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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武术VS现代格斗,“生死状”具有法律效力吗?

2017-05-05 刘艳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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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中掀起了一阵血雨腥风

格斗教练徐晓冬数秒KO太极宗师魏雷

一瞬间各大武林门派纷纷挺身而出

公开申明挑战徐晓冬

徐晓冬也公开表示接受所有掌门人的挑战


北京MMA培训推广中心创始人兼总教练徐晓冬与“雷公太极”创始人魏雷的一段比武视频爆红网络,打败太极拳师魏雷之后,徐晓冬对传统武术的挑战还在持续发酵。5月1日徐晓冬发微博称,接受所有武林掌门人的挑战,“不带任何护具,无限制规则,可以踢裆、插眼……”



而在此之前,崆峒派弟子秦玉龙向徐晓冬发去战书:“无限制格斗,死伤由命。”


约战、死伤由命,武侠小说中“六大门派围攻光明顶”的一幕,瞬间出现在大众面前,看得我等吃瓜群众热血沸腾!



我们毕竟处于现代法治社会,而并非武侠小说中的江湖。在不打不相识的古代,江湖恩怨私下解决是潇洒和坦荡,而在法治时代,这样的网络公开“约架”又是否合法呢?


Q:双方签订“生死状”,这种约定是否构成民法上的免责?

A免于民事责任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虽然民事权利原则上允许放弃,但关于人身权利放弃的约定,并非受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律师提示:约定“死伤由命”显然违反了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原则,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因此签订“生死状”是无效民事行为!


Q:“生死状”签订后如发生死伤后果,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

A:免于刑事责任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如造成伤亡结果,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尽管双方签订了免责协议,但是,一旦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双方签“生死状”后,如造成轻伤害,受害人可依法自诉,唯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如造成重伤害甚至死亡,追诉权在国家,生死协议不影响国家追诉。


Q网络“约架”,是否合法?

A虽然这种“约架”在法律上存在争议,但如果约架诉诸暴力,则有可能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体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体育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各种比武、挑战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正规的赛事和规则之下进行。但对于这种网络上的约战,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或体育组织批准,属于“约架”行为,如在比武过程中发生人体伤害,要负法律责任。

武功再高高不过法律,江湖不是法外之地!“武林江湖”与“现代社会”之间隔着一道现实之墙,那就是法律。武林打架也好,武艺切磋也罢,任何行为都不应该触犯这个社会的法律底线!

所以小编在此郑重提醒各位掌门人:


生死自负契约无效,真的可能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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