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逃税,为何刘晓庆、空姐、范冰冰处罚不一样?
在范冰冰被处罚的新闻轰炸朋友圈的时候,刘晓庆以及代购空姐被判刑的旧案也被刷爆,我朋友圈的一位微商小姐姐第一时间问我:张律,都是在中国逃的税,为什么结局不一样?难道如网友所说范爷背景强大所以降格处理?
作为一名法律人,每逢此景,都会暗暗感叹,我们的普法之路真的还很漫长。许多热门事件一旦在网络上发酵,在尚不知晓前因后果,不了解法律规定修改历程的情况下,就闻出“阴谋的味道”实在可悲!范冰冰涉税事件的处罚结果从法律层面讲,完全可以解读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遗憾的是执法者未能及时释法说理进行普法。
空姐代购、刘晓庆偷税、范冰冰逃税,为什么处罚不一样呢,这先得从法律规定的修改谈起。
一、法律规定的变化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中将涉税的违法行为规定为四种:偷税、漏税、欠税、抗税。而在2015年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已将“偷税”二字删除,将涉税违法行为概括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涉税犯罪的规定也经历了从“偷税”到“逃税”的变化。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后,将刑法中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
“偷税”暗含从已缴的税款中窃取税款的含义,而“逃税”则清晰的表明行为人想方设法逃避缴纳税款的事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层面将“偷税”改为“逃税”,体现出立法者对行为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本质的精准把握。
二、“逃税罪”的规定与适用
为什么刘晓庆与范冰冰同为逃税行为,刘晓庆却被羁押了将近一年时间,而范冰冰却能“大事化小”仅被行政处罚?
这里需要澄清两个问题:
第一,2002年刘晓庆虽然因为涉嫌偷税犯罪而被羁押将近一年时间,但最终被起诉的并非刘晓庆本人,而是晓庆文化公司。第二,刘晓庆当年涉及的犯罪罪名为偷税罪,而范冰冰涉及的犯罪罪名为逃税罪。
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之前的偷税罪规定为: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之后的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比以上规定可知: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与之前的偷税罪构成要件完全不同,而且逃税罪中规定了处罚阻却事由,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在规定逃税罪时要设置处罚阻却事由呢?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中有明确解释:“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刘晓庆涉税案发生在2002年,适用的是偷税罪的规定,而范冰冰涉税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后,适用的是逃税罪的规定,虽然范冰冰的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但只要范冰冰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期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司法机关便不再启动刑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空姐代购逃税和明星逃税不是一回事
空姐代购案和范冰冰逃税案压根不是一回事,我们先看看空姐代购案的案情:李晓航(离职空姐)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13万余元。2012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后,以李晓航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2013年5月经北京市高院二审后,该案被发回重审。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李晓航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税8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
空姐代购触犯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范冰冰逃税触犯的罪名是逃税罪,压根不是一回事。
1.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
2.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53条,属于走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秩序以及国家的税收秩序。而逃税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01条中,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秩序。
3.两罪违反的法律规定不同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行为人违反的是海关法规,而逃税罪中行为人违反的是税收法规。
4.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的行为。而逃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税义务的行为。
一纸阴阳合同,揪出一条逃税巨鳄,亿元处罚不仅体现了过罚相当的税务处罚原则,更体现出国家税务部门对涉税违法行为严肃惩治的决心。范冰冰涉税事件之所以在网络引发热议,除了明星效应外,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公众的疑惑与不满,普通民众劳动所得都必须通过银行代扣依法缴税,而明星大腕天价片酬他们却通过伪造票据、拆分合同等方式成功非法逃税,如何回应民众的疑惑,如何对公众人物、高收入人群做好纳税监督将成为税务部门不得不深思的课题。
作为纳税人,我们仅希望公众人物能够肩负起社会责任,如果道歉真有用的话,还要法律干吗?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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