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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微商、开网店?看看《电商法》怎么说

高宇 稼轩律师
2024-08-28


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9.16万亿;网络零售额7.18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5.48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5%;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超过425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7%。然而,在电子商务"野蛮生长"的时期,随着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滥用、泄露等事件层出不穷,侵害知识产权以及利用网络销售伪劣产品等行为时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就在电子商务法审议期间还发生了“滴滴”司机伤人事件。因此,在保障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也是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顺应发展潮流,经过五年四审三公开,终于在2018年8月31日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大家比较关心的“微商" 是否属于电商法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商法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四类,分别为: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这个非常好理解,比如说天猫、淘宝、京东、亚马逊就是典型的电商平台经营者


2、平台内经营者,比如说淘宝的网店就属于这一类


3、自建网站经营者,这类是自己搭建网站,然后在自建的网络上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4、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微博或微信持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经营者,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微商”就应该属于此类。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受电商法调整。


当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一定会出现一些新的电商形态,如何去界定它们是否受电商法的调整,关键要从三个方面把握:

1、“是否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这里的互联网既包括各种类型的信息网络,也包括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形态的信息网络交互系统。

2、“是否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除通过网络销售商品外,通过网络提供交通出行、文化娱乐、餐饮外卖、教育培训等各种服务都受电商法调整;

3、“是否为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的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活动。例如“闲鱼”平台上的偶发性的非经营性的二手物品卖家就不属于电商法范围内的经营者。微博、微信、抖音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属于商业交互平台,而是属于社交或者娱乐性质的网络平台,但是“微商”因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应当受到电商法的调整。


这里还需要强调一个问题,电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句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不适用本法”。对于提供网络新闻信息、播放网络音视频节目、提供网络出版与互联网文化产品等合法性内容,国家有专门的诸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受电商法的管辖。但是交易标的为在线传输的网络音视频节目、网络出版物、互联网文化产品其合同成立、履行等交易行为和交易过程的规范仍应适用电商法的相关规定。另外,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如P2P服务)排除在电商法之外,但是电子支付在电商法有专门的条文予以规定。因此,对此条的理解应当结合实际,加以判断,切不可僵化。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一刀切”还是有所例外?


最近有很多电商朋友问我一个问题,电商法颁布后,是不是必须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他们的语气中流露出一种“电商法颁布后给电商经营者设定了一个新的义务”的不解和无奈。其实“线上线下”商事主体无本质区别,都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电商经营者不能因为“线上”经营而得到豁免,依法登记本是电商经营的应有之意,只是由于电商法律立法滞后,导致电商经营在“野蛮生长”的一段时期内处于无监管的状态,而非由于电商法创设的新的义务。


从目前的电商法来看,基本上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也就是说无论你是自然人网店,还是企业店铺,均应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这里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就是在线下经营的店铺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如果之后从事电子商务,是无须另行办理工商登记的,先前登记已经足够。当然,这只是笔者对电商法的理解,实际登记中还应当以工商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但是,也有四种例外情形可以登记豁免: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


对此需要说明的是,首先,必须是自然人为之;其次,必须是“自产自销”,如果是收购其他农户产品再集中网络转卖,则不能享受登记豁免;最后,必须是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销售,如果是线下销售则另当别论。

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对照上述第一点,此类活动也需要三个限定条件。首先,这种活动主要是钟点工、修理工、手工编织等便民劳务活动;其次,必须无需行政许可,比如,幼儿教育、医疗服务、餐饮服务等则不可;最后,也必须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生活中不乏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平时有空闲时间的兼职人员、还有因种种意外的残疾人,通过此类登记豁免,让他们可以方便的获得应有的收入,是立法的一个考虑。

3、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此处的争议较大,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对于持续性等大额经营活动(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的主体,肯定无法适用本条。但是对于部分自然人网店,算是对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免于登记开了一个“口子”,但至于说何为“零星小额交易”,还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在未予明确以前应当办理相关的登记。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诸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明确规定的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行政许可的问题也不能忽略,对于平台经营者来讲,由于其需要提供网络服务,需要技术服务和保证网络安全,需要的资质和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平台经营者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同时必须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证照。对于平台内经营者而言,如果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则必须要遵照执行。比如生产、销售食品还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电子商务经营者除依法应当纳税外,享受何种税收优惠?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包括上文提到的不需要进行主体登记的市场参与者,也必须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如实申报纳税,所以对于纳税来讲是一视同仁的,不因免予登记而免除纳税的义务。


线上经营者与线下经营者并无本质的不同,因此,对于税收优惠,应当本着与线下经营者一致的原则,线上线下享受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在2018年至2020年间免除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就应该线上线下同时适用。


至于说国家是否会专门针对电商颁布有关的税收优惠,只能静观其变。


另外,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需要出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购”真的会“死”吗?


不可否认,代购的“暴利时代”即将结束,按照电商法的要求,“人肉”代购也需要登记和纳税,增加的税收会让代购商品的价格上涨,导致失去原本的价格优势。电商法提高了“代购”的准入门槛,同时加强了监管,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必须遵守《对外贸易法》、《海关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一旦违法轻则罚款、停业整顿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违法者红利开始向合法者红利过渡,势必会让部分“代购"退出这一舞台。


电商法在确定监管原则的同时,更为重要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立法,使跨境电子商务形成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改善假货泛滥、消费者维权无门的困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有意继续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尽快转变思想,改变原有的经营模式,加入到新的“游戏规则”中来。


然而遗憾的是,电商法对于跨境电商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产业政策和优惠措施还需要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目前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跨境电商受电商法调整,从事跨境电商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管的相关规定;

    

(1)在我国获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电子商务网站与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论其实际投资人或者所隶属企业是否在我国境内,均应适用电商法;


(2)只要使用我国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从事经营活动,不论其企业依照哪国法律建立、不论其是否在我国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或行政许可,仍受电商法调整;反之,我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即便通过外国网站和平台进行,亦应受电商法的调整。以上两种情形,除非交易双方明确约定排除我国法律的适用,否则均属于电商法调整的范围。


(3)在国际条约或者协定中,我国与其他国家与地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规定电商活动适用我国电商法的,应当适用。

2、国家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建立健全适合跨境电商发展的便利化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加强跨境电商国际合作。

3、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为跨境电商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讲,往往缺乏独立的报关、报检等资质和能力,电商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为跨境电商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同时不用承担与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因此,背靠大树好乘凉,“代购”完全可以依托“天猫国际”等平台重新布局自己的“代购”业务,以实现平台与经营者的协同发展。

电商法的从业者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电商法颁布后,我曾经和电商从业人员进行过深入的交流,对于电商从业人员在电商法颁布后,最为关注的问题无非以上四个问题,电商从业者之所以关注,是因为以上问题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而且必须要主动做出相应的调整,如不变化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认为除此之外,电商法还对电商运营过程中的保障安全、公示义务、禁止网络刷单、网络刷评价等虚假宣传行为、禁止“大数据杀熟”、禁止搭售、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平台的信息审核、协助监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同时,电商法还首次确立交易的环保原则,法律责任中首次加入了信用惩戒的处罚等亮点。这些内容中有更多的法律内涵和外延,对电商从业有着重要的指引和规范作用,电商从业者也必须精确的掌握。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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