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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站法律服务四部曲之二—火电站诞生记(上)

2018-01-18 矿产能源法律中心 稼轩律师

燧石取火、刀耕火种、火烧赤壁,火箭升空……火,可以开启一个时代,可以为世界带来光明,可以赢得一场战争,还可以帮助人类探索地球以外的广穹浩宇。人生有了希望,便如同有了火的温暖,火的活力,火的气息。而现如今,我们的生活工作亦已完全离不开火。

   

那么,我想大家肯定也都遇到过这样一个画面:驾着车哼着歌,疾驰在高速公路上,突然路的一侧出现了几根直入云霄的烟囱正冒着浓烟,烟气渐渐与云融为一体。

没错,这便是火电站。火电站是比较传统的发电厂,与其他类型电厂相比,它具有布局灵活、建造工期短、煤耗量大、动力设备多的特点,但其最大的弊端是对空气和环境的污染较大。


当然,一个火电站的建成并不容易。依照项目具体情况会分为多个阶段,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下面,稼轩律师将带你了解火电站项目建成全过程的法律应然状态。

 

序号

法规政策规定审批火力发电项目审批手续

1

《项目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3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及《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两部分内容。对火电项目,还包括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内容。

第八条    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确保电厂输电方案符合电网总体规划,在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之前,须对以下大型新建电厂项目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

(一)跨区、跨省送电的新建水电站、火电厂项目;

(二)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

(三)规划容量在240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火电厂项目;

(四)新建核电站项目。

4

《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法律依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七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5

《节能审查意见》

法律依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法律依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四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7

《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

8

《取水审批文件》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

《文物部门的批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10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认定意见》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11

《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法律依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八条(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12

《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3

《项目安全预评估报告审批》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14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5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6

《项目占用河道的批复意见》

法律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设项目或者因建设项目需要河流改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修建各类建设项目,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查。其中大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必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于十五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17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许可文件》及《清障协议》

法律依据: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经审查同意并批准立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签订清障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其检验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启用。

《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8

《河势分析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文件》

《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9

《关于同意占用河道滩地的批复》

法律依据: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文件》

法律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敬请期待明天《发电站法律服务四部曲之二——火电站诞生记(下)》……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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