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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欠债可以不用还?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作者 | 破产法律服务专委会 晏宇

预计阅读时间 | 5分钟


“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这八个字概括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含义。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在其全部资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时,经过法定程序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每个人都有可能因为一些不当的投资或冲动的消费而陷入无法偿还的债务旋涡中,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诚信的、确实无财产可偿还的债务人将债务核销,东山再起,重新开始正常生活。很多发达国家都有个人破产制度。

 

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制度,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虽然我国已经阶段性达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但在很多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处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即使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消费,也无法执行。若被执行人为企业,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算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偿还债务,宣告破产,退出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案件目前并没有有效的退出执行程序机制,大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积压,同时,有执行能力的债务人想方设法逃避债务。

 

2019年5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该制度为全国首个专门清理个人债务的工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将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

 

二、创设个人债务清理执转衔接程序。对于执行部门移送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破产审判业务庭经审查债务人能遵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如实申报财产的,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对该债务人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立破字号审理,并进行公告。

 

三、规范管理人债务清理职责。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债务清算后,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四、拟定两种债务清理方式。一为债务清理程序,即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二为债务整理程序,即目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债务人按照还债计划执行。

 

五、建立债务人宣誓和行为保全制度。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对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的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进行限制,债务人在诚信考验期内遵守保全令规定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六、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逃避债务清理,规程规定对债务人下列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1)擅离住所地、不配合债务清理的,予以训诫、罚款、拘留;(2)不提供相关财产资料、伪造债权债务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和债务清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法院终结对债务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对其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债务人借债务清理程序逃避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信用体系必不可少的环节。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尝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台州中院此次出台的规定,是想在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的清理之间找到衔接点,为“执行不能”的案件找到退出路径,为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债务人角度:个人破产制度严惩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引导、鼓励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成为诚信债务人,帮助诚信债务人“重生”。


债权人角度:帮助债权人通过法定的债务清理程序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对个别债权人单方面清偿,损害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各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公平受偿。


社会角度:为“执行不能”的案件提供法定、制度化的退出路径,并与强制执行制度配合,形成“惩罚失信债务人、宽容诚实债务人”的债务处理新模式,同时要求债权人知晓风险,在经济活动中谨慎做出决定,从而有效化解久拖不决的债务纠纷对社会所造成的风险和隐患,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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