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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破产重整——企业“重生”之路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破产法律服务专委会 | 康蕾、杨楠 

预计阅读时间 | 3分钟


破产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与破产清算程序相比,破产法对于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范围规定较为扩大。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这一做法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理念,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破产重整的意义:


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的不断恶化,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例如已暂停营业或是有停业危险的公司,但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对其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


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的不利局面,有机会挽回损失。


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因债务人重整的间接目的也是为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也包括了职工利益,故债务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


另外,从全球范围来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是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仍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

 

谁可以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8月27日,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一类: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另一类: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破产重整程序流程图: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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