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我为群众办实事展播】侵权工伤相竞合 法官明断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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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法官,49000元我已经转到法院账上,请您关注一下。”这是4月2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审委会专委龚伟民收到的一条信息。
案件追溯到2018年10月31日,卫某按照单位统一安排,到焦作车辆段新乡职工培训基地参加考试。当日下午,卫某到基地看考场,做考试前准备时,王某作为监考老师,让卫某帮忙推棚车车门,致卫某右手拇指受伤。卫某随后在王某陪同下,到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但此笔费用一直无人承担。
由于卫某工伤没有及时赔付,2019年5月,王某为减轻卫某思想负担,与卫某达成协议,一次性给卫某4.9万元,同时协助卫某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和补发工资总额超出4.9万元,卫某在收到赔付款后,将4.9万元一次性还给王某。
2019年9月,卫某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鉴定致残等级十级。之后,卫某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伤残待遇补助金及停工留薪工资,共计7万余元。但拿到工伤赔偿后,卫某思想发生变化,以工伤赔偿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案件,王某的4.9万元系其自身侵权行为所导致进行的赔偿款,与工伤赔偿无关,没有把钱退还给王某。王某多次要求卫某返还其垫付款无果后,于2022年1月,将卫某诉至湖滨区法院。
本案牵扯原告王某是否对被告卫某造成侵权,在已获得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被告卫某是否还有权力要求王某就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在工伤事故侵权损失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适用关系上,存在着取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等四种模式。我国采用的是“取代+兼得”多元调解模式,本案从当事人自愿原则出发,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所取得的利益,应采用取代模式。案件承办法官龚伟民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详细分析案件事实,对被告耐心细致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意义进行解读,着力疏导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力促案结事了人和。
由于双方对案涉金额所属范围歧义较大,最终,湖滨区法院在案件审理查明事实基础上,判定被告卫某参加考试,在帮助推车门时右手拇指受伤属实,但原、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书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有效。虽然本案系侵权关系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但由于本案受伤侵权责任划分并未界定,故被告卫某辩称原告王某侵权基础存疑,事实不清,理由不足,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卫某返还原告王某垫付款4.9万元及利息。
2022年4月20日,卫某主动到法院缴纳王某垫付款4.9万元。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正值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王某无法当面表达感谢,在电话中对案件承办法官龚伟民表示,“被告是当地人,自己是外地人,想着案件会受到影响,没想到案件办的又快又好!”
文:高川
审核:方正
编辑:何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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