表明结束有罪无罚现象的决心,并重申行为的准则。因此,就像路易斯·亨金所期望的,真正“有效的法律系统并不是一个尽可能多地惩罚违法者的系统,而是一个只有少量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惩罚的系统”,应依靠制裁以外的其他方式来阻止潜在的违法者。
我们不能单纯依赖制裁机制来促进守法,但也不能认为这种机制可有可无。盲目的失望或者过高的期待都会形成偏见,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到这种机制所能发挥的作用。尽管日内瓦四公约中大多数都被视为哈特所说的“初级规则”,但仍有几项关键规定对违法行为做出响应。它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必要立法将所列之严重破坏公约的行为犯罪化,建立普遍管辖权对行为人加以刑事制裁(第49-50条),甚至为这类行为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第51条)。
总而言之,实现共同第一条所说的“尊重”,是内外因素合力的结果,而且以内因为主导,外因为辅助。要更好地遵守《日内瓦公约》,必须唤起人们内心的认同和信任。与传播国际人道法和制裁违法行为相比,规范的内化是更为艰难的工作。正如ICRC所说:
“与不懂规则的人相比,那些了解规则、但已经认为规则无用的人或许更加危险,因为克服无知比克服悲观容易。”
李强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军事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军事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涉台法律研究会理事、并担任第二届空军法律战专家组成员(2015年6月—2020年6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主要著作包括:《军事占领制度研究》(独著)和《国际条约法》(合著),参编《军事法学》(第二版)和《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研究》等,并发表论文和译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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