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一)
摘要:由于“一带一路”的政策影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的重要举措,面对愈来愈多的国际间合作,由合作引起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将会成为该仲裁裁决能否最终落地的关键。
关键词:外国仲裁裁决 公约 承认 执行
前言
此前我们正在洽谈的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在境内拟申请不予执行的案件,客户对此案件十分重视,其认识到解决该类涉外仲裁裁决在内地承认与执行的难度、复杂程度,并迫切要求律师参与,希望通过律师的工作能够寻找证据证明该HKIAC仲裁裁决具有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在此,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我们与大家分享一些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
一、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指引
目前,针对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我们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以下简称“《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系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其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986年12月2日,我国批准加入《纽约公约》,并同时做出互惠保留与商业保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的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起,《纽约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规定办理。
2.《民事诉讼法》(《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该法第273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Notic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mplementing 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Acceded to by China》)
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纽约公约》的适用规则,包括管辖、申请期限、承认和执行的审查标准等。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Notic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Matters relating to Foreign-related Arbitration and Foreign Arbitration Matters Handled by the People's Court》)
该通知规定了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从该通知我们可以得出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的态度还是以裁定承认与执行为主流的。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Fees and Time Limit for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该规定明确了我国法院依照《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具体相关内容均在下文具体陈述。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Arrangement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Mutual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该规定就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做出了一些安排,包括管辖、提交文书、不予执行的情形等。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3条,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a.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
b.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c.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在实务中,出现较多的是被执行人为法人且在我国有主要办事机构的情况,那么我们需要向其在中国境内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三、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5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实务中确有因超过申请期限而被直接驳回执行申请的案例(需注意的是所举案例按当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为六个月)。
案例分享:2004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指出“该案所涉伦敦仲裁庭的三份仲裁裁决分别于2001年3月14日、2001年6月20日、2002年2月13日作出,天津海事法院收到申请人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材料的日期是2004年1月17日。虽然三份仲裁裁决均未明确履行期限,且送达时间不明,但本案两被申请人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起诉的时间,表明三份仲裁裁决书已于2002年3月28日前送达给两被申请人。本案中英国高等法院对仲裁裁决异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决不构成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期限中断或延长的理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裁决,已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期限,应不予承认和执行。”
四、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理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之所以在此跟客户提示法院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理期限问题,目的是让境内及境外客户更主动的把握时间,对于至少两个月的审理期限,而在实践中超审限审理的情况非常普遍,那么就需要客户对审理期限给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影响进行评估,考虑现实的风险如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可能,提前筹划,以求执行效果最大化。
(未完待续)
参考文献:
1、《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论》,齐湘泉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A CONCISE ENGLISH TEXTBOOK ON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石现明、吕涛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3、《涉外律师在行动》,中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4、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原创文章《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如何承认与执行》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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