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人道法模拟法庭——案例导读 (下)
文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刘欣燕
那么针对三项具体的指控,控辩双方又当如何应对呢?这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尚处于确认指控阶段,目的是确认指控而非定罪,因此对证据的要求与审判阶段不同。在此阶段检察官应就每一项指控提出充足证据,证明有实质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其次,对于每一项指控,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应分两步走:一是指控中的罪名是否成立;二是被告应否对指控的罪名承担个人刑事责任。
1. 强奸罪是否成立?阿米尔作为指挥官是否应对该罪行承担责任?
当时A国政府与A国解放军(简称"解放军")之间存在着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在该冲突存续期间,国内发生了一次示威游行,而被指称的强奸行为正是发生在此次游行后搜捕示威者的过程中。因此,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强奸行为是否与A国当时存在的国内武装冲突有关是首先需要辩论的问题。如果法官相信强奸行为与当时的国内武装冲突无关,则不能构成《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战争罪。
其次,关于强奸罪的证据,受害者本人的证言和媒体报导是否满足确认指控罪名阶段的要求也可以探讨。
再次,即便上述两点都成立,但阿米尔将军毕竟不是强奸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要想让阿米尔为其属下的强奸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证明基于指挥官责任,证明阿米尔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属下所犯的强奸罪,并且没有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或者在此类罪行实施后没有对相关责任人加以惩罚。
2. 是否构成攻击联合国维和部队?阿米尔是否应对此负责?
安全部队是根据联合国决议成立的一支旨在保护平民的多国和平部队,经A国同意部署在该国。国防军在安全部队士兵准备晚饭时对其发动了攻击,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那么,国防军是否有权对执行维和任务的安全部队发动攻击呢?
这主要涉及到和平部队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就是说它究竟应被视为平民还是武装冲突的一方。如果应被视为平民,就应免受直接攻击,除非其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如果是武装冲突的一方,其成员就是战斗员,则随时可成为攻击的目标。
联合国和平部队的法律地位本就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联合国和平行动可分为"维和任务"与"战斗任务"。前者必须满足冲突各方同意、中立及除自卫外不使用武力这三个条件,在此情况下,其成员享有免受直接攻击的保护;而后者因被赋予战斗任务而被视为冲突之一方。这也正是控辩双方应着重辩论的地方。控方可提出安全部队在攻击发生时没有进行敌对行动,从而应享有赋予平民的保护;而辩方则可辩称安全部队违反中立原则,因此不符合"维和任务"的要求。
当然,即便攻击联合国维和部队的罪名成立,还要讨论阿米尔的责任问题。双方可基于给定的事实来辩论基于指挥官责任,阿米尔是否能够对其军队行使"有效控制";又是否"伙同"或"通过"他人实施了攻击维和部队驻地的罪行。
3. 是否构成背信弃义杀伤敌方战斗员的罪行?阿米尔应该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吗?
有关这一指控的大致事实是:大约20人携带行李乘坐4辆车抵达一处安全部队哨卡,声称自己是打算逃离战火的平民。安全部队指挥官为确保没有武器和危险品下令搜查车辆。这时,车辆突然全速冲向安全部队士兵,并从车里扔出手榴弹,最终造成多名解放军和安全部队人员伤亡。其中有3名袭击人员未能逃脱,被安全部队抓获,他们最终承认自己是国防军成员。阿米尔将军则声称事先自己对此次攻击完全不知情,这些人完全不受其控制。人权保护组织的报告称,此次攻击很可能由一队脱离国防军的人所为。
对于这一指控,根据既有事实,无论这些人是根据谁的命令,这一攻击行为都基本符合"背信弃义的攻击"所规定的犯罪要件。辩论的重点可放在阿米尔将军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上。控辩双方应以案件中的具体事实为依据,根据指挥官责任以及"命令"的构成要素进行辩论。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该案事实繁杂,可辩论的点很多,要想做到有理有据,辩手必须对所有的事实细节都了然于胸。可以说扎实的理论功底是基础,而对事实的掌握与运用是庭辩取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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