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这个男子太嚣张!威胁交警“弄死你” 被一句话怒怼!
温州一男子驾驶无牌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违反规定载人
被执勤民警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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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到底是什么情况?
下面跟着小编来看下事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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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8月27日下午,温州公安交警一大队三中队民警胡晨芳带领辅警在鹿城区过境公路山后路路口执勤。男子权某驾驶无牌电动车途经该路段,因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及违反规定载人,被执勤民警拦下。
当民警告知其违法事实及相应处罚的时候,权某在交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进行处罚时,男子多次出言打断,但民警依然理性平和,规范使用法言法语。但权某仍然拒不服从管理,并用不文明言语辱骂民警。在多次警告之后,权某却是“变本加厉”!因此,民警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该事件一经报道
各大媒体纷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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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威胁人民警察?
这下子,网友们纷纷表态!
@陈中德_425:警察执法没问题应该点赞!@GamFau:不好意思的说,才七天,对这种歹徒起不了震慑作用。@lsfffffff:恐吓警察???为什么不判刑,拘留7天太少了!@Gmiko112:看到最后的结局我就放心了~@下辈子打死不搞通信:为什么要打码?放出来后怎么远离他?@俊斐斐:为交警点赞!@凌晨机场听风的清风道人:都9102年了,怎么还有这种低素质的人。@Cissy22727:民警说得真好,我要是怕你这种人,我就不当警察。@abby:这么棒的交警我提议应该立功嘉奖!@思考:七天太轻了,没有办法压制罪犯,依我看三年有期徒刑!@like:唉,一声叹息,什么叫年少轻狂啊。一个曾经的老警察,向这位年青的小警察致敬。过去也不止一个人对我们说过:老子出去弄死你。我们当时的回答也是:我要是怕你,就不会穿这身衣服了。……
这样的交警蜀黍
你不想了解一下?
胡
晨
芳
简介:1989年出生于永嘉,2016年6月入警,现为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三中队民警,他的人生理想就是把工作做好,所以他热爱,他追求,他付出,他快乐。2017年9月4日,一四岁男童因走失在机场大道甬江路路口,胡晨芳经询问得知其父母外出上班,将他反锁在家中,而他醒来后不见父母便裸身外出寻找,得知情况后胡晨芳同志将他接回中队,一方面买了牛奶面包等食物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发动朋友圈及社会媒体的力量寻找其父母。
最后,男童的父亲得知情况前往蒲州派出所将男童接回了家。
胡晨芳至今清晰地记得一件令自己欲哭无处的伤心事。那天,他幼小的孩子因病住院,可他因为查处任务不能相伴左右。在工作过程中,他查处了一件电动车违规行为,那位违规者一直骂骂咧咧,最后心不甘情不愿地掏出20元钱,还扬言道:“给你,给你,给你儿子买药吃!”胡晨芳联想起自己正在患病的儿子,血气直往上冲,但他在关键时刻,保持住清醒的头脑,理智地为违规者开罚单、最终放行。
▲胡晨芳的日常工作
“我也是孩子的父亲。别人再怎么辱骂我个人,我都可以忍,但这么骂我儿子,我虽然忍住了冲动,但泪水直往肚子里流。”
虽然入警时间不长,但胡晨芳凭着自己的钻研精神,迅速成长。也正因为年轻,他葆有对交警这个神圣的职业热情和激情,有许多深刻的思考。
“做交警要意识到,这个职业是很神圣的。穿上警服,就犹如戴上了紧箍咒,有很多高压线不能碰,因为我们内部制度很多、纪律严明。你让群众守法,自己先要守法。”
“做交警还要意识到,这个职业偏向于服务型。我们不是美剧电影里的超级英雄,我们打交道的人分三六九等,我们学会换位思考,既要约束他们,也要服务他们。”
“做交警更要意识到,现在是学习型社会,我们要加强自身的学习。遇到违法、违规行为,我们不能只说执法环境恶劣,还要提升自己的素养和知识,把道理讲通、讲透,努力让群众心服口服。”
“他的意志像石头一样坚硬,但内心涌动着火热的岩浆般的激情。”这是同事们对胡晨芳的评价。胡晨芳的人生理想就是把工作做好,所以他热爱,他追求,他付出,他快乐。
▲今年五一,胡晨芳现身西高速路口“K(zhǐ)歌(huī)”,以饱满的热情守护温州的交通!
他就是警号130077
他就是温州公安交警
他看过太多交通事故
导致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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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
年迈的父母送走了子女
年幼的孩子与父母阴阳两隔
……
为了罚款创收、发奖金吗?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与民警福利完全脱钩!
为了多管显权、耍威风吗?
为了履职
为了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蜀黍提醒
对于寻衅滋事、公然辱骂
正常执勤执法的公安民警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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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来源:温州晚报
审核:朱振华、汤龙峰、周卓彦
编辑:娄君祥、陈樟、胡晨芳、王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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