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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的通告

温州交警 2020-09-25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现就我市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获得CCC认证。销售企业因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未取得CCC认证、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向消费者承担退货、更换等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新国标实施后,购买、使用符合新国标且具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道路上行驶。

四、新国标实施前,已购买且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已登记备案号牌作为临时号牌。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为止。期满后不得在本市范围内道路上行驶。

五、骑行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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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朱振华、汤龙峰、周卓彦

编辑:娄君祥、王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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