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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过程中如何守护你的股权

吴世军 稼轩律师
2024-08-28



稼轩并购法律中心第40期

作者 | 吴世军

全文共2591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照”可以说是“面面俱到”,随之诞生的与互联网有关的科技型企业也越来越多。而纵观互联企业的发展壮大,都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和问题就是“融资”。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给出相应风险建议,使得公司创始人在完成融资过程中也守护好自己的股权。


关键词:融资  股权 风险 创始人 控制权


“股权”实质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对公司资产或公司价值的一种比例记载,公司股权可能是股东最值钱的资产,也可能是最不值钱的资产。其作为一种价值体现,关乎每一个股东或投资者切身利益。而当下,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给中小型企业发展壮大带来很大阻力,所以对于公司来说,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融资,其中的风险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既要拿到钱使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又要做好守护股权的风险防范。基于此,笔者总结了公司股权融资中常见三种风险:


一、创始人控制权稀释乃至丧失。


股权融资实质是创始人以一定价格将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出让给投资者,投资者支付对价进入公司,使公司获得现金。这种方式必然导致创始人股权被稀释,最终结果是,控制权也随之降低,稍有不慎甚至可能丧失控制权。2016年,汽车之家得到了中国平安的资金支持,其代价是平安入资后占股47.4%,创始人李想被迫离开。类似丧失控制权的案例很多,究其原因,一般都是由于公司创始人对股权架构没有做出合理安排设计,或者为了解决眼前继续的现金流问题,出让了太多股权,最终导致丧失控制权。


风险提示:创始人在获得融资过程中签署各种投资协议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条款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同时要客观评估公司发展前景,不能贪图一时高额资金,向投资者承诺不切合实际的业绩保证,同意投资者随意的人员安排。


二、融资的机会风险。


公司在融资过程中,成本最高的即为风险投资类型,虽然公司获得了发展的资金,但创始人的股权被稀释。同时,选择了股权融资,也意味着丧失了其他融资方式可能解决发展的机会。


风险提示:在风险投资中往往伴随创始人同投资者签署“对赌协议”等,此时创始人就要衡量公司发展前景和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


三、融资后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融资过程中首先影响创始人股权,其次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安排也会造成很大影响。投资者入资后,为了保护其投资利益,通常会在董事会安排自己的人员,进而影响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这样最终会导致投资者与创始人在公司战略安排、经营管理等方面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决策及决策后具体实施问题。


风险提示:公司应在章程或投资协议中,对董事会成员的安排、董事会权责范围、权利行使不当的救济等条款,要做出科学合理、详细明确的规定。


上述三种风险是公司融资过程中都必须面临的风险。三种风险最终导致的问题是:创始人股权被稀释,控制权无法得到保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对不同的投资人,会有不同的融资方式,双方谈判砝码也不尽相同。如何保护控制权的制度设计种类多样,常见的类型如下:


一、通过公司章程约定避免丧失控制权。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关于股权的设置和精英管理层权责的划分是守护控制权的重中之重。


关于股权比例设置。为了避免公司在日后的经营中陷入僵局,尽量避免各占50%或各占33.33%。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要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持股比例需超过三分之二。《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应当注重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上做出切合实际的安排,避免公司无法决策或延时决策的情况发生。



公司经营管理层主要指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对公司股东负责,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从法律本意来看,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宪法”,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只要能同投资方达成一致合理的章程安排,后续的经营管理也必然会顺畅。


二、以委托投票权的方式集中行使表决权。


投票权委托,即公司股东通过协议安排,使部分股东将自己持有的投票权委托给特定股东,通常是创始人,进而增加创始人投票权比重,促使公司相关战略决策能顺利有效进行,并促使公司业态按照创始人远景发展,不至于使公司再获得融资后忘记了初衷。


三、通过“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设计,维护创始人的投票权和决策权。


“同股不同权”也即所谓的双层股权结构设计,将股权和投票权分离。当然,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制下,同股不同权在法律上无法实现。但因为《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投票权进行特别约定,因此,该种方式设计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来实现。


四、利用一致行动计划,保证对公司控制力。


往往公司在进行多轮融资后,并没有控股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这时,创始人可以和其他部分股东签署协议,确保在股东意见不一致时,该部分股东能跟随自己采取统一行动,进而保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


五、利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公章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权。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公司代表权,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其职务行为带来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公章作为公司对外开展业务重要的印鉴,也是权利的表现形式之一。创始人可以借助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来增加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综上所述,股权融资于公司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带来发展资金的同时,也潜藏着风险。创始人对于公司融资情况要做总体规划,充分考虑股权被稀释后公司控制权争夺这一关键问题,提前做好相应预案和应对措施。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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