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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以案释法,关于继承你不得不知的二三事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作者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赵婧律师预计阅读时间 | 6分钟 

本月才了结一个继承案件,案件标的不大,但案件本身涉及家庭伦理道德及相关习俗,二审介入案件后感触颇多,故在此做个总结。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家老爷子2016年3月初在老屋突发脑溢血入院,随后儿子将其转院至西安就近照顾。2016年6月7日老人去世,生前花费医疗费21万多。老爷子系离休干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其医疗费由原工作单位承担,但因单位效益不好,实行家属先行垫付,单位随后报销,老爷子治疗期间单位报销5万元,剩余16万多在老爷子去世后分批汇至老爷子账户,至2016年10月最后一笔报销款汇结,同月,老爷子的女儿诉请分割老爷子遗产,与此相关的系列继承案件展开,如图:

老爷子名下房产及存款就继承案件来说不存在争议,因老爷子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故按法定继承由其配偶罗某及子女刘某平、刘某梅共同继承。争议较大的是医疗报销费,是否属于遗产取决于该医疗费的款项来源,但因老爷子去世前住院近三个月,其子当时也已60岁,习惯用现金,医疗费是分数十次由亲属拼凑缴纳的,故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该医疗费款项来源。因该案判决已生效,对于案件细节及判决结果不做过多评判,只就案件相关法律知识点做以下归纳总结:


一、有兄妹的家庭对于赡养老人的责任分担及相关费用支出最好提前约定清楚,以书面约定为佳。


让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亦是我国历来推崇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习俗,但现今需要赡养的老人们多是这个时代的开拓者和建设者,他们的财产或者说能留给子女的遗产颇为丰厚,对子女的赡养需求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因此,现今养老敬老不仅是在履行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也关乎后续可能存在的继承问题。


另,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也相应延长,但现阶段很多老人患有心血管类慢性疾病,轻则日常服药,重则常年卧床,平日医疗费支出颇多。而现阶段支付工具多样且便捷,在缴纳大额费用时若用实名制的支付方式支付,一方面可以厘清权责,避免争议,二则若发生争议,便于提取相关证据,降低诉讼风险。


实务中经常有此类咨询,就本案来说因兄妹间多年没有往来,老人病前双方并未订立相关赡养协议,妹妹认为父母遗产颇多,哥哥一家多年照顾,由此导致双方关于遗产分配的想法差别巨大,而在系列诉讼过程中也未能进行有效调解,直至哥哥去世(再审期间哥哥因病亡故)双方的争议都未能决绝,反而积怨颇深。


由此,从诉讼代理人角度,笔者建议有兄妹的,尤其是老人财产较多的家庭,在老人年迈之际最好约定清楚赡养义务及相关费用支出的分担。事先约定的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就我国传统来讲,若有亲友在场可以口头约定,但就诉讼而言,最好书面。同时,约定内容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内容,当事人包括被继承人(一般指父母)、继承人及相关见证人,内容包括赡养义务的分担及老人遗产的处置。


二、建议老人趁意识清醒尽早订立遗嘱


本案老爷子遗产之房产诉讼结束后老太太随即去世,但在老爷子房产诉讼期间老太太罗某就订立了遗嘱,将其遗产全部留给儿子刘某平,随后在刘某梅诉请分割老爷子及老太太遗产的(2017)陕0111民初4912号及(2018)陕0111民初2995号案件里法院均依罗某的遗嘱驳回了刘某梅分割老太太罗某遗产的诉请。之所以强调老人意识清醒是因为遗嘱生效的前提是遗嘱真实合法,意识是否清醒是判定遗嘱真实性的要素之一,实务中往往因为无法确认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意识是清醒的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例较多。


一般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笔者建议采用公证遗嘱及自书遗嘱这两种形式,公证遗嘱一般按公证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即可,自书遗嘱需注意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具体可参见往期内容。此外,现今中华遗嘱库的运作也相对成熟,可以登记备案。



此外,与本案相关的一个点是离休人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问题,忍不住强调下:


标准:根据民发〔2011〕192号文件的规定,离休干部的死亡抚恤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供养亲属范围及条件:劳动部2003年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供养亲属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同时,第三条规定前述供养亲属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最后,家事案件的处理除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还需关注案件的最终社会效果,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非一方可达成,仅以自勉,继续努力。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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