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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国企混改股权交易,四大关键问题别跑偏

刘斌 混改风云 2022-01-12

文|刘斌(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访美学者,知本咨询首席国企改革专家)
编辑|亿亿


进场交易,是每个国企混改项目必须经历的环节,也是政策性、程序性要求很高的部分。

中国有1300多家副省级及以上国资监管的国企大中型企业,有几十家承担国资产权交易使命的“交易场所”,每天都数十宗产权交易项目或披露、或竞价、或成交、或过期。

如何在这样一个新建的、广阔的交易平台上,顺利落实混改方案,成功找到投资者,是每个混改企业都要回答的问题。

为了帮助各位朋友做好这个功课,我们今日一起研读研读国企混改股权交易的政策,划划重点。

相关政策很集中,核心文件就一个,2016年6月由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易办法”)。


这个文件正式明确了国有控股企业在进行包括股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行为时,需要通过公开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市场化交易。

文件出台,并不是专门针对国企混改,但恰逢中国国企混改开始起步,正当其时。

广大国企在推动混改中,如何更好的执行这一政策,履行好程序,保障股权交易的合规性呢?

这里涉及到几个关键问题需要深入理解。

一、混改中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交易需要何种审批程序?

合规性中,最重要的,是经济行为得到适当的审批。混改也是如此。


对于混改方案的审批权限,根据国资委2019年授权放权清单的规定,已经充分授权给中央企业集团,由中央企业负责审批下属控股企业的混改方案。


2016年颁布的“交易办法”,对于股权转让或者增资行为的审批权限,也有清晰的规定。


核心的思路是分两级管理,国家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一级的股权转让或者增资行为,中央企业负责审批下属企业的股权转让或者增资。


需要指出的是,“交易办法”专门说明,“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这个规定提醒那些希望通过混改将国有控股企业改变成为国有参股企业的单位负责人,需要认真关注产权交易的程序合规和审批权限。


同时,我们还应该明确,混改当中如果涉及到企业员工的重要利益安排,或者涉及到企业债权人或者其他关键利益相关者的问题,需要按照“交易办法”执行特定审定流程。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如果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或者增资,导致下属的上市公司股东间接转让股权,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需要遵守证监会相关规定。



二、所有混改股权都需要进场交易吗?

准确的答案是,大部分需要,但在一些条件下不需要。


“交易办法”对于国有企业股权交易提供了两种办法,一种是“公开转让或增资”,另一种是“非公开协议转让或增资”。


我们通常所说进场交易,是指第一种公开转让或者增资。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国有企业可以选择非公开协议的方式呢?


情形1:经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的特定行为。


“交易办法”规定,在增资方式上,“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或者“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在股权转让方式上,“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情形2:经过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决策的特定行为。


“交易办法”明确规定,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交易形式。


一是只涉及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和调整。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是企业债转股行为。


“交易办法”指出,“企业债权转为股权”时,由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议决策,可以通过非公开协议的形式开展增资。


针对目前市场化债转股和企业降杠杆等要求,各大商业银行的债转股机构,在参与国有企业混改工作时,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模式开展项目运作,并可以不用进场交易。


三是企业原股东增资行为。“交易办法”也说明,国有企业原有股东的增资,不必进场交易。


这里面既包括同比例增资,也包括不同比例增资。

针对目前的混改企业来说,如果第一次混改将全资国有资本混合为多元股东的企业,需要进场交易,之后如果公司股东继续多次内部增资,将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情形3:混改配套开展员工持股


这种情况是本轮国企改革当中执行的基本政策,在“交易办法”里没有直接明确。


根据执行的惯例,混改配套开展员工持股时,国企吸引投资人进行增资需要进场交易,同时用这个交易价格同步实施员工持股,但员工持股平台或者持股者不用直接进场交易。



三、进场交易能不能对投资者规定条件?外资投资者有何特别要求?

很多国企在混改方案设计中,都期望对于潜在的投资者进行一个框定,目的是实现混改后能够价值观一致、战略协同,这是情理之中的意愿。


在“交易办法”里面,对于进场交易的国有企业股权能否规定投资者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那就是股权转让不能自行设定条件,增资可以进行投资者遴选。


具体条款是这样的。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在增资时,企业需要公开披露“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另外,我们关注到在本轮国企混改当中,有一类特殊的投资者,那就是外资机构也对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表现出较大的关注。

外资如何参与国有企业股权的进场交易?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基于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根据2019年3月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进入中国投资的外商,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这一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国有企业混改中的外资参与原则。

“交易办法”指出,“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混改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是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业务,外资完全可以和其他内资企业一样,充分参与到国企混改的历史进程中来。


过去几个月的实践里,我们也看到了一些外资成功投资混改企业的案例。


四、混改股权交易的对价如何支付?可以用非现金方式进行投资吗?

我们再来说下进场交易后,涉及的股权价格如何支付。


首先是,股权转让交易可以分期支付。

“交易办法”规定,“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其次是,股权转让需要货币结算,增资可以非货币出资。


“交易办法”指出,在股权转让时,“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


在企业增资时,“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以上,我们今日对国企混改当中的进场交易政策进行了分析。

这是一个涉及到每家改革国企的大政策,也是一项新政策,作为国有资本交易的基本合规性文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基于这个政策的四大关键问题,涉及到审批权限、交易模式、投资人条件、对价支付等主要交易内容,需要大家根据自身情况细细思考,准确运用。

谋定而后动,方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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