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我为群众办实事展播】 噪声污染起纷争 公正审判赢赞誉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4月2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后川人民法庭庭长郭爱丽收到一面锦旗,标志着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圆满结案,切实为百姓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赞誉。
原告杨某自2011年起,在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王村经营养殖场,系养殖大户。被告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起开始在西张村镇王村施工,按照设计图纸,需在相关村组架设4个电塔。
电塔开挖时间为4月11日,根据原告杨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有1个电塔与其养殖场相邻,直线距离仅8米。随后,杨某的养殖场有82头仔猪于4月13日至5月6日陆续死亡,另有260余头猪生长迟缓,失去繁育能力或繁育能力降低。原告杨某于4月15日到工地与被告协商,但协商无果。
2019年6月间,经乡政府、派出所、村委协调,被告同意付给原告6万元作为赔偿,但款项始终未得到落实。2020年8月,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被告建设行为是否确与原告饲养的猪死亡有因果关系、原告所诉涉及300多头猪发生死亡、发育迟缓,是否都与被告项目建设有关、仔猪价格如何确定等等,都摆在法官郭爱丽面前。
调解过程中,郭爱丽不断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就仔猪价格向有关部门进行询价,并结合原告提交证据中村委会的证言以及相关材料,核实双方协商好的6万元赔偿金额真实性,降低原告心理预期;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展示原告养殖场仔猪死亡情况照片,寄希望于被告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确对原告造成较大损失。但多次调解,都未能达成共识,原告申请对仔猪价格进行鉴定评估。
经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查证,查阅养殖方面资料,结合仔猪价值鉴定结果,最终,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赔偿原告杨某82头仔猪死亡的损失、鉴定费共计67570元;对其余母猪死亡、流产或延长饲养周期所造成的的损失不予支持。被告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生产和生活的必备条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依靠政府加大环境保护的同时,必须动员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噪声污染还未引起足够重视。本案的公正审理,既有效提高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又有效克服了噪声污染审判的瓶颈问题,对类案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辩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但环评系对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定,不能证明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产生噪声污染。被告在深挖基坑、使用罐车浇筑混凝土、架设钢结构杆塔及架设双回线路等一系列施工过程中,使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确实产生严重噪声和微尘。有一个电塔的架设位置与原告猪场紧邻,相关部门现场勘验并出具证明,认定仔猪死亡原因为架电杆施工产生噪声所致,且在权威刊物中,阐述有噪声污染会对仔猪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死亡,故不能排除原告养殖场猪仔死亡与被告排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称“原告的损失与其建设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导致原告养猪场损失的因素众多”,但本案涉及举证倒置,被告应当对其抗辩意见所称的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事实与其没有因果关系,故本院依法推定因果关系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文:高川
审核:方正
编辑:何品品
★点击上图,了解更多“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
END
往期推荐
扫码关注我们呦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电话| 0398-3690069
地址|三门峡市河堤北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